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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法律咨询:哪位仁兄懂得,帮小弟看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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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3.10.2003 23:05:38 | 只看该作者
事情是这样的:
我和另一个兄弟4月份找到一个Wohnung,这个Wohnung是3间房,原来有两个德国人住,但是一个德国人因为工作的原因要搬到其他城市,所以他要找Nachmieter,而另一个德国人留下。我们两个看到广告就去租房,结果比较顺利的租了下来。但是前不久,房主突然来信,说由于我们房子的窗户在两年前(2001年8月)换过,这笔钱(3500多欧元)要由我们住客100%承担,分10年付清,这样每个月我们都要多付30欧元。不光这样,我们还必须补交4月到9月这半年的费用180欧元。我们去问同住的德国人,他说窗子确实是在2年前换过,也为此签过合同,合同上也没有写明住客需要承担一切费用,只写了住客须交纳11%的费用,折合成每个月是多少钱。他和那个已经搬走的德国人,已经为新窗户支付过一年的费用(占总价格的11%),他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他还以为他只需付清11%。如果是这样,他也必须多付钱。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两个人与房东签的合同,是附在原来合同之后的(可能是由于房东懒得签新合同),上面写着:我们两人拥有Vormieter在老合同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是,签合同时并没有人告诉我们有关窗户的任何事情,而且老合同上也没有提到有关装修费用的问题。我们签合同时也没见到窗户的合同,并且这在附加合同上没有任何体现。
我想问一问懂德国相关法律的朋友们:
1、房东是否有权利要求我们承担这项费用?
2、如果有,我们是不是要承担所有费用?
3、如果我们不愿出这笔钱,应该怎么做?
请朋友们指点迷津,兄弟这厢先行谢过。 unsure.gif unsure.gif
2#
发表于 4.10.2003 00:08:4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由於新窗户,每月加30是合理的,但你们搬走后当然不需要交。至於上6个月的钱,为什么刚开始他没让你们交?现在才来?但合同上没写,对你有利。
3#
发表于 4.10.2003 11:38:49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律师,说的仅供与房东交涉时参考。如有疑问或要打官司,建议找律师咨询。(学生可找大学律师免费咨询。低收入者可申请资助。)

1。你们应该付的是合同上写明的房租。

2。按你所描述,有关窗户的所谓合同在你们签的合同上没注明,也没口头说明,对你们应该无效。

3。有关窗户的所谓合同一定要看书面的。看具体如何写的。

4。“由于我们房子的窗户在两年前(2001年8月)换过,这笔钱(3500多欧元)要由我们住客100%承担,分10年付清”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双方同意,签了合同,就得付钱。房东换窗户可以涨房租,而不能要求住客100%承担。涨房租每年最高11%改善住房的费用。

5。房东换窗户的原因如果是维修,而不是改善,则不能涨房租。
打个比方:(单玻璃的)窗户老了漏风,房东换了个同样性能的(单玻璃的)新窗户。这是维修。房东换了个更高性能的(双层玻璃的)新窗户,则是改善了住房条件。但是,他只能算两者的差价,以此为基础涨房租。

6。涨房租要书面通知。房客两个月内答复,第三月生效。

7。如果你们三人是共同租房,而不是每人分开的合同,事情可能又复杂点。涉及到是否一个人可以代表所有三人的问题。不过,你们好象是分开的合同。
4#
 楼主| 发表于 4.10.2003 13:36:18 | 只看该作者
多谢游侠兄的帮助

你让我心里有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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