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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学中国人—德国国立研究机构对我国的借鉴 [打印本页]

作者: 李 东 道    时间: 28.6.2004 12:05
德国国立研究机构对我国的借鉴<br><br>    1、德国没有大而全的研究机构,国立研究机构是专业化、分散性的,不同的研究机构有不同的研究领域和侧重点。<br>    德国没有类似中国科学院这样的大而全的国立研究机构,研究机构都有特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具有专业化的特点。部属研究机构主要研究任务仅限于本部门范围内的有关领域,科研成果主要是为制定政策和法令服务,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还为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例如联邦农业研究机构(FAL)归属联邦农业部,其主要研究领域是林业、农艺和营养学。作为部属研究机构,其与一般国立研究机构不同的是,FAL致力于通过对农业方面的研究以获得对农业方面的共同的认识,为农业部的工作提供支持,主要是为其决策提供咨询等服务。部属研究机构全部经费来自于所属部,但是在科研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学术地位,以保证研究机构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政府提供服务,保证本机构研究的效率。<br>    虽然弗劳恩霍弗应用研究促进会和赫尔曼-冯-黑尔姆霍尔茨科研中心联合会是结盟性的科研组织,但它们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是不同的,这两个学会是松散性的科学组织,而不是研究实体,类似德国的科学学会联合会,例如赫尔曼-冯-黑尔姆霍尔茨科研中心联合会的职责是促进辖下16个研究中心间经验和信息上的交流、协调组织中的科研工作与发展,并负责组织中共同的事务,统管对外的事务,具有学会的性质。其辖下的研究中心在科研上完全自治;各研究中心根据德国联邦及各州所订立的科研总纲设计除自己的工作方案,因此都是一些独立和不受竞争机制限制的机构。其下属的研究中心就各有独立的学术地位,例如阿尔弗雷德-瓦格纳极地与海洋研究中心(Alfred Wegener lnstitute for Polar and Marine Research)的研究对象是两极、气候和海洋,侧重于环境变化对于全球气候的影响;德国癌症研究中心(German Can-cer Research Centre)以癌症产生的原因和治疗作为研究对象。<br>    2、德国由于其联邦制,国立研究机构具有分散性特点,地方政府在经费划拔、管理监督等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br>    德国由于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两德统一后也建立了联邦制的科研体制,地方政府在德国科研机构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br>    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原则使德国联邦各州也积极参与研究和发展。联邦各州原则上负责高校政策,并为联邦高校提供经费支持,主要负责提供科研人员的工资和行政费用。同时承担50%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是学校购置土地,建筑物,新建机构以及购置15万马克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所需的经费。在联邦这个层次上,通过“联邦共和国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对高校政策进行协调。此外还有近170个州级和社区级研究机构,它们是靠各州的资金生存的。州立研究机构主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从事农林、植物保护、地质调查、材料检验等科研活动。同时,还承担着一些跨地区的重大项目的研究。<br>    地方政府的作用还体现在对于联邦国立研究机构的参与和支持。一方面两个学会下属近100个研究所分布在联邦各州,其他分散性的研究机构也是分散在各州,而不是集中在某些地区,部属研究机构也在一些州有分支机构。联邦各州对于州辖区内的国立研究机构一般都有经费支持,并且参与机构的管理。一方面拓宽了国立研究机构的经费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很多研究机构的理事会或监事会都有地方政府的代表,能够在科研工作中反映地方政府的意志,为地方政府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支持,并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br>    地方政府在联邦科研体制的参与一方面减轻了联邦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地方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拓宽了科研体系,并且为国立研究机构提供了多重制约,提高其科研效率。<br>    3、国立研究机构普遍具有相对独立的自我管理地位,采取理事会、监事会双方制衡的管理体系,监事会有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学会、学界的代表,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br>    部属国立研究机构仍然以联邦农业研究机构(FAL)为例,FAL的管理体系由监事会和理事会组成。监事会(Board of Curators)由3名德联邦政府代表,1名所在州——下萨克森州代表、2名其他州代表、5名科学家、4名农民与农场主、2名工业界代表和1名建筑-农业-环境协会代表组成。监事会为联邦农业研究机构的大小事务提供建议,并敦促其与其他研究机构、科学家在相关领域的合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通过的科研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价、对于理事会提出的机构的合并、扩张和转移等问题为联邦农业部部长提供建议、对于机构领导层的任命提供监督和建议,并且可以任命上报农业部之前提出异议等。