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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9.6.2013 00:55: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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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unzhaohuishou 于 30.7.2014 11:29 编辑


456
2#
发表于 19.6.2013 13:10:04 | 只看该作者
你没仔细看合同。免费合同自动延长为付费的了。

这样的网站虽然是涉嫌有意欺骗,但是形式上又常常基本合法。你不付钱,可能会收到律师的催款信,直到上法庭。
当然,如果付款的条款是很隐蔽的,那合同就无效。不知这个网站的情况如何。

我觉得啊,

你如果怕麻烦,可以付款,但不要忘记立即取消合同。
你如果不服气,甘冒风险,可以不付款,但最好还是书面说明注册时网页没有明确注明是自动延为付费合同,所以无效。而为保险起见(behilfsweise vorsorglich),提出即时取消合同。然后再不理睬他们,直到有通过法院的东西,或者是他们放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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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19.6.2013 15:49:03 | 只看该作者
游侠 发表于 19.6.2013 14:10
你没仔细看合同。免费合同自动延长为付费的了。

这样的网站虽然是涉嫌有意欺骗,但是形式上又常常基本合法 ...

谢谢这么耐心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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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9.6.2013 18:44:32 | 只看该作者
游侠 发表于 19.6.2013 14:10
你没仔细看合同。免费合同自动延长为付费的了。

这样的网站虽然是涉嫌有意欺骗,但是形式上又常常基本合法 ...

主要不服的是,它提到的ip地址和我的不一样,感觉他们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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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吧。自己做了,而别人可能没证据,这是你不服的主要理由?一般人不服,是因为上当了。。。  发表于 20.6.2013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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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9.6.2013 18:47:5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一般来说,沉默不能作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明确表示“同意”才能视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

首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Widerruf),一般来说,前提条件是签订合同在两个星期之内。

第二个合同无效的根据
§ 308 Nr. 5 BGB:
(Fingierte Erklärungen)
eine Bestimmung, wonach eine Erklärung des Vertragspartners des Verwenders bei Vornahme oder Unterlassung einer bestimmten Handlung als von ihm abgegeben oder nicht abgegeben gilt, es sei denn, dass
                a)         dem Vertragspartner eine angemessene Frist zur Abgabe einer ausdrücklichen Erklärung eingeräumt ist und
                b)         der Verwender sich verpflichtet, den Vertragspartner bei Beginn der Frist auf die vorgesehene Bedeutung seines Verhaltens besonders hinzuweisen;
LZ的情况是否适用 § 308 Nr. 5 BGB,要看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

第三可以以欺诈为理由撤销合同(Anfechtung),§ 123 BGB。这个需要LZ证明当时受到了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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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签合同时很可能“同意”了一个“沉默”就自动生效的条款。估计两星期的期限也早过了。 关键是那个条款是否被有意隐蔽,正常情况下容易被忽略。搂主肯定是忽略了。是他自己粗心,还是对方欺骗? 签合同一定要看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6.201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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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19.6.2013 20:40:47 | 只看该作者
dietershang 发表于 19.6.2013 19:47
这个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一般来说,沉默不能作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明确表示“同意”才能视为有签订 ...

情况很简单,就是他们写着kostenlos anmelden, 我就注册了一下,之后就没管它。我的QQ早就不用了,被盗了,最近收到他们的催款单,说我用那个QQ邮箱注册的,还记录了我的IP地址,但是我查了一下,我现在的IP地址并不是这个,很是焦虑啊。我就怕我转了,他们以后让我再转啥的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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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6.2013 08:44:54 | 只看该作者
dietershang 发表于 19.6.2013 19:47
这个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一般来说,沉默不能作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明确表示“同意”才能视为有签订 ...

他签合同时很可能“同意”了一个“沉默”就自动生效的条款。估计两星期的期限也早过了。

关键是那个条款是否被有意隐蔽,正常情况下容易被忽略。搂主肯定是忽略了。是他自己粗心,还是对方欺骗?

签合同一定要看清条款。如果是免费的,而又需要给入太多信息,一般来说,都要当心。

免费或低收费的试用,常常都是自动延期为正式合同的。这样的东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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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6.2013 10:44:5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两个星期的期限,不是从网上注册的时间开始算,而是从合同从免费转变为收费的时刻开始起算。

点评

不好说。不是新合同,而是自动延长。另外,这也过期了吧。  发表于 20.6.20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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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6.2013 15:36:34 | 只看该作者
xunzhaohuishou 发表于 19.6.2013 19:44
主要不服的是,它提到的ip地址和我的不一样,感觉他们没证据

关键是我啥也没做,就是怕碰到流氓小企业,死缠烂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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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1.6.2013 08:53:36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意思是,他们没证据,你可以不承认那个邮箱是你的,或上过他们的网页?

你可以试试,但是有风险。

本来就是流氓企业,所以流氓手段,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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