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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提醒:协定货权保留,减少企业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欧洲新报    时间: 7.1.2010 12:14
标题: 律师提醒:协定货权保留,减少企业风险

Paschen律师事务所善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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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货权保留,减少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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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此先描述一个案例:一家中国公司供货给一家德国公司。两家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中方交给德方的货是享有货权保留的。合同执行一个阶段后,德方开始无理由的拖欠货款直至申请破产。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此分析一下,合同中签订货权保留条款的意义和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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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权保留条款也即所有权保留条款,其德文为Eigentumsvorbehalts; 其英文为Retention of Title。简单而言就是买方在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尽管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买方,但货物所属权仍保留在卖方,卖方有权追索原货物,要求买家将货物退还。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定延伸货权保留条款(德文:verlängerter Eigentumsvorbehalt; 英文:expanded Retention of Title),该条款则意味着,买家虽然还没有支付货款,货物仍不属于他,但买家有权转卖货物。随着货物的转卖,货权保留条款则延伸到下一买家。也即原卖家仍然享有对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他即有权追索原买家通过销售货物得到的销售款,也有权要求最终买家退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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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案例中,由于这家中方与德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了货权保留条款,尽管德方已经申请破产,中方仍可索回已经发给德方的货物。若双方也约定了延伸货权保留条款,德方已经将货物售出,中方可要求德方或通过德方的破产委员会交出转卖货物得到的进款,或在最终买家处索回货物。

结论:为了减少企业风险,减少企业损失,我们建议中国公司在与德国公司交易中,特别是对那些先发货,后收款的贸易形式则要注意约定货权保留条款。该货权保留条款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制定在一般交易总条款中,即: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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