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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海外华人的法制意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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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0 23:5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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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的法制意识(中)* c$ P: s6 _6 r4 S7 G. X
法制国与公民意识9 D+ t3 F* g; D0 Q
法律的背后是政治,政治的背后是社会,社会的背后是文化与历史。
|经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 法国首先实现公民社会(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德国到19世纪中叶才脱离XX社会(Obrigkeitsstaat)而进入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法律面前平等,公民参与立法权和监督权,实现三权分裂,政府暨行政权可以依旧归国王。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说,你国王可以在这个国家当家作主,但我们公民与你建立的只是合同关系:我们通过纳税来养活国王,国王就得为我们做事,法律就是这份合同。所以法律必须由民选的议会通过,然后得到国王签字,这份合同才算生效。一旦法律生效,合同双方(国王与公民)都得严格根据合同办事。有纠纷要通过中性的第三者(法庭)仲裁——这就是公民社会暨法制国(Rechtsstaat)的最基本内容。

公民社会与民主社会还是两码事。德国在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魏玛共和国,才进入民主社会,那是“无论贫富人手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产物,无非将原来属于国王的行政权也归公民,事实上归政客。欧洲几个小国摩纳哥、卢森堡、列士敦斯登(包括1997年前的香港)都实现了公民社会,但迄今还不是民主国家,依旧国王当政。但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比周边的民主国家还好,因为受到人民监督的国王不一定差于受到同样监督的政客。相反,纳粹时代是民主社会,但不是公民社会,人的自由得不到合法保障,结果导致世界大战的灾难。所以关键在于实现公民社会,而不在于实现民主社会。



有一次到德国大学做报告,报告中提到“中国人”,本来用Chinesen一词就可以了,但严格说来这毕竟是个文化概念,不是法律概念。为了学术上严谨一点,我用了“中国公民”一词。没想到下面有人提问了:“中国有公民吗?”这下问得我很尴尬。确实,中国有史以来没经历过公民运动 (Zivilisation),没有实现公民社会。所以从政治学来说,中国只有臣民(Untertanen),而没有公民(Buerger)。尽管宪法形式上早就定义了公民的权利,但在一个没有实现公民社会的国家,就连公民都不存在,怎么谈得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法制国恰恰是公民社会的产物。



△德国总理科尔去莱比锡访问,本想深入民间、视察民情。如在中国,一定会在全国媒体上大加渲染。没想到“欢迎”人群中发出频频抗议声,突然扔出几只鸡蛋,不偏不斜刚好打在科尔脸上,满脸蛋清蛋黄,科尔气得敢怒不敢言。看到这番情景我就在思考“扔鸡蛋”的法律问题:把鸡蛋扔到别人脸上,即使在法制国家也是犯罪行为,科尔可以向对方提出刑事和民事起诉。但恰恰在一个法制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鸡蛋扔到总理脸上还是扔到小民百姓脸上,犯罪程度一样。说不定对方还可以以他的实际生活状况来陈述他恨总理对国民不够尽责的理由,或出于一时冲动而失去理性,则法庭还可能给他减罪甚至免于起诉。而科尔作为堂堂一国总理,为 “鸡蛋官司”得频频出庭作证,这又成为新闻热点,对方一举成为新闻明星,到头来也就罚几千欧元了事。所以得不偿失,科尔只能放弃起诉的权利。! T2 e/ L+ J# C' Q.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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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曾有巴伐利亚州长Strauss以人身侮辱罪起诉Konkret杂志主编曼霍夫,因为曼女士著文骂他是“德国历史上最无耻的政客”,气得这位“巴伐利亚之父”差点高血压发作。第一场官司下来居然州长败诉,被天下大笑;第二场官司总算打赢,曼女士赔偿300欧元心理伤痛费,更被天下大笑。她的杂志因此走红,就不知赚进了几十万——与XX国家“民不与官斗”相反,民主与法制国家是“官不与民斗”。换一个情况,如果这只鸡蛋是打在小民百姓脸上,小民百姓有的是时间,一定到法庭上与你死活拼到底。打完刑法官司再接着打民法官司,两场“鸡蛋官司”下来,耗尽你几个月的精力,耗尽你帐上的钱。研究结果:在法制国家,你可以与政府蛮干,但千万不能与小民百姓动粗。心里再气,握在手里的鸡蛋绝对不能扔过去,只能回家煮了自己咽下。中国是人治国还是法制国,你只要扔一只鸡蛋到胡主席的脸上试试,马上就见分晓了(笑话)。