监事会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组成成分复杂,有来自学界、政府、工业界和普通农民和农场主的代表,并且对于机构的大小事宜都有发言权,因此增加了多方制衡,机构接受内外监督,增强了监督力度,有利于研究机构提高研究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学术腐败。尤其是吸收4名普通农民和农场主代表参加监事会,能够使得研究机构的研究活动和项目更贴近农业发展的现实,更符合其发展的需要,从而也就能更快地将学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农业部依据机构的建议制定的政策和法令也能够更符合农民和农场主的需求和意愿,从而提高政府工作和决策的效率。理事会是FAL的决策机构,由理事和6名选举产生的科学家组成,2年一个任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充分考虑联邦农业部的目标和监事会的建议的前提下评估、开发研究项目,制定预算,分配经费,特别是接受和分配来在政府之外的经费,协调各研究所之间的工作,并且组织跨所的研究小组来研究综合性的课题项目,分配研究课题给各个研究所,为研究所的扩张、合并和转移做出计划,向农业部提供理事和研究领导人的候选人。从FAL与农业部的关系看,农业部对于其领导主要体现在经费划拨和人员任命上:FAL的经费大部分来自于农业部;农业部根据理事会的推荐和监事会的意见来决定理事和研究所的领导人;FAL组织科研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农业部的目标和要求;在科研上,FAL拥有独立的学术地位,其经费的使用、研究项目的选择、科研人员的聘用和科研活动的开展,只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但农业部不会干预。<br>    非部属国立研究机构的管理体制与部属机构类似,也是理事会和监事会双方制衡的自我管理体制,有些研究机构还设立了科学咨询委员会(Scientific Advisory Panel)作为研究所的学术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研究所目标的设定、学科发展方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选择和其他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虽然非部属国立研究机构不归属特定的部,但是其经费主要来自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所在州政府以及德国研究协会,研究所在日常管理、学术活动等方面都是完全独立的,但必须接受监事会以及以上三个机构的监督。<br>    弗劳恩霍弗应用研究促进会和赫尔曼-冯-黑尔姆霍尔茨科研中心联合会这两个国立研究中心是德国科研体制最特殊之处,二者的管理体制有相似之处,所以本文仅以弗劳恩霍弗应用研究促进会为例来说明。弗劳恩霍弗应用研究促进会1973年被确认为联邦机构,并纳入联邦资助范围。弗劳恩霍弗学会的管理组织分为两级——学会一级的组织和决策机构和研究所一级的组织和决策机构。学会一级的管理体系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组成:理事会是决策机构,职责是组织选举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协调研究所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跨所的研究小组促进所际之间的合作,成立、扩张或者合并研究所,决定研究方向,决定经费的使用,任命研究所所长,科学委员会委员等。理事会的理事由联邦政府两名代表、州政府的三位代表以及科学界、工业界和舆论界的代表组成,理事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由主席和三名委员组成,三名委员分别负责财务控制、人事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与国际事务管理;学术委员会是学会的中心学术机构,其核心职责是为学会理事会的决策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提供咨询和建议。研究所管理体制与学会一级的管理体系基本一致,也有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科技咨询委员会。研究所的组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符合实际需求、有工业界的资助、有合适的领导和专家人选、当地州政府同意。学会在考虑新建研究所领导人人选时,除了学术水平,还要求他是一位工业界比较知名的大学教授,是一位成功的大学研究所的领导人,其研究工作必须得到过工业界的资助。选择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担任研究所领导,可以很快适应学会的合同研究方式,为日后研究所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br>    4、成功的合同研究方式<br>   合同研究在国立研究机构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研究一方面增加了研究机构的经费来源,另一方面有很多合同都必须有几个研究机构共同完成,有利于跨机构的合作,并且通过与企业、协会、政府等签订研究合同促进了研究机构与工业、政府、协会和高校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同时,合同研究的课题来自政府、公共部门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研究成果也更贴近现实,这是科学研究服务于现实生活的体现,有利于更快地实现科研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br>    以弗劳恩霍弗应用研究促进会为例,其每年有10亿欧元的研究量,其中9亿是合同研究,其中的三分之二来自工业界和公共部门,另外三分之一来自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其他1亿欧元用于国防研究项目和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评价、经济研究分析以及为获取专利和开发专利提供资助等。