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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医生遭病人儿子索赔15.2万欧,只因不肯放弃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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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4.2019 18:1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洲时报德国版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医患纠纷的案件。引发这起纠纷的原因并非医疗事故或医生救治不力,而是医生不肯放弃救治。

该案原告Heinz Sening的父亲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已丧失基本行动能力,长年卧床的他只能靠输液维持生命。原告认为,正是因为医生不肯停止输液,毫无意义地延长了他的父亲的生命,才让父亲不得不遭受更多的病痛,故将医生告上了法庭。

Heinz Sening的父亲在2011年逝世,享年82岁。按照他的说法,其父亲在生命的最后两年里无法开口讲话,全身动不了,一直被固定在医院病床上,插着胃管靠营养液维持生命。这样子的治疗对病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折磨。



可是,由于他的父亲在昏迷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医生无法获知病人自身的意愿,所以不能按照病人儿子Sening的要求停止治疗,

最终,Sening以“长时间的身体伤害”为由,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生赔偿15.2万欧的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后续心理治疗所需费用。在他父亲去世后,他也将顺理成章地继承这笔赔偿款。



慕尼黑地方最高法院首先接手了这个案子,并判处原告Sening获得4万欧元的精神赔偿。当时地方法院判决称, 虽然医生本人并无权决定停止治疗。但是,他应该找到他的上级,并共同讨论决定是否应该继续保留病人身上的胃管,因为病人从2006年就被插上胃管,营养液是唯一的营养摄入来源。



后经卡尔斯鲁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医生无需为过度救治,即以医疗手段延长病人生命,承担法律责任,并最终驳回原告 Sening对医生的诉讼,以及他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赔偿要求。按照联邦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禁止将延长病人生命视为一种损害。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Vera von Pentz认为,该案中被告医生的行为是否违背职业守则仍存疑,但病人生命价值的决断权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落在其它人手中。



医疗护理基本准则规定,对于尚未死亡但按照医学诊断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可能死亡的患者,如果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只能延长患者的痛苦,则必须改变治疗目标,或按照患者个人意愿调整治疗目标。

德国患者保护基金会提醒患者及早预备,写下符合个人意愿的治疗建议,特别是已经出现短暂有意识昏迷的患者、出现器官衰竭的患者和上述的患有痴呆症的患者。基金会理事Eugen Brysch说:“如果患者留下生前遗嘱,就无需遭受这些多余的折磨。”


(欧洲时报德国版,公众号German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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