法制国除了实现三权分裂外,对政府工作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行政过程必须有法律依据(Gesetzmaessigkeit),公民与政府机构遇到矛盾,可以通过法庭仲裁(Gerichtbarkeit)。' r* v- K' O7 O6 _

研讨会上一位德国学员L讲了自己的经历:70年代他从美国回德后,想参照美国模式在德国创办一所私人大学。他向黑森州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从来就没有审理过这样的申请,压根尔没有过这样的法律,说满足怎样的条件才可以办一所大学。德国从古到今只有官办或皇家办的大学,从来没有想过私人还会办大学——大学这样高雅的学术殿堂,是你区区小民可以办的?于是教育部没理睬他,也不知道该怎么理睬。几经L催促,教育部还是不理。于是他向行政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教育部立即给予明确答复。法庭上教育部当然输了,只能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答复的结论当然是拒绝。于是他向初级法庭提出起诉,法庭上他果然获胜,仲裁下来容许他私人办学。教育部立即向中级法庭提出再诉,中级法庭也最终认定他可以办学——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庭上击败州教育部,获得私人办大学的许可,与你官办大学平起平坐。5 Y5 M+ u7 @1 e0 _/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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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我想起国内的一位朋友开了一家食品厂。市卫生局来检查卫生时,没有给检查人员塞一点钱,检查结果“不合格”,次日电视台马上播出,要求市民不买这家工厂生产的食品,工厂濒临破产。这位朋友到电视台去评理,电视台说,这是市政府要求他们发的稿,有问题去找市政府。到了市政府,也不知去找哪个部门。想到法庭起诉,起诉电视台?起诉市政府?谁是政府的法人?起诉都让你找不到一个被告。即使找到一个被告(市长),让一个小法官去审判大市长?就怕你还没进法场,先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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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样一个国度出来的人有两大特点:一是见了父母官就胆颤心惊,在德国这样的地方想去塞钱买通一下都没有可能(属于犯罪),二是练就了欧洲人不可想像的、委屈求全的忍耐功夫。7 [. w- |! r4 o  k" p6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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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一位学者去移民局延长签证,不舍得化公共汽车费,步行一小时才到移民局。先到窗口报到拿一张等候的号码,没想到在窗口就被看门的拒绝,只能回来。第二次再去,又被堵回来。如此四次,连排队的机会都没轮上。无可奈何之下找我帮忙。我听了简直不敢相信,尽管他的德语比较糟糕,但还不至于窝囊到这样程度,说起来还都是国内硕士了。我给他起草了申请签证延长的简函,信中点明他的德语不行,所以移民局不用问多少问题。让他去了之后不用说话,把这封信递进窗口就是;到办事员那里也不用说话,也把这封信递给办事员即可。如果窗口或里面的办事员拒绝他,不用争执(他也没这个胆去争执),就直接闯到移民局长办公室去。也不用说话,就把这封信给局长看。这次去了之后,办事员二话没说就在他护照上盖了签证延长的章。回来后他激动得马上要请我吃饭——一见中国人他又如鱼得水。



△一位学生因为学业不成想转工作居留,确实也有条件转。去移民局申请后获得三个月临时签证。三个月后再去,排队几个小时,被移民官折腾一番,再被延长三个月。如此每三个月一次,居然熬了三年多,简直成了在德外国人中的奇迹。为什么外国人法中要定义三个月的临时签证期限?是因为制法者考虑到,行政机构审理一个申请需要一定时间,但再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所以行政法中规定,如果政府部门三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则申请人就有合法权利到行政法院向该机构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构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移民局官员很清楚这个法律,但欺你中国人不懂,或不敢向移民局动真格,所以靠这三个月签证来玩弄你,刁难你。而你也确实“忍辱负重”熬了三年。