除了合同研究,学会还有一些自选研究课题,经费由联邦政府(75%—80%)和州政府(20%—25%)提供。<br>    学会的合同研究,其主要部分是来自中小企业的委托研究。合同研究的整个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通过学会的刊物宣传、发表研究成果或直接与企业联系等多种方式,广泛介绍学会在研究与发展方面的能力和成果,企业也可以直接与学会总部和有关的研究所联系,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步是学会或研究所会同有关专家就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确定是否接受合同;第三步是学会向委托者提交工作设计、进度计划以及费用计划的建议。委托方一旦同意,则双方签订合同。学会或研究所分期提出工作报告,并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全部数据。<br>    按照合同的规定,学会应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研究中取得的一切成果,研究过程如果有发明,委托者有权获得。学会对研究成果和发明有使用权,但只能用于本单位非商业项目上,不得转让。学会有义务保守委托方的商业和企业秘密,研究成果只有委托方同意后才能发表。合同研究具有鲜明的“市场”特点,政府部门委托的研究项目往往是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果,甚至风险比较大的,企业一般不愿意为这类研究项目承担经费,或者投入过大,一般企业无法承担。因此,由国家提出研究课题,提供研究经费,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研究。<br>    合同研究收效显著,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鼓励弗劳恩霍弗学会的合同研究,同时也为了检验政府对于学会的资助效果,从1975年,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种“联姻”资助方法,即学会从合同研究中每收益1马克,国家就再资助1马克。因此学会从政府那里得到的资助,除国防研究和自选课题外,所谓的“联姻”资助额则完全取决于学会合同研究的成效。这是联邦德国在资助科研工作中的一种独创性、成功的方法。事实证明,18年过去了,合同研究仍然是学会的主体研究形式。<br>    5、流动性的人员配置,注重对青年人的培养<br>    科学自由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原则,人员流动是德国市场经济下科研体制的特点。国家和企业根据需要建立科研工作就业岗位,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科研岗位招聘的竞争。因此科研机构人员的流动性是德国的特色。例如在德国高校内,除教授和具有1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为终身职业外,其它人员均实行聘用合同制。<br>    国立研究机构的流动性特点也非常明显。例如学会下属研究所固定编制的研究人员很少,绝大多数是流动人员。一般情况下,研究人员在研究所工作3-5年就要考虑去留问题,研究所理事会的理事任期也很短,一般为2年,除室主任和主要助手,工程技术人员是固定编制外,研究人员基本上都是短期合同人员,他们往往是因为某个课题、项目而聚集在一起,研究所提供的仅仅是经费、科研设施和交流场所,课题完成即意味着合同结束。科学家年满65—67岁,无例外地办理退休手续。研究室主任退休后,该室即自行解体,人员流动,仪器交库,实验室关闭。新的室主任上任后,一切从零开始筹建自己的研究室,重新订立研究方向,聘请助手和征集课题研究组,并购置仪器设备。然而自由流动对于科技人员个人是有时空和条件限制的。企业科技人员的命运与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旦签署就业和科研合同则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发明成果也必须按合同协议办事,发明成果只有经所在企业单位同意才可转让。在国家建立的国立研究机构就业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员必须有研究成果才能站住脚。在这种相对自由的就业环境下,一方面有利于科研人员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研究机构,并且根据机构研究项目的变化适时地做出调整,一旦所处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完成,又没有更适合自己的项目,就可以转投其他研究机构,从而可以发挥科研人员的最大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流动性的人员配置,研究机构能够不断增加新鲜血液,并且能够找到各个研究项目最合适的研究人员,达到最佳的研究效果;机构的流动性避免了由于人员众多、机构臃肿所造成的研究所管理压力,有利于提高研究机构的科研效率。<br>    对青年人的培养一向被德国国立研究机构视为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德国的国立研究机构都有一些博士后和研究生项目,并有一些针对年轻学者和学生的培训项目。例如弗劳恩霍弗学会下的应用信息技术研究所不仅有博士后和研究生项目,而且还吸收学生兼职,一般兼职一年,并且给予优厚的报酬。赫尔曼-冯-黑尔姆霍尔茨科研中心则给一些年轻的科学家机会在一些国际性的项目中工作,并让他们使用研究所最先进的实验室;为700多名大学毕业生和1800多名在读博士生提供机会继续在学会深造,并在各研究所从事一些基础研究工作;下属研究所还为超过2000多名年轻人提供短期培训,每年来研究所培训的年轻人大约有700多人。还有一些国立的研究机构有针对青年人的公众论坛和课堂、培养青年人求知、创新和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热情。<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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