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 居留许可
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准备在德从事商务活动,必须向主管机构出示其不含有关限制的居留许可。
因此,中国企业打算在德设立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在德国的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可以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在签发居留许可前,德国驻华使(领)馆会与德国外国人事务管理局(Ausländeramt)联系并征求意见。外国人事务管理局
通常会与申请有关的当地主管机构,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主管经济和劳动等事务的部门联系,核实情况或征求意见。
首次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间要求外籍人士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或政府主管
机构或居所附近的警察局报到登记。要延长居留许可,应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德开设公司的人(股东或总经理)
不一定必须在德国长期居住,但必须有一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股东或总经理本人每次离开德境内的时间不得
超过6个月,否则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往往要求重新申请居留许可或在申请延长居留许可时拒绝办理。这一点非常重要,
不了解此规定而不得不重新申请居留许可的情况在中资机构中确曾出现过。
2. 工作许可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只发给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签发部门是准备去工作地区
的劳动局。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较易取得工作许可,因为提交给德国驻外使(领)馆的申请,在被批准前已经过德国内有关
部门的预审。工作许可开始时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但下列人员不需申请工作许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训人员,且不参与公司
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高级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3)保留在国外居留的
外国人、一定期限内在德从事安装、调试、维修或监造的人员;(4)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3. 需要特殊批准的经营活动
有些行业和经营项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个人可信度,并经过行业协会和当地工商会、手工业商会或其它有关机构的特批
才能开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业;拍卖业;酒店餐饮业和八人以上床位的旅馆;武器、弹药和药品生产及其经销;动物、
机油、动力燃油、药品、植物保护剂的批发和零售;手工业经营者须具备技师证(Meisterbrief);货运、客运、出租车及
租车业务。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场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需经德建筑监察局、行业监察局批准。
从事非处方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须有一人拥有法律对该行业规定的专业知识方可开业;经营武器必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从事旅店业必须参加由工商会组织的有关食品法的授课,并获得“营业许可证”,才能开业;从事监理行业必须熟悉相关法律规定、
专业任务和要求,而且必须经过培训。
4.国内备案或审批
拟在德国设立非金融类企业和代表处的中国企业,需经中国商务部审批。企业首先要向所在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
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在征求我驻德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转报商务部审批。中央企业可直接征求驻德使(领)
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并领取批准证书。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应在一年内办理中国海关、外汇、
银行及人员外派管理等手续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商务主管
部门作为试点,可自行审批企业在德设立境外企业或代表机构,但仍需履行征求驻德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程序,
并报商务部备案登记。
(二)工商管理程序
1.营业申报
(1)凡在德开展营业活动的,均需履行申报手续
申请者应书面向当地政府的“经济与秩序局”(有的地方称“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Gewerbeschein)。扩展营业范围时,比如在经营范围内或作为附加营业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售香烟或糖果),
也需要申报。申报表的副本将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的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和工商会,自己不必再分别另行申报。
如果违反条例,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将被处以罚款。申报费用较低,一般是18欧元。如果需要审批,则需另交审批费。
(2)申报人
如果是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
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3)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填写好的申报表和护照;如果是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
如果是手工业企业,须提供“手工业卡” (Handwerkskarte)。
2.商业登记注册
(1)公司的商业名称
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
除股东外,其它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资合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字样。
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2)注册费用
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以及咨询费等。人合公司注册费约250至400欧元;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费约750至1000欧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费为1500至1750欧元。此外,如果向律师等咨询,
还应该加上这方面的费用。咨询前应先问清楚价格。
(3)资本缴付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以
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的资本
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要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4)商业登记注册及所需材料
按照德《商法典》,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
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
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询问。登记手续必须由地方法院认
可的公证师办理,公证师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①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
授权书正本和经我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②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③股东名单;
④股东授权书;
⑤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⑥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⑦居留与工作许可;
⑧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商业登记注册需要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德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告,
