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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于凤至披露 蒋介石未下“不抵抗”手令 [打印本页]

作者: 张帅    时间: 31.10.2008 18:52
标题: 于凤至披露 蒋介石未下“不抵抗”手令
于凤至披露 蒋介石未下“不抵抗”手令 张学良原配夫人于凤至口述《我与汉卿的一生》(团结出版社出版),忆述她亲历亲知的事,对于错误的流传,书中加以澄清。
  过去曾有文章 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蒋介石曾给张学良十余件电报函件,令其不抵抗。张学良的部下王卓如、阎宝航建议他将这些电报妥为保存。后来张氏夫人于凤至在 张学良赴欧考察时,特地让他保存在伦敦汇丰银行保险柜中。因为有这些函电,西安事变后,于凤至即以此威胁,使国民政府中央和蒋介石不敢加害张学良。对此, 张学良已经加以否认。他说:“外间传说我有蒋(介石)先生不抵抗手谕存在于凤至手中,是扯淡。于凤至不是那种人。”
  于凤至回忆说:“加州大学 东亚研究所成露西(茜)教授接受日本学者的委托,来信问我:在‘九·一八’时,蒋介石有没有给张学良下‘不抵抗’的手令,以及我是否保存了这手令。当时在 张学良左右的人士,不止一人提出有此手令,还在中国发表了此事。我回答他(她):‘根本无此事。’历史就是历史,要尊重事实。”(摘自12月7日《文汇读 书周报》作者曾景忠)




1935年7月6日,何应钦与梅津美治郎签订《何梅协定》。
1935年5月29日,日本侵略军为控制华北,借口中国当局援助东北 义勇军孙永勤部进入滦东“非武装区域”,指为破坏《塘沽协定》,由日本天津驻屯军参谋长酒井于5月29日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交涉,并从东北调遣日军入关,进 行武力威胁。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国民党政府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觉书”,限3日内答复。经何与日方秘密会谈后,7月 6日复函梅津,全部承诺日方无理要求,出卖华北大部主权,通称《何梅协定》。自此,中国政府撤走在河北的党政机关,撤退驻河北的国民党中央军和东北军,按 日方的指定撤换中国军政人员,禁止一切抗日活动等。


怎么突然冒出个何梅协定啊?和我的题目不相干


何应钦同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秘密会谈。6目9日,梅津美治郎发出致何应钦的备忘录,提出罢免于学忠等中国官员、解散或取消国民党河北省党部机 关、撤退国民党宪兵3团、51军等要求。7月6日,何应钦复函梅津,对日方要求表示“均承诺之”。梅津的备忘录和何应钦的复函,史称《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一) 罢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为首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撤废宪兵第三团、励志社北平支部、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等所谓宣传和组织抗日的机构;
(三)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团体;
(四)撤退国民党在河北省内的所有支部;
(五)驻守河北的第五十一军、第廿五师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
(六)禁止中国境内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动;
(七)勿使导致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重新进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采纳日本方面之建议;
(九)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
(十)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对 梅津美治郎的备忘录,当时华北当局最高军政长官何应钦答复到:以上“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何梅协定”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目的是赶走在当地的中国守军和国民党中央的势力,取缔他们不喜欢的组织和机构,并攫取包括任命省市官员在内的 广泛的权利。而且还借口落实这些条款要求拥有监视和纠察之权。
其影响是:使民国中央政府对于河北省的主权几乎丧失殆尽。“何梅协定”则进一步从政治上为日本分离华北或促使“华北特殊化”奠定了基础。难怪连蒋介石也不得不慨叹“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
\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塘沽协定》,还是“何梅协定”、“秦土协定”,它们都只不过是为处理纠纷而设定的临时措施,从国际法角度讲都属于“停战协定”性 质,一旦引起纠纷的“事件”平息,这些临时措施就应该取消。换句话说,日本利用《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所攫取的权益不能视作平时国际法 下的条约权益,一旦中日关系趋于正常,这些权益就必须取消,除非两国签订正式条约加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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