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一个朋友,去年才来的德国,还在学语言没入学,今年到3月底使用的都是旅游保险,私保,后来延了那个私保,一年期,4月初开始。他今年2月和3月都去看过病,没有产生多少费用,后来4月又去看病了,产生了大概600欧左右的费用,本来想着私保应该包括的。可是最近收到一封信,私保说这个钱应该他自己来支付,因为这个病是在他这个已经延了的新保险之前就有的病,这个在这次延的新保险里面是自动不算在内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支付这笔费用,由于这个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是在3月底之前的,他们承担,但是4月初新合同生效之后的,他们不负责。请问这边懂私立保险公司条款的朋友,他们说的合理吗?还是各个私立公司的不同条款,我必须去仔细读一下他们公司的条款?我一直是公立的保险,所以对这方面一点都不了解。
还有,如果是不合理的,他拒绝自己支付这个费用,那这个事情,可以通过学校的法律帮助来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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