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它报刊等媒体公告。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现在有不少德国的骗子公司打着联邦数据库、公共出版社、公司登记中心等名义,对在德新成立的公司发放登记表及汇款单。
它们模仿《联邦公报》的出版格式,使人极易误认其为官方机构,一旦付款,则相当于与它们签订了长期合同,它们每年都会索
要款项,金额从几百到几千欧元不等。要解除合同非常麻烦和困难,需要打很长时间的官司和花费很多钱财。所以,在德设点的
中国公司务必要提高警惕,如果有疑问,可向当地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自己的税务顾问、律师或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
(室)等机构咨询。此外,中资机构在德设点时,由于人生地不熟,为求时间快捷和方便,往往委托当地德律师事务所办理公司
登记注册和人员拘留及工作许可手续。这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德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和服务质量各有不同;同时,德税务顾问
(即会计公司)亦可代办上述有关手续,而且收费一般远比律师事务所低廉。建议请拟设点的中资公司事先向我驻各地使
(领)馆经商处(室)咨询。
德国的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
收入金额都因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
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
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2)资本收益税(Kapitalertragsteuer)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
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它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2.公司所得税(Koerperschaftsteuer)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
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
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3.营业税(Gewerbesteuer)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
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
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间,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490,
汉堡为470,汉诺威为460,杜塞尔多夫为455,科隆为450,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420,柏林为410。这样,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
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
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4.团结附加税(Solidaritaetszuschlag)
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
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税率为5.5%。
5.增值税(Mehrwertsteuer/Umsatzsteuer)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
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
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6.地产税(Grundsteuer)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它用地征收
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
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
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2003年全德各地方B类
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418%。
7.地产购置税(Grunderwerbsteuer)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
税率是3.5%。
8.其它有关税种
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我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
矿物油税(Mineraloel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德国公司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目前,在德国常见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一)人合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
管理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工业化初期和二战前是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商法典》第2卷第105至236条对人合公司的
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
出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股东之间除投资
关系的约束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互信任关系。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法律形式较适合于建立规模较小
的企业。人合公司在德国多为战前及战后初期成立的家族企业,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
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人合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等形式。
1. 无限责任公司
《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160条对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解散、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房地产公司亦可作为公司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
(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工商注册后成立无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以及股东的个人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
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中经常规定有“联合代表制度”
(Gesamtvertretung):即由所有股东或两位以上股东和全权代表共同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无限责任公司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债务并对外开展业务。利润以各股东出资额的4%为基数分配,不足则将
4%的比例相应降低;如超出,超出部分按人头均分。如公司出现亏损,亏损额由各股东均摊。
2. 两合公司
《商法典》第2卷第161至177条对无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规定。两合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在制定公司章程并进行
工商登记后即告成立。两合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各由1名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和1名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
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称股东兼总经理;有限责任股东按其出资额承担
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但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超出日常业务范畴的事务,如修改章程、接纳新股东、
审核财务报告等,由股东会议决定。财务报告由无限责任股东起草。公司利润先按股东股份的4%分配,不足相应减少,
