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华人在国内的户籍状况 公安部于1994年下发规定,出国一年以上的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2003年8月7日公布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 户口的规定。至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 签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妥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然而,由于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联系在一起,注销了户口,也就注 销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又是公民唯一核发的身份证件,又没有其它证件可作身份证件,已在国外定居入籍人员都不会主动去注销户口。因此,造成目前国内有大量 在国外定居或已入籍者保留有户口与居民身份证件。 (2)注销在国外定居与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 这次户口整顿是近几年户口管理功能弱化的必然回归。注销在国外定居与已丧失中国国籍人员的户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外籍华人不是中国公民。按中国《国籍 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若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若在国内依然保留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则造成事实双重国籍,这是不符合户籍管理条例与居民 身份证法的。注销外籍华人在国内户口一直都在进行。比如,持外国护照入境中国,在办理护照延签与出境时,会要求注销户籍之后才可出境。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次人口普查,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列入人口普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定居”的定义,按国务院侨办国侨发(2009)5号文规定:(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 年内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 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公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按《居民身份法》规定,居民身份证只颁发给境内居民。因此定居在境外的中国居民,按法律规定要注销户口与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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