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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及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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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2003 22:39: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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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及工作许可 <br>  → 通经济制度的自由原则<br>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深受行业法,特别受行业自由原则影响,其行业法的规定总体上非常自由。根据行业法规定任何人都允许经营一个企业,只要法律未做特例和限制规定。在手工业法中对经营一个独立的手工业企业作了广泛的限制规定,即须通过相应的学徒师满考试。<br>  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德国人还是外国人想从事经营,原则上都不会被限制。在外国人法中的有关限制规定,主要是针对欧共体国家以外的外国公民。<br>→ 居留许可<br>  如果外国人在德国境内逗留超过三个月,就必须获得德国政府的居留许可,每个外国人想在德国投资并居留或想在德国就业,都要申请长期居留许可。申请居留许可必须在签证期满之前: <br>· 首先必须在居住地户籍处领取一份表格请房东签字,然后带该表<br>   格连同有效护照到户籍处办理登记。 <br>· 登记之后,将户籍处发的一份居留许可申请表填好连同护照及照<br>   片交到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处。 <br>· 外国人管理处负责发放居留许可,原则上一次许可期限为一年或<br>   两年,也可以延长。 <br>· 居留许可登载在申请者的有效护照上。 <br>→ 外国人管理局的职责<br>  外国人管理局根据外国人法和其它法律中(入籍除外)有关外国人权利的规定,原则上负责采取居留法、护照法的有关措施和决定。有关居留许可证的所有延长和变更,包括删除或者部分废除某些加重负担的附加条款,原则上由地方外国人管理局负责。向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提出独立就业申请,根据申请程序,工商会或者手工业商会在关于独立经营申请事宜向外国人管理局提供咨询,商会通过审查申请人的档案,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建立公司及公司范围及经营计划是否适合当地情况。外办的决定不依赖经济界的意见,它尊重各方面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外办而言,工商会的意见仅仅是内部意见,因此为了不事先影响外办独立作出决定,即使工商会的意见是积极的,原则上也不通知申请人。 <br>  与雇工相比,通常对外国的独立经营者提出更高的适应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行为的独立经营者在与顾客、其他经营者、供货商和当局的日常交往中要求更加深入了解德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掌握德国语言。 <br>→ 以独立经营者身份入境<br>  外国人兼并或者独立经营企业或者从事类似独立经营企业的活动必须有居留许可证,但是不需要工作许可。<br>  除狭义上的独立经营行为以外,企业中有些行为和作用,鉴于其相关连的代理权力或者其实际的和经济的影响,也被视为等同于独立经营行为。<br>  下列外国人士不受工作许可条件的限制: <br>· 责任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股东(股金过半)、经理和有全权<br>   代理权的主管人员 <br>· 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br>→ 以就业者身份入境<br>  来自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公民,想在德国就业,要求必须有工作许可。如果中国投资者打算从国内派人到其在德国的公司工作,必须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向德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工作许可申请书,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将该申请书转寄给其在德国的公司所在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外国人管理局接到申请书后,会向劳动局及经济促进局询问对申请者的意见,当各局确认申请者与德国的求职者相比更适合该项工作,申请者将会获得许可。外国人管理处规定,申请者只能在替其申请工作许可的公司里工作。<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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