如果超出,再次分配时按股东在该业务年度出资额的4%分配。两合公司不具备独立权利能力(Rechtsfähigkeit),
但与法人相似,可对外开展业务、承担债务、取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两合公司是德国贸易、农业、林业等领域企业经常选择
的法律注册形式。
3.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个特殊形式,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为一家或几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经营管理。
4. 其它类型
《商法典》还规定了“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这一特殊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泛指拥有一位以上没有投票权、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可根据公司章程享受一定比例利润收益的静止股东的公司(例如,股份公司的静止股东系指拥有优先股、
无投票权的股东)。公司由其所有者(Geschaeftsinhaber)统一对外。资合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人合公司的所有者与静止股东签署
成立公司章程,静止股东投资入股(Unterbeteiligung),静止公司即告成立。
另外,根据《民法典》,从事小规模工商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可口头约定或书面签订章程成立民法公司,民法公司只有在销售额、
企业资产、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需变更为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时,才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根据《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
从事自由职业的自然人也可成立合伙公司。这两类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的范畴。
(二)资合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形式。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德国目前最主要的公司形式,也就是我国惯称的“现代企业制度”,本章特就此予以详细介绍。
1. 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法的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成立规定
发起人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每一位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金额,
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注册资本不低于2.5万欧元,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每一位股东的认缴金额应为50欧元的倍数且不低于100欧元。
章程规定,董事会(Geschäftsführung)或董事(Geschäftsführer,我国内惯称为总经理)由股东会议任命,至少一人,
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volle Geschäftsfähigkeit)的自然人担任。在每位股东四分之一以上的认缴额、注册资本金的一半
已汇入指定账户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办时应准备好以下文件:公司章程及通过时间、总经理
任命书及权限、签字样本、全体股东名单(含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点)及出资额。以实物出资时,应出具公证书,
证明其作价以及与注册资本中认缴额相符。如果股东对公司的营业年限进行限定,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予以呈报。
地方法院对公司的成立进行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地方法院的批准之日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未能缴纳出资额,应为此支付利息。如该股东在公司限定
的时间内(最短一个月)仍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额,则将被开除出股东名单,其股份及已缴纳资金归公司所有。
如果公司成立三年内,某一位股东收购了所有股份,该股东应在三个月内交付所有出资额,或对应交款项进行保证。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排除在公司债务之外。出资额的多少决定拥有多少股份,
股份可以转让或继承,转让股份应事先经公司批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署转让合同并进行公证。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还体现在,如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提供贷款,那么,如果公司破产,
该股东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要求公司以现有资产偿还贷款。如果股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而是为第三方向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方只能获得与担保额相当的赔偿。
股东最主要的权利是,有权要求公司分配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比例由各股东所占股比决定(或在公司章程中另作规定)。
利润额应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亏损科目,并按规定缴纳利润准备金。
(3)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以下两个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议。人数较多的一般成立董事会并任命董事长
(Vorsitzender der Geschäftsführung),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名董事。董事长或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不另设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管理、财务及结算、起草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报告、
向股东收缴出资额,并及时向注册法院报告公司股东人员及出资额变化。公司章程中一般对董事会或董事的任免
及权限进行规定。
股东会议负责任免董事会成员、批准监督董事会职能的规定、审批财务报告、年终结算与利润使用报告等。
所有股东有权参加会议,其投票权取决于出资额,每50欧元为一票。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除年度会议外,
可根据公司情况随时召开。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就某一事项通过决议。
如果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还可成立监事会(Verwaltungsrat),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工作。
(4)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需股东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有效票同意,公司章程还可就此另作规定。关于章程的任何修改都应连同
相关公证书及时报注册的地方法院。特别是涉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及时修改章程中相应内容:现有股东收购
股份入资时,则其股份相应提高,其它人员通过收购现有股东的股份入资,成为公司新股东时,应承担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以实物出资,在增资决议中应载明实物及其作价;根据年度财务报告的结果,通过决议
将准备金转变为注册资本;减资时应分三次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要求债权人与公司联系,如不同意减资,
则应根据其债权要求进行补偿。
(5)解散
在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股东会议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数票通过决议,可以解散公司。在公司破产
或股东宣布退出时,也可解散公司。如果公司损害了公共利益(如通过违法决议),也可被地方法院强制解散。
在公司实际上已经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州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散该公司。
