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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网络丞相还是做网络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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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6.2009 09:1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做网络丞相还是做网络的宦官      杨十郎    谁也否认不了——我们已进入了一个网络时代。这个时代把时间缩短了,把空间压缩了,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拉近了。有人说互联网这个公共平台为发展民主政治提供了一块天然土壤。网上舆论 、网上民意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有些敏感问题,在一瞬间,只那么一瞬间就在上万网民中热了起来,或赞同或反对,总之,立即表明了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意。平面媒体的“读者来信”,“信访办”的接待站点简直没法与之相比。
    当今世界有不对称的战争(伊拉克与美国之战),我们这儿提到的是一种不对称的态势。
    有一组数据——07年全国政府网站评比排名次第,有关部门抽查了75个部委网站、32个省级(暂不含港澳台地区)网站、333个地 市级(含副省级城市)政府网站、402个县级政府网站……这说明了当今政府也不得不严肃面对互联网。
    网络,这是一种新的民主形态。用积极的态度关心它、引导它、鼓励它,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管理它,无疑将促进社会多姿多彩和谐发展。它可舒解矛盾、抒发喜、怒、哀、乐的个人心态,可畅通个人意志。它可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它可有效地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参与的良性互动,但不能无端地打压它,给它穿小鞋。
    所以各网络的斑竹及管理层的工作就显得很重要。我们并不反对对上网文章进行审查,但审查所依据的应当是“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关于这条的“条文注释”是这样说的:“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1)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p21
    胡锦涛书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同样提到“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表达权”就相当于“宪法”中的“政治自由”中包括的“言论自由”。
     这项权利是与《世界人权宣言》(1948)同步的。“宣言”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商务印书馆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西方名著入门·人与社会》〈5〉)
     但我们的一些网站审查文章的标准不但违背以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它们枪毙一篇文章的理由却使你哭笑不得,它不是说——你要颠覆现政权,你挑起了民族的不和睦,你制造了宗教纠纷,你恶意诽谤了他人等等。它用的“理由”是“文章中含有非法用词,请修改后提交发布。”这真是中国的第五大发明,而且也是文明世界的第一大笑话。
何谓“非法用词”?词语还有“合法”与“非法”的么?
“词”仅仅是语言体系中较小的意义单位(因为词素也有一定意义),它往往须经组织关联后才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思维片断,这个思维片断才有条件去承受一种社会价值评断(比如我们这儿讲到的“非法”与“合法”)。拿“台独”这个“词”来说(即“台湾独立”)吧,你不能说这个“词”是“非法”的。只有它组成一个思维片断“主张台湾独立”“拥护台湾独立”才是“非法”的(违反了《反分裂国家法》),但即使这样,“非法”的也不是“词”,“非法”的是“主张”,是“行为”。要是它组成另一个思维片断“反对台湾独立”则又是“合法”的了,虽然“合法”仍然讲的不是词。
有网友说,他的文稿中仅仅因为有“主席”这个“词”就被判为有“非法用词”当他删去了这个词之后,文稿就被通过了。
这真使人莫名其妙了!当今网络管理者要是能编一部《非法用词词典》可就算得上是领先全球的高科技成果了。我想他们办不到。他们审稿时 所用的“非法用词”只不过 是一种并不高明的模糊借口,这种借口可由他们凭感觉任意解释。这使我想起了当年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时的一些情况——马克思举到了“第二条” ——
“现在我们再回头来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二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不得使作家遭受无理的限制,不得妨碍书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特征:这就是严肃和谦逊。这两个规定所指的不是探讨的内容,而是内容以外的某一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迫使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种莫明其妙的第三者身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p6         
为什么普鲁士书报检查令规定所指“不是探讨的内容,而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呢?那是“内容以外的东西”恐怕更容易发挥主观偏见。马克思说“它是上司加于探讨的一种对结论的恐惧。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色彩!”(同上书p7
我们的一些网络管理者所使用的借口,恐怕并不比当年的普鲁士高明。有一个网络的规定还说“不得连接有关政治、色情、宗教、迷信等违法信息”。《宪法》赋予我们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 自由,这儿却把政治与色情等并列到一块儿了。难道还要我们回到“莫谈国事”的时代去。
我以为管好网络是件有关民主的大事,网络的管理者应当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干,做一个治国安邦 的丞相。使我们的社会既多姿多彩又和谐统一,既有玫瑰的芳香又有紫罗兰的艳丽。网络的管理者切不可做一个浅薄狭隘的宦官。宦官缺少民主的荷尔蒙,只会杀灭网络的生机。借马克思的一句话来说,“精神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法的表现形式;精神只准披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自然界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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