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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遭遇同性“咸猪手”反赔钱……男性被性骚扰为什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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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8.2019 20:0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微信号:xmwb1929
如果国家立法保护对象涵盖男性且有明确的定义,并列入国际通行的反歧视法,设置专门机构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相信“咸猪手”们就不能如此“肆无忌惮”了吧。

撰稿 | 一 一

天气炎热的盛夏,荷尔蒙的分泌格外旺盛。

这不,前天(8月4日)某互联网头部公司男性高管猥亵男下属,强奸未遂的职场性骚扰被受害人发帖曝光,加害人不仅毫发无伤并且官复原职的经历颠覆众人三观,一时间,引发众议。

毕竟,性骚扰,这个词在多数人眼里是女人的专利,如果有哪位男士大喊“性骚扰”,被骚扰的男性不但不会被同情反而有被拍板砖的危险,并且还会被灌以拣了便宜卖乖的恶名,因为不管是在法律上也好,道德上也好,对于性骚扰都是针对女性的保护。

下面这位王先生的遭遇更惨。不但遭遇“咸猪手”性骚扰,还因为还击倒赔了4000元。


原来,事发当日,王先生晚上下班回家,搭乘了地铁站的升降梯,由于是晚高峰,所以门口站着很多人,这时候他感觉自己的敏感部位被人碰了一下,一开始他还觉得对方不是故意的。电梯里人挤人,王先生就有意站到了电梯角落,谁料,这名男子也跟着靠过来。

“到中途的时候,因为我一只手是撑着墙壁,然后另一手在玩手机,然后那个人就往我的腋下这边挤了过来,然后我就下意识往另外一边躲,然后直到出站的时候,他手又是挥过来,又碰到了敏感部位。”



这时王先生就忍不了了,一拳打在了那名男子的脸上,导致男子的耳部刮伤,随后有人报警,两人被带回了派出所。

经过调解,王先生要赔偿4000元给那名男子作为医药费,而对方则矢口否认自己有性骚扰的行为。

由于电梯间内的监控不清,证据不足,警方难以认定王先生的指控,记者试图联系疑似“咸猪手”男士,但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王先生的遭遇,大概是“性骚扰”案例中非常具有反讽效果的一例了。自己遭遇了侵犯,却要倒赔加害者一笔钱?



律师说了,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无论是男是女,只要遭到性骚扰,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请注意,前提是,证据充足。像王先生这种监控不清,证据不足的,就只能自认倒霉的份儿了。

事实上,性骚扰的证据获取本来就具有很大的难度。很多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充满偶然性和隐蔽性,当事人很难能够留存足够的证据。对于被性骚扰的男性而言,想用法律来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男性被性骚扰,为何如此弱势?

早在2000年,《深圳周刊》精确新闻调查中心就在深圳特区做过600份关于性骚扰的问卷调查。

其统计结果显示:6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占43%,男性占19%。

但尽管男人也被骚扰了,举报人“心里觉得特别恶心”,其人格尊严也被冒犯了,却只因受害人是男性,就无法适用现行所有涵盖性骚扰的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可见,国家立法采取单性别保护模式,忽视了男性也遭遇性骚扰的现实以及男性受害人的需求。而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管理者依法仅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而对男职工遭遇的性骚扰问题基本属于放任自流的漠视态度。

2013年1月1日之后,性骚扰侵权行为发生在深圳市,男性受害人才能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得到反性骚扰法律规定的保护。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法律对男性被性骚扰的保护得到了加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竺培艺律师指出,在刑法当中规定猥亵是要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也就是说,要有比较强的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一个行为状况出现,才可能上升到刑法来规制的程度。不然,就跟我们平常办公室说个荤段子一样,虽然让当事人心理上产生严重的不愉快,但是并没有达到要以刑法来调整的程度。

此外,竺培艺律师还指出,男性比女性更具备自我反抗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发生男男性骚扰的这种事件的可能性要比男女性骚扰事件可能性要小得多,但并不代表他们的认定标准和取证难度会有不一样。“其实我觉得在男女性骚扰的情况下去取证也是非常难的,因为一般来讲这种事件都发生得比较隐蔽,除非说是对身体造成了伤害,通过医学手段能够检查出来,不然的话,很难让加害者获得应有的惩罚。”

曾经自爆被郭敬明性骚扰的作家李枫说过,咨询律师关于被性骚扰的事,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



虽然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遭遇性骚扰或者性侵犯都会经历严重的心理伤害,但是确实有很多治疗报道显示,男性被性骚扰或者性侵受到的心理伤害比女性更加严重,因为耻辱感更强烈,被伤害后获得的支持更少,遭遇到的嘲笑、谩骂等二次伤害更多。

由此看来,在遭遇性骚扰这件事情上,男性受害者的处境更加艰难。

他山之石

早在1995年,中国香港就颁布了《性别歧视条例》,台湾地区在2008年推出了性别工作平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反歧视法均有性骚扰定义、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投诉,还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英国、瑞典、丹麦、芬兰、德国、菲律宾、比利时、伯利兹、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卢森堡等多个国家也都制定了直接针对性骚扰的法律,且法律适用于不同性别。



在此,小编呼吁,国家能够尽快将性骚扰纳入反歧视法或平等法加以规制,着眼于消除性别歧视,确保劳动者(保护范围不局限在女性)平等就业和职场安全。

如果国家立法保护对象涵盖男性且有明确的定义,并列入国际通行的反歧视法,设置专门机构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相信“咸猪手”们就不能如此“肆无忌惮”了吧。

资料来源:看看新闻、深圳台《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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