董事会向注册的地方法院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并连续三次在指定刊物上向债权人公布清算通知,请其提出债权要求。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未作规定的,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清算,地方法院也可应股东要求任命清算人。清算人编制或
委托会计公司编制清算起始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业务年度结束时起草财务报告及清算进展报告和清算结果资产负债表,
报股东会议审批。清算人逐步结束公司现有业务,追索债务,处理公司现有资产。公司资产清偿后的余额按股东的股比
进行分配。在最终清算报告得到批准后,报注册法院,之后正式解散。公司所有文件资料交某股东或第三者保存,
保存期10年。股东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随时查阅。
2.股份公司
受法国《商法典》影响而颁布于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规定。1937年1月30日纳粹统治时期,
德国首次颁布《股份法》(Aktiengesetz)。新的《股份法》于1965年颁布,次年1月1日生效,2003年11月25日最新修订。
(1)成立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可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对发起人的人数没有限制,只要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即可
成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内容为发起人名单、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出资情况、
股票种类、董事会人数等。之后起草创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章程通过时间、
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等。发起人任命首届监事会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监事会任命董事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创立报告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关股票或股份持有、股东出资额、股东的优先权利以及实物出资等内容。
董事会要求各成立人缴纳所承担的出资额,供董事会自由支配。
成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Grundkapital)为5万欧元,每股最低面值为1欧元。各股东出资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
董事会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工商登记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需呈送的材料有:公司章程、监事会及董事会任命书及个人资料、
董事会成员的主管业务范围、创立报告及创立审核报告、关于各股东已按规定缴纳出资额供董事会自由使用的声明、
董事会成员的资格保证(如过去五年无违法行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董事会成员的签字样本。
地方法院根据《股份法》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之后进行注册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自注册之日起该
公司即告成立。
(2)组织结构
德国《股份法》以三权分立方式确定了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中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Vorstand),监督机构为监事会(Aufsichtsrat)。
董事会由一人或多人组成,注册资本超过300万欧元或雇员人数超过2000人的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二人组成,
具体人数一般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人数较多的,
一般由监事会任命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全面工作。如前所述,德股份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仅有董事会,
不另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即总裁或CEO,董事即副总裁。董事会按议事规则,经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
发展进行规划、协调,进行人员任免,充分考虑股东、职工的利益,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另外筹备股东大会、
起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的工作具有独立性,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都无权介入。
监事会至少由3人组成,注册资本150万欧元以下的不超过9人,150万至1000万欧元之间的不超过15人,
1000万欧元以上的,最多为21人。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需安排劳方代表。监事长由资方代表担任,
其余名额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即劳资双方,表决各占50%,无多数意见时,监事长拥有两票)各一半组成,
股东代表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行使各项职能,有权查阅、
审核公司各种文件,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代表公司处理与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法律事宜(如董事会成员的聘任合同)。
可视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至少由两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组成。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参加。一般由监事长担任股东大会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前,应事先在联邦公报、地方报纸、互联网络登公布,并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召开时间、
地点、日程安排及具体议题,如涉及修改章程,应公布新的章程内容。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审批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或任免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会成员、审批利润使用方法、修改章程、就提高、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决策。非常规会议视
需要随时举行。股东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另外,股份公司不论规模大小,都有义务对年度营业报告进行审计。一般由股东大会聘请专业审计公司或审计师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完成后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呈交监事会审批。
(3)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按所拥有股票或股份数额的多少行使投票权,参与公司的决策,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
对公司享有财产权,即向公司要求支付现金或实物分红的权利,股东作为投资人,有权利对公司的利润使用进行决策,
一般由董事会提交利润分配决议提案,股东大会审批;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认购权,公司在发行新股票前,就此事进行公布,
股东与公司签订认购合同,认购额不超过其现在持有的股票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未明显低于交易价格
以及增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10%时,取消非本公司股东的股票认购权。
股东对股份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出资额不予返还,公司不向股东支付利息。股东与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诚信义务,
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而妨碍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查阅公司文件而妨碍正常办公秩序),在公司以外范围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如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行使投票权时应切实考虑公司的发展。
