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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网看到国内官员财产公开的种种困难,突然想到一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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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每年考公务员的学生越来越多,很多地方都是几十个人中选一个。我想可以在录取条件里面加上一条:凡是想要参加公务员选拔的必须同意公开自己的财产。这样做,并不会降低申请人员的质量,而且合法、合情、合理。职业选择,愿者上钩。最重要的是推行难度应该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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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依靠报考人员自己主动申报和有关部门核查,财产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难以保证。可以加一条:如果有任何人发现申报人有未公开申报的财产,举报人可得未申报财产的20%,剩余80%充公。7 K/ m& A- w! s6 b! [" t' K
0 t1 U4 [: i [3 Z. R7 u' L更理想的当然是:凡是想要参加公务员选拔的人员必须同意公开自己以及父母的财产。这个范围大了许多,对官员可能的腐败会有更大的制约。不过估计会遭到部分在位高官的反对,特别是太子党。这个条款可以作为第二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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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6 D- _( C3 U0 {( ]/ `诸位以为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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