外国人在德就真的应如此“忍辱负重”?我曾观察来自其它国家的外国人情况,最厉害的要数土耳其人了。一个人去延长签证,一大帮身强力壮的亲友跟过去,围着移民官几如马上就要动拳头一般,气势就压倒移民局官员。前些日一位土耳其人申请儿子来德,被拒绝,他就绑架了一辆校车上的所有学生:你德国不让我孩子来德,我也不给你德国孩子好日子过!中国人尽管不应这样走极端,但也不应像残疾人那样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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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制”不会自然而然地就给你送上门来的,“法制”是在一次次与政府的抗争中才得到一次次再生。与一个XX国家看到父母官都要低头三分相反,在一个法制国家,就要把父母官压得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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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法兰克福税务局找“欧华导报”社麻烦,年年只见营业额,帐目上却从来没有一分钱赢利、所以没缴过一分钱税。发来一份帐单要报社付2万多欧元“赢利税”,被我一口拒绝。税务局与我谈判,说支付3千欧元算了。为了息事宁人,还真付了3千欧元。没想到第二年开始年年要交这么多税,那怎么行?于是我推翻所有承诺。急得对方马上提出他们的法律依据,我一看文字还真的至少要付这么多,想想不可能。好在我这个书呆子就读书最专长,要好好考证这段法律的来龙去脉。经考证,这个条款早在19世纪普鲁士时代就已经立法,经魏玛共和国后一直照搬至今。于是查询立法迄今的法庭判例。普鲁士和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判例都用德语花体字,读得我两眼发花。最后考证出来:该条款尽管形式上还存在,但其主要内容经过各级法庭“解释”后早就失效(德国还有如此乱法)。税务局的官员很清楚这个背景,却来蒙我。于是我写了一篇长函,要求税务局立即改变他们的决定。税务局读了信后明知理亏,来了一个恶招,对我的申请拖着不办。每次电话过去,总说过两星期就回复,但永不回复。而报社还必须每月预付这么多税。最后我写信过去,限定税务局必须一星期内给我回复,否则将向法庭提出起诉(Untaetigkeitsklage)。这下税务局只能回复,当然是拒绝。于是我递交反驳(Einspruch),税务局的上层官员一看,知道蒙混不过,于是找到我们的其它差错,被我反驳掉。又找另一个理由,再被我反驳掉。这下税务局才完全认输,退回所有已经支付的税。退下的款额居然比我们支付的还要多,可见被我这下干得,他们连小学算术都不会做了。





去年年终报税时算下来还亏几千欧元,没想到税务局下来的结果居然赢利几千欧元,当然还没到要打税的程度。尽管如此也不能轻易容忍税务局这样。于是一封信过去,要对方给我解释,为什么他们算出的结果与我算出的结果不一致?信去之后第二天,税务局官员主动打电话来与财务员一一对帐,找到了问题所在。然后我再正式写反驳函给税务局,税务局立即正式来函纠正。

许多中国学生见到移民局官员就有点怕,这种心情也能理解。但这种胆怯会反映在脸上、口上,给人感觉你背后真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反而给人生疑。或看到你可欺,结果更麻烦。从我与德国官员交往的经历,我感到与德国人打交道还算爽快。只要你讲得有理,他们还能接受。相反我感到与中国人打交道很累,心计太多。



14年前参加一次法律讨论会,其中一个报告是多特蒙特市移民局局长谈当时刚生效的新外国人法。我感到他对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对,便在研讨会上与他讨论起来。但他还是坚持他的理解,我当然不必与他多争。没想到几天后我意外接到他的电话,他非常诚恳地对我说,他回家后又仔细思考了我提出的问题,又到州内政部去询问,最后确认果然是我正确,所以特地给我打电话来告知。他还问我是怎么会这样理解这条款的?我说,我对德语文字的理解肯定不如你,但我跟踪、而且亲自参与了该法律的许多争议,知道这个条款是怎么争出来的,所以不看文字就知道该法律条款应当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政治背景。当时我很激动,要是在中国,你别指望一位局长会这样深入地研究法律,更别指望这位局长明知错了、还会这么坦诚地向别人认错。相反会认为你在让他难堪,记恨在心,以后找到机会就会假公济私来报复。所以在中国人面前,通常是不能轻易说别人有错的,只能在背后说,很多风言风语式的酱缸文化不就是这么形成的?8 f* I) G. _0 b
读者或许会问,为什么你钱跃君会成为中国人中的异数?其实我也和大家一样,刚来德国时也是没有半点法制意识,更谈不上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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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德国教授邀请我来大学从事科研兼教学,来后就与州教育部签署了工作合同。胆颤心惊地去移民局办理工作签证,没想到移民局官员脸一横:“您认为您容许在德国工作?”说实在的,我也不知道我是否可以在这里工作。幸好脑子快,同语反问他一句:“您认为我不容许在这里工作?”这下他被问傻了。装模作样地翻了本小册子(当时我不知道德国还有外国人法),然后又问我是否通过了德语考试?我说通过了。马上给他大学外办的电话和主管人姓名。他电话过去,主管人刚好在,并作了确认。我正在庆幸,那官员马上对我说: 要等收到大学书面证明后才能给我办理,先给三个月签证。我说我马上回大学去取。他说不行,要等邮递过来才可信。临别时他威胁我:这三个月内我不得工作,否则要受到法律惩罚。回大学后我无奈地向教授说了,他说不工作吃什么?让我别理睬移民局,这个月就开始工作。就这样,我一到德国就“打黑工”,就开始犯法,严格说来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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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我的是16年前的一场议会申诉案。现在成立了不少“酱缸侨团”,整天在中国人圈里搅混,混上个主席、理事后印上名片,俨然以“德国侨领”身份回国招摇撞骗。我担任全德学联主席后相反,远离华人社会,投身到德国政治和社会中去。只有在德国社会站住脚,才有能力和实力反过来维护旅德华人利益。我也是那时开始,夜以继日地自学德国法律、德国政治和德国历史。我向联邦议会提出了议会申诉案,奔走在议会、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游说,最后促成了对中国学人的保护条例。本以为行政条例施行后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施行后更是处处烽火。- `. d" D. h% ?* D* D9 Z5 ~  R