公司对股东实行同等待遇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平等对待股东,禁止在没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不平等地对待股东。
(4)年度营业报告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
年度营业报告综合反映公司上一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由董事会起草后交监事会核准,同时报监事会的还有召开股东大会
的提案。监事会对上述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报告交股东大会。营业报告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中,注册资本作为认购资本列出,应注明各类股票数量和金额,资本准备金科目下应注明当年提取额
(盈余额扣除上一年度结转亏损额的5%),法定准备金的总额应达到注册股份资本的10%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损益表应详细列出上一年度利润和亏损结转额、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准备金提取额、利润准备金追加额和决算盈利、
亏损额。
股东大会最重要的基础性决议应进行公证。如股东大会决议的召开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决议通过一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州法院提出异议,如州法院判决无效,
应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周知。常见的无效判决有监事会成员选举、利润使用、增资等,如果营业报告不能准确反映公司
的资产和收益状况,或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审计,或报告的形式、结构易引起误解,也可对营业报告提出异议。
(5)章程的修改
关于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如果只涉及章程文字的改动,可由股东大会委托监事会进行。
修改章程应由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总出资额四分之三多数投票同意后,才能通过;章程可规定其它比例,但涉及变更公司
经营范围时,同意票比例应高于四分之三。如果公司计划改变各种股票或股份所占比例,有关决议应征得受此影响的股东
同意后才能生效。如果股东大会通过的某项决议中规定股东承担新的附加义务,那么该决议应得到所有有关股东的同意才能生效。
董事会负责将修改后的章程全文及公证书送往地方法院进行工商登记,章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注册股份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无论股份公司增资或减资,均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才可实行。股份公司提高注册资本的主要方法如下:一、发行新股票。
董事会公布发行新股票的金额、认购期限,股东凭认购证(含股东大会通过增资决议的日期、发行数额、失效期等)购买。
既可发行固定面值股票,也可以发行计数股票,或两种股票混合发行。固定面值股票的面值每股不得低于1欧元,应为整数;
同一家股份公司可发行不同面值的股票,例如,注册资本为50万欧元,可发行10万股面值为2欧元的股票和6000股面值为
50欧元的股票。计数股票无面值,按其数量平均分配注册资本,例如,注册资本为50万欧元的股份公司发行计数股票25万股,
则每股价值为2欧元。二、实物出资。应注明实物、价值、出资人员等。三、将利润或资本储备金转为注册资本,
如结算表上为亏损或亏损结转项目,则不允许转换。如公司章程有专门规定,股东即有权决定利润中存留储备金的比例。
四、发行债券。
降低注册资本的一般做法是,降低股票面值或数量,将现有股票合并。公司章程可规定进行强制性收回或由公司购买。
(7)解散与清算
股份公司在下述情况将被解散: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股东大会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数通过解散决议,
公司迁往国外或进入破产程序。董事会向注册法院办理解散登记手续,公司进入清算期。公司决定仍为独立法人,
有权修改章程、提高注册资本,但不得分配年度利润。公司决定解散后,由清算人(一般为董事会成员,特殊情
况下聘请托管公司或由法院任命)承担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三次在指定刊物上发布公告,向公司债权人通报情况,
请其提出赔偿要求。清算人逐步结束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变现现有资产,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报告通过后,报地方法院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法院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正式解散。
(8)其它
德国的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规模较小的大多均未上市。上市须经过批准,上市申请由德国信贷机构提出,
审批由股票交易所负责。股份公司也只承担与注册股份资本相应的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
也可以不是,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实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长(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
的职能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亦无区别,只是德文名称有区别。
德国成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分支机构一词在中国涉及公司法的文献中仅特指公司的分公司或银行的分行等,既不包括独立经营的独资和合资子公司,
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国家设立的代表处,后者另称为代表机构。而德文中分支机构(Niederlassung)一词系广义上
的概念,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形。本章所介绍的分支机构以德文概念为对象。
(一)代表处(Reprä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
工作许可。根据德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Entsendung)人员,没有在驻在国当地
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驻在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
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同样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
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二)资合公司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属资合公司,也是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
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等方面并无二致。资合公司的主要税费包括:
(1)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steuer),税率为25%;(2)营业税(Gewerbesteuer),
税率因企业所在地不同而大致在15%至20%之间;(3)团结附加税(Solidaritätszuschlag),
税基为公司应纳所得税的税额,税率为5.5%。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社会保险制度健全。资合公司一旦聘用雇员,必须为其投保养老、医疗、护理、
失业和工伤事故五项法定基本保险,其中前四项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工伤事故险100%由雇主支付。
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本约占雇员工资总额的23%。
(三)资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国企业在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
设立分公司。这里所说的分公司才是中国特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例如中远欧洲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
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来梅设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工资由汉堡总公司发放,
每年的会计报表编制完毕后交汉堡总公司汇总,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团结附加税等统一由总公司缴纳。需要指出的是,
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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