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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您认为劳教制度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18:58
标题: 您认为劳教制度是否合理?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1],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2],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历史与现状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 …… 可送劳动教养。”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今天看来,这个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问题的[3]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 本帖最后由 steve2046 于 29.8.2007 20:03 编辑 ]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18:58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
劳动教养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不少人认为,劳动教养成为当局用来对付异议人士、限制其自由的重要手段。

PS:是双选哦


[ 本帖最后由 steve2046 于 29.8.2007 23:49 编辑 ]
作者: vanhch    时间: 29.8.2007 19:05
请问LZ,你见过劳改农场了吗?你进去参观过了吗?你曾经与那些犯人攀谈过了吗?
作者: vanhch    时间: 29.8.2007 19:06
你知道,里面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吗?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19:09
见过,没谈过。还是N年前中学时学校组织去参观的。PS:别这么火药味十足。偶又没说劳改农场是纳粹集中营
作者: vanhch    时间: 29.8.2007 19:10
并没有什么火药味。

如果你没有这些经历,我觉得现在是纸上谈兵了。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19:12
原帖由 vanhch 于 29.8.2007 20:06 发表
你知道,里面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吗?

肯定是抓他们那些人所认为的坏人呗

你要问我他们为什么进去我可不知道,我又不是管劳改农场档案的
作者: vanhch    时间: 29.8.2007 19:12
什么叫 被河蟹
作者: 路人乙    时间: 29.8.2007 22:43
标题: 一家言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前者是敌我矛盾,后者是人民内部矛盾。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于有劳教所比劳改营还残酷的事。对于犯罪(犯法)服刑的人来说,到底是内部矛盾还是外部矛盾不重要,重要的是刑期的长短。这就出现问题了。比如,我在北京接触到一个安徽来打工的小伙,才17岁。在搬家公司帮人搬家时候。看到一个手机,竟然以为是玩具。就自己拿走了。主人报案了。结果打价值,2手手机还不值2千元。结果他被劳动教养2年。如果他偷的东西案值超过2千,会被判劳改,但劳改偷窃初犯不会超过一年半。也就是1年。所以这个孩子很倒霉。也怪手机太便宜了,稍微贵一些。他就少坐一半的牢了。

[ 本帖最后由 路人乙 于 29.8.2007 23:45 编辑 ]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2:57
标题: 回复 #12 路人乙 的帖子
可见了解法律很重要。。。
作者: 玫瑰    时间: 29.8.2007 22:57
该怎样就怎样,什么事都该拿到法庭上解决,这个劳动教养,也确实。。。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2:58
标题: 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也很重要。。哈。。。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2:59
标题: 回复 #14 玫瑰 的帖子
法官招谁惹谁啦。。

没事给人家添乱。。。

另外。。你不是律师吧。。。
作者: 玫瑰    时间: 29.8.2007 23:01
法官的责任就是解决纠纷么。。。

给他添乱是正常的,嘿嘿~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23:03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报告中,他还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政治理论的一个创举。(人民网)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3:03
标题: 回复 #17 玫瑰 的帖子
其实对于一些不良少年。。劳教是最好的出路。。。
作者: 玫瑰    时间: 29.8.2007 23:05
原帖由 AlterWerther 于 30.8.2007 00:03 发表
其实对于一些不良少年。。劳教是最好的出路。。。

不见得。。。

老维多读些心理学的书比较好。。。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3:07
标题: 回复 #18 steve2046 的帖子
别忘了。。还有以人为本那。。。

如果不得不违犯。。
法律。。道德。。人性。。该选哪一个呢?
作者: 玫瑰    时间: 29.8.2007 23:07
法律,道德,法治,人治,讨论了N百年了。
只要别忘记,法律始终是阶级的产物,就OK了~

另,法始终是人来制定,操作的。
人无完人。。。

结论,法无完法,随时更新,与时俱进~

如此而已。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3:09
标题: 回复 #20 玫瑰 的帖子
实践出真知。。
作者: 玫瑰    时间: 29.8.2007 23:10
原帖由 AlterWerther 于 30.8.2007 00:09 发表
实践出真知。。

你又准备现身说法了?:pig3: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3:13
标题: 回复 #24 玫瑰 的帖子
如果没有劳教。。
就只能送去当兵。。。一般就真把孩子毁了。。。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23:13
标题: 回复 #21 AlterWerther 的帖子
为什么要不得不违反啊?德国没劳教也没见对犯罪分子束手无策啊。如果要真要违反那我选人性,在

著名的京戏《赤桑镇》中,作为监察官员的包拯下令处死了自己的亲侄子包冕,并为千古传颂。那不

也是为了捍卫法律权威违反人性吗?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3:16
标题: 回复 #26 steve2046 的帖子
这言论。。

不过。。包黑子确实没什么人性。。。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29.8.2007 23:22
王莽为了维护法律还把自己儿子杀了呢:provo: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29.8.2007 23:41
标题: 回复 #28 steve2046 的帖子
违背人性能有什么好呢?
作者: 慕尼黑不眠夜    时间: 30.8.2007 00:54
原帖由 AlterWerther 于 30.8.2007 00:03 发表
其实对于一些不良少年。。劳教是最好的出路。。。

胡说八道。进去劳教所还能学了好?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30.8.2007 23:09
标题: 回复 #30 慕尼黑不眠夜 的帖子
总比送去当兵强吧。。
作者: steve2046    时间: 31.8.2007 09:31
标题: 回复 #31 AlterWerther 的帖子
你还是没有发现问题所在,国人的法律意识实在淡薄的可怜
作者: 大银猫    时间: 2.9.2007 22:39
从法理上说, 劳教制度的来源是出自对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一理论的理解和区别对待. 典型的党文化残渣. 现在劳教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嘲弄, 从某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的现实.

从事实上说, 在理念崩溃和社会发展的今天, 靠"人民内部矛盾"这几个字限制人身自由, 显然已经过时了. 在劳教人员回归社会体制不健全甚至没有的情况下, 劳教制度本身就是就是对人权的迫害......这个, 我想了半天, 没法否定.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3.9.2007 22:42
标题: 回复 #32 steve2046 的帖子
不幸被您言中了。。。
作者: maxpayne    时间: 5.9.2007 20:13
确实不人道,应该取消。
作者: AlterWerther    时间: 5.9.2007 20:33
标题: 回复 #35 maxpayne 的帖子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现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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