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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我和另一个兄弟4月份找到一个Wohnung,这个Wohnung是3间房,原来有两个德国人住,但是一个德国人因为工作的原因要搬到其他城市,所以他要找Nachmieter,而另一个德国人留下。我们两个看到广告就去租房,结果比较顺利的租了下来。但是前不久,房主突然来信,说由于我们房子的窗户在两年前(2001年8月)换过,这笔钱(3500多欧元)要由我们住客100%承担,分10年付清,这样每个月我们都要多付30欧元。不光这样,我们还必须补交4月到9月这半年的费用180欧元。我们去问同住的德国人,他说窗子确实是在2年前换过,也为此签过合同,合同上也没有写明住客需要承担一切费用,只写了住客须交纳11%的费用,折合成每个月是多少钱。他和那个已经搬走的德国人,已经为新窗户支付过一年的费用(占总价格的11%),他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他还以为他只需付清11%。如果是这样,他也必须多付钱。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两个人与房东签的合同,是附在原来合同之后的(可能是由于房东懒得签新合同),上面写着:我们两人拥有Vormieter在老合同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是,签合同时并没有人告诉我们有关窗户的任何事情,而且老合同上也没有提到有关装修费用的问题。我们签合同时也没见到窗户的合同,并且这在附加合同上没有任何体现。 我想问一问懂德国相关法律的朋友们: 1、房东是否有权利要求我们承担这项费用? 2、如果有,我们是不是要承担所有费用? 3、如果我们不愿出这笔钱,应该怎么做? 请朋友们指点迷津,兄弟这厢先行谢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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