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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暴力袭击案在逃人员被公安机关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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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8.2011 07:35

正文摘要:

本帖最后由 Paul 于 2.8.2011 07:42 编辑 摘要:2011年8月1日下午,7月30日、31日,制造新疆喀什暴力恐怖案的两名在逃人员买买提艾力·铁力瓦尔地、吐逊·艾山在喀什市郊,被我公安机关在实施抓捕中,就地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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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09 发表于 13.11.2011 07:17:43
便宜他们le, :
jong 发表于 3.8.2011 15:13:38
对这些滥杀无辜的家伙,用重典,夷九族。
Paul 发表于 2.8.2011 14:10:33
本帖最后由 Paul 于 2.8.2011 14:13 编辑
Kitsch 发表于 2.8.2011 11:34
不会这么简单

当然不会这么简单,这帮混蛋再继续闹下去,就会给中国制造一个充分的进军中亚、阿富汗,剿灭东突训练基地的理由。解放军这段时间一直在充分准备,只等中央一声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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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时间:2011-07-31 05:08:05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http://www.mod.gov.cn/policy/2011-07/31/content_4286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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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新式证章从原版5枚增为17枚
2011年08月02日 09:46:15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通知指出,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和中央军委有关指示要求,推进军队奖励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一件关系全军官兵荣誉的大事,对继承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创新丰富奖励形式,更好地激励广大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式证章增至17枚
  新式证章从原版的5枚增加为17枚。原版5枚证章中包括2枚英雄模范奖章和3枚立功奖章,新式证章增加了12枚纪念章,并将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调整为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此外,12枚纪念章另分为5个类别,即: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其中,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三类纪念章分别设置金银铜3个级别。
  这次设计制作的新式奖励证章,更加庄重、精致、美观,富有激励作用和纪念意义。
  首先,新式奖励证章更加注重设计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一个体系。在图案样式上,以军徽作为共有元素,并突出红旗、桂叶、长城等元素,寓意英雄模范是一面旗帜、立功受奖光荣、保家卫国荣耀。其次,新式奖励证章更加突出政治性和荣誉性,体现军队特点和时代特色。在规格设计上,证章尺寸普遍增大、更显厚重。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和一、二、三等功奖章直径分别为70、65、60、55、50毫米(原奖章直径分别为:45、43、41、38、36毫米),纪念章的直径均为45毫米;在材质选择上,金、银、铜质纪念章分别按铜质镀金、铜质镀银和紫铜材质制作,英雄模范勋章和一等功奖章中间的军徽用纯金制作,二等功奖章主体为纯银,彰显了荣誉的层次性。同时,每枚证章均设计有刻印章名的附章和略章,配有木盒和说明卡片、绶带,勋章、奖章证书分开设计,用防伪纸张制作,力求精美配套,凸显无上的荣誉。
  此外,增设5类纪念章成为此次奖励制度创新的亮点。其中,国防服役纪念章用于褒奖长时间服现役的官兵,卫国戍边纪念章用于褒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官兵,献身国防纪念章用于褒奖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光荣牺牲或致残的官兵,和平使命纪念章用于褒奖执行国际维和、联合反恐等涉外军事任务的官兵,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用于褒奖执行军委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处突维稳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官兵。

  证章见证峥嵘岁月

  一枚枚证章,辉映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成为现役军人的最高荣誉象征。
  一枚枚证章,穿过岁月的风雨,见证着中国军人一代代传承的坚定信念和无悔付出。
  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高塘湖村村民王宗洪,珍藏着一块宝贵的勋章,是他在抗美援朝战场上立功获得的。这枚小小的勋章虽然不是贵重金属做的,但它来之不易,不仅仅是纪念活着的英雄,更是纪念那些牺牲的英雄。老人今年已经75岁了,仍一直把勋章珍藏在身上,生怕遗失。他说,非常珍惜这份荣誉,这是对党的忠诚和信念,能激励自己不断为党和国家做贡献。
  而时年85岁的老战士陆鸿宾,则将自己所获和收集而来的32枚奖章背后的故事和历史,拍成放大的照片编辑成册。老人撰写的勋章故事,再现了那段红色历史:既是沿着前辈没有走完的“红色路”前进,又是延续着“勋章”、“奖章”、“纪念章”背后的生命和灵魂……

  军人荣誉重于生命

  一枚枚勋章、奖章、纪念章,凝聚的是官兵们奋勇拼搏的精神,镌刻的是无上的荣誉。
  据总政有关部门介绍,军人的荣誉感向来是激发军队战斗精神、提高战斗力以及维护内部团结稳定的关键因素,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中就提出了“崇尚荣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章制度,正是军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奖励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颁发奖章、勋章和纪念章,可以极大地激发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奋勇争先,建功立业,从而能够有力地促进军队的国防建设,充分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从而更好地调动广大官兵立足本职、建功军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代又一代的官兵们在奖章制度的鼓舞下,在各自的岗位上坚持爱军精武、争创一流,书写了中国军人的传奇与丰绩。
  一名真正的军人总会义无反顾地为荣誉而奋战,甚至是为荣誉而献身。在有着“鹰眼”、“豹头”美称的藏族小伙子江勇西绕身上,便体现了这一系列的军人风采。他曾在雪域高原当过侦察尖兵,率队走出国门登上国际侦察兵的竞赛场,也曾指挥解放军精锐部队执行特殊任务……2007年,他被评为全军优秀指挥军官、爱军精武标兵,2009年中央军委授予的“忠诚使命的模范军官”荣誉称号。提起“荣誉”二字,江勇西绕动情地说道:“作为一名当代革命军人,崇高荣誉是我们的价值追求,是官兵牺牲奉献、奋发进取的精神动力。”
  中国军人的历史仍在书写,他们的风采将被凝铸在新一代的奖章中,永远熠熠生辉。

  我军奖励证章历史沿革

  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历史上影响较大的全军集中颁发证章主要有3次,分别是:1933年“八一”建军节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向特殊功勋的红军官兵颁发红星奖章;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奖章;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除此以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各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
  1979年3月23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规定对立三、二、一等功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8/02/c_121757965.htm











Kitsch 发表于 2.8.2011 11:34:00
不会这么简单
Paul 发表于 2.8.2011 07:44:09
一天之内连续数次袭击无辜平民,对这种丧心病狂的暴徒,就地正法算是便宜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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