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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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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07 11:44: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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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br /> ------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批准  <br /> <br /> <br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br /><br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br /><br />  第三条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本人有效护照;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请单证; 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br /><br />  第四条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br /><br />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br /><br />  第六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补税。 <br /><br />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br /><br />  第八条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br /><br />  第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接受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br /><br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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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6.2007 11:47:23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总局及时明确补充通知如下: <br /><br />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br />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br />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br />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br />    <br />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br />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br />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核定。 <br />   <br />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br />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br />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br />    <br />  四、关于退税问题 <br />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br />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br />    <br />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br />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br />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但不用填写免税审批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br />    <br />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br />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br />    <br />  七、关于政策规定 <br />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br />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br />   (三)按照《征管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br />   八、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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