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开元华人社区 开元周游
标题:
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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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YSLJT
时间:
28.9.2010 08:28
控
告
申
诉
状
(二论小四人帮朋党统治、拒履法定义务等欺凌迫害案)
(本论系总论三
,事实系作者亲历)
控告申诉人:李均悌,法学本科学历,山东龙口东莱三所原法律工作者,电话:
0535-8511281
,(下称吾)
被控告申诉人:烟台市中级法院、蓬莱市法院、龙口市法院、龙口市司法局(统称小四人帮或尔)
被告:龙口市东江法律服务所(下称王成立或其)
控告申诉请求:
1、
依法异地重审本案,严究尔、其、颠倒黑白、悖逆、怙恶不悛等刑事责任。
2、
依法限令尔、其赔偿吾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
2008
)烟民一终字第
138
号民事判决书系尔、其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将公权异化铁证,现公论尔、其系列罪过。
一、尔罔顾事实,始终充当其辩护士,混淆视听而拒绝查明。
1
、
2007
年
8
月
1
日
前后,尔在吾无数次催促(调查三所诉前调解未果事实)下欺诈“等我去调取,你放心吧”等许诺,但至枉裁书下达拒调?
2
、在该次庭审中,宋玉娟与王成立勾结成奸狂叫“以前庭审无效等”公开庇护其对抗法庭诸恶行!
3
、事有反常即为妖,其在尔教唆下竟在
7
个月后出现“书面答辩状”并拒绝提交吾一份,吾质询,尔飞扬跋扈叫喊“答辩状是被告给法院的,不是给你的等”吾据法理论,尔代其在该院复印室复制一份交吾!
4
、其在尔袒护下,所有胡侃无须证据佐证,尤对未侵吞工资等倒置义务亦无证“胜诉”!
5
、尔将吾申请、出资调证废弃,欲掩其提供伪证、妨害诉讼重错?
6
、其胡侃被尔全采信(有枉裁书、答辩状结局一致为证)的事实、证据何在?
7
、枉裁后吾要尔答疑解惑,尔心怀鬼胎凶横“上边叫这么判的,你去找他们吧,但拒告他们是谁”抗之!
8
、尔蛇样恶人执意收取吾六证据原件,该毒谋给吾后诉其案带来重障(其在尔教唆下无原件拒质证)致数案至今未结,更使尔、其互勾撘暴露无遗!
二、尔拒绝调取、认定证据
1
、本案铁证是,
2007
年国庆节后,三所主任将其叫至本所当面调解该案,但因其
10
余日拒回复迫使吾申请仲裁,则被不作为推至法院。尔对该中止、中断事实何惧如恶煞使毒谋露出!
2
、尔在吾申请、出资调证后拒出示、质证、认定!更拒吾复制该证及庭审笔录?致吾数被侵权案无法起诉和欲日后姿意枉裁!
3
、尔落井下石确认“不作为仲裁效力”、非法设权利除
斥“法律”、混淆、颠倒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区别、功能等界限,充当其孝子贤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尔为掩罪恶,藏匿吾数证据,在法庭上与其一唱一和混淆法律关系并对其系列胡搅蛮緾予以支持!
5
、“吾未签合同(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离开即中止劳动关系并为仲裁界定日”系尔枉裁铁证!尔将拒签合同、侵吞工资等责任强扣吾头上是可忍孰不可忍!尤竟连最基本的侵吞工资额亦拒查清!
6
、其“帐、执照在司法局、张可让与原告办的交接款手续、吾合同外收费等”证据何在?“其找吾谈多次”(颠倒)恰巧证实“超仲裁时效”系错案!
三、
党、政府应严究尔、其瞒天过海、曲解法律、藏匿证据等刑事责任
1
、其在
07
年
3
月
20
日
、
07
年
8
月
1
日
等庭审中,拒不提交辞职报告书、批准决定书等证据使“胜诉”猫腻明显!尔裁其无任何证据、辩论、最后陈述等侵吞工资“合法”的证据、依据何在?
2
、尔篡改吾上诉事实理由凸显尔、其狼狈为奸真相并使故迫害黑内幕暴露!
3
、尔编造庭审事实,故掩静听吾宣控告资料后休庭,尔“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数证据何在!(有铁证)尔将调所日期硬说成“劳动争议发生日”、“依需要”捏造事实系悖谬!
四、
尔拒审本案焦点过错严重
1
、劳动争议发生日;
2
、仲裁时效界定日;
3
、其拒出具数通知书侵吞工资等责任;
4
、其持有证据拒不提交后果;
5
、其举证不能责任。
五、尔其他错误
尔随意编造提前二月余“判决”日期,掩超审限三月余错误。
综上所述,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与犯罪!尔玩弄原告与原告诉讼伎俩、怀蛇蝎毒心拒调铁证系本案瓶颈!尔诬陷吾超仲裁时效、抛弃权利等证据何在?尔拒查“账本、卷宗、二次会议记录”等证据黑毒至极!上述应引起上级、天下众正义人士广泛质疑和高度关注,吁请诸位下基层调卷、取证、代理申诉!血债血偿,尔迫害吾六年致生活极困难,无力购扫描仪等设施将尔系列暴行曝光天下!捍卫国法尊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请援助!党、政府不能抛弃忠于您的法律卫士!尤罪恶是,尔自感错误严重,无颜面对家乡父老,指使网络界爪牙,狂施剥夺、阻挠、屏蔽、禁止发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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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路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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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档等手段禁发控尔文且拒不纠正,比土匪、法西斯还霸道十分!法律就是尔克星!尔逆历史潮流肆意践踏宪法、刑法、劳动法律、民诉法、证据规则、法官法等罪责难逃!尔欲杀害吾以掩其恶和屡施小儿科阴谋诡计终会水落石出!尔、其应思历史上会成为啥人?尔、其系列暴行终有彻底清算之日!吾坚信,乌云不会永远遮住太阳,螳臂焉能挡车行,几个跳梁小丑岂能阻挡依法治国历史车轮前行!
控申者:李均悌
二
00
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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