一位科隆的学生去移民局申请B签证,被拒绝,只能找到我。我马上给该移民局负责官员打电话,交涉后该官员只能认输。于是我让该学生再去递交申请,没想到又被拒绝。我再电话过去询问,原来该学生的租房上有点小疑问。 该学生赶快去找住房, 找完后再去移民局申请,又被“拒绝”。原来科隆城市大,不同的区都有各自的移民局,而该学生找到了另一个区域的房子,所以要到另一个移民局去办理签证,前面与这个移民局交涉的精力全都白花。我不愿再花这么多精力去交涉(等于要教移民局官员怎样施行这一条例),于是口述了一份书面申请函。该学生拿了申请函前去,果然马上办成。" s: Z3 f+ A4 @5 j5 y  `* M: B;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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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学生去申请B签证,被拒绝。因为刚好在波鸿,我就亲自赶到移民局,径直冲到移民局局长那里。局长拿出条例与我讨论,说这个学生不符合这个条例的条件。我说不可能,我最清楚这个条例的背景和内容。但看看条例文字,晦涩难懂,双方在讨论德语文字了。我走出移民局找到一个电话亭(当时还没有手机),一个电话就打到北莱茵州内政部的主管人(Ministerrat)。主管人在电话里就发火了,说他与那班区域负责人 (Regierungspraesident)解释得清清楚楚,对中国学人应当怎么办理。怎么一到下面就变得面目全非?我说,各州内政部长联席会议上的决议写得这么清晰明了,一到你们手上成文就变得谁都看不懂。他说,成文的是法律条例,语言上总得多一点法律语言。我说:写成晦涩难懂的就是法律语言?!不便与他多争,放下电话就冲回移民局。把电话号码和内政部官员的姓名交给局长,让他当场打电话去确认。局长果然电话过去找到内政部主管官员,确认我说的果然正确,于是马上发放给那位学生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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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门人员结构就这么复杂:联邦内政部通知各州内政部,要求根据统一口径写出法律条例;各州内政部成文,再向区域负责人传达条例精神;区域负责人向各城市移民局局长传达,局长向下属各组组长传达;最后才传达到真正面对外国人的办事员。每传达一层就变一次味,传了五次下来,再好的法律都变成了乱法和恶法。但条例本身晦涩难懂,首先要问罪形成条例文字的州内政部。于是一回家就给州内政部长写信,指出他们条款中的晦涩之处,必然导致基层执行部门的误解,成为这些移民局刁难中国学生的借口。信去之后一个多星期,州内政部长就给我回函,该条例原版是将中国学人放在另三组受保护外国人群体一起,现在将中国学人抽出专门发布一个行政条例,文字干净明了。所以最后只有北莱茵州,对中国学生的特殊条例是独立成文的。& W3 q: ?& y; G) Y

这之前,我还参与了当时新外国人法的所有争议,与议会内政委员会就新外国人法问题讨论和通信来往。此后又亲历了中国学生特殊条例的议会申诉、游说、通过、施行和施行过程中改动的全过程。所以这些法律和条例对我来说,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干出来的。直到那时,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才算有点成熟。
可见,公民意识不是仅仅靠书本学来的。就如法制意识那样,出生在一个公民社会的人从小就生活在这样的气氛中,似乎有先天的公民意识;而来自XX社会的人,祖祖辈辈延续着臣民文化,见到父母官就胆战心惊,就是靠行贿。这就需要启蒙,需要反思,需要实践。在实践中人的观念会潜移默化,从而逐步形成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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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2010 00:15:02 | 只看该作者
好文~~但是能否换“制”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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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10 00:44:3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国“法治社会”这个口号,从80年代就开始喊,已经快30年了。结果还是“躲猫猫,俯卧撑,喝开水死,纸币开手铐,70码,抢录音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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