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诸多政治和文化精英人士,如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章太炎、孙中山、梁漱溟等人,普遍感到中国由于政治制度落后,造成了国家积弱、民族危机。当时,这些人士普遍接受了西方民主政治的理念,希望能通过引进西方近代的政体来为中国找到政治出路。然而,当他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时,却发现情况十分复杂。他们发现,中国如果直接引进各种西方式的政治制度,会产生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他们没有动摇自己关于中国政治制度必须变革的信念,但同时看到,中国如何引进西式政体,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必须考虑如何认真妥善解决相关的各种矛盾。对此,他们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而这种思考至今仍然对我们具有启迪意义。 近代中国精英关于西方政体是否可以引入中国的思考 一、难题:人民如何才能成为“主权者” 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的统治权,它的归属者就是所谓的“主权者”。在秦以后的政治体制下,专制君主掌握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他“富有四海,臣妾亿兆”,是国家的主权者。近代以来国家“主权在民”观念传入,从根本上颠覆了“国家主权属于君主”这种理念的合法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是,当中国人准备摒弃和实际废除了君主专制制度时,却发现人民如何才能真正行使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如何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权者”,是一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 近代西方的国家“主权在民”论,对于人民如何行使其最高统治权,如何体现其主权者地位,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是卢梭的“直接民权”论,它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人民作为主权者而享有的国家最高统治权,只能由它自己来行使,而不能通过代议制等形式假手他人。对于卢梭来说,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并不等于全体公民的机械相加,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生命和意志的独立主体,是一个“公共的大我”,它的意志就是所谓“公意”。人民“公意”的体现是法律,而立法权必须由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直接行使,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卢梭的这种“直接民主”,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政治体中才有可能实现。在近代西方国家实际得到实行的乃是代议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民作为人数众多的公民集合体,没有抽象的“公意”,只能通过Vote选举代议士以组成立法机构,由这种立法机构来行使最高统治权或体现主权。立法权虽然是最高权力,但它毕竟是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时“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在西方国家,通过Vote产生代议制的立法机关来体现人民对于国家的主权,在实践上不存在根本性的困难,这有两个原因。其一,西方社会以个人为本位,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具有很强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独立的政治观点和参预公共生活的愿望。这使得他们可以投射为一个虚拟的公共人格来体现国家主权,它由议会或总统作为现实代表,而将随时撤换它们的权利保留在自己手中。其二,西方国家通过发达的地方自治机制履行各种社会职能,从而使得中央政府的社会职能极大地简化。
但中国的情况却有不同。正统儒家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或合法性的来源,一是“天命”,二是“民心”,这二者是统一的。秦以后的君主,在解释自己的权力来源时,不再强调民心。他们有时讲,自己的统治权力来源于作为武装集团在战争中的胜利,即所谓 “马上得之”,“打天下者坐天下”;有时则强调自己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殊人格,如汉高祖刘邦被指为“赤帝子”,系其母与龙交所生,股上有七十二黑子;宋太祖赵匡胤被说成出生之时“赤光绕室,异香经宿不散,体有金色,三日不变”。这种“君权神授”的观念在近代虽然被认为过时,但它认为国家主权者是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君主,这使得国家主权的体现十分简单明确而没有任何疑义。这种主权者虽然残暴、腐朽,但他代表着国家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生命,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它就意味着国家的分裂、混乱和灭亡。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精英人士们接受了国家“主权在民”的观念,但当他们思考人民如何体现自己的主权者地位这一问题时,却面临着困惑。如果按照卢梭的思路,将“人民”当做一个整体,使之直接作为主权者的体现,则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人民”仍然会像传统文化中的“天”一样,始终属于一种抽象的东西,始终只能由权势者独断地宣称自己就是它的代表。如果按照洛克的思路,通过选举等方式确定出一个“公民多数”,将它作为主权者的体现,那么则会遇到另一个问题,即中国人缺乏自由精神、权利和责任意识,社会既散弱又有宗法性质,这决定了选举制度、代议制度不可能如在西方国家那样健康运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代中国精英围绕“国体”、“政体”问题进行了反复不断的苦苦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