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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德国法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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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9.2013 00:0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卞先生遭遇特里尔卖酒




卞先生早年大学德语专业毕业,出国热潮中来德国留学。德国学位难拿,便放弃了攻读学位,办起了旅游公司。数年下来公司生意已经红红火火。


这天,卞先生陪着一个中国旅游团游完布鲁赛尔和卢森堡后来到了德国西部边城特里尔。


特里尔是德国的古城,也是马克思的诞生地。同时特里尔还以德国摩泽河畔酿造的葡萄酒著称。


卞先生有意让旅游团品尝一下德国的葡萄酒,便找了一个古朴典雅的酒吧打算小憩一下。秋高气爽,落日余晖伴随鼎沸的人气,这个本来已属不小的酒吧坐得满满腾腾的。卞先生径直让旅游团见缝插针。见大家纷纷落坐以后,自己来到了一个略显安静的酒吧隔壁。


隔壁房间居然还要门票。在德国进酒吧收门票真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卞先生一想,可能今天人多,限制人数吧。没有细加思索,他买了门票就进了去。




这里正在进行葡萄酒拍卖。举手意味着以高于对方价格来竞投。卞先生对拍卖事宜一窍不通,也不知道这里在进行拍卖,只是觉得这里人少,便找了一个位子在竞投者中间坐了下来。过了半天也不见服务员过来,他便招手示意需要服务员。


拍卖人把它理解为竞投,标锤落地,拍卖人宣布,卞先生竞买了500升一桶的雷司令葡萄酒。卞先生顿时脸色苍白,保养得体的微胖圆脸走了形。




拍卖人有对卞先生付款的请求权吗?




拍卖人请求权的根据是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第二段。根据这一条条文,购物人有义务向卖方付清约定的货款并且收纳购入的货物。其前提是有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签订须要双方一致的意思表达:要约和接受。现在,即没有口头的、也没有书面的合同,因为没有明确的发盘。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卞先生在德国特里尔酒吧里的行为是否包涵了可以推断的签订买卖合同的要约。




合同的要约是一个意思表达,而意思的表达由客观宣示和主观宣示意识组成。客观宣示可以由口头、书面或者是推断完成。本案中,卞先生举手示意是拟签订合同的可推断意思表达。因为根据一般惯例它是拍卖场上的出价,可以由拍卖人一锤定音而成交。




这里的法律问题则是当事人卞先生是否同时有主观的法律约束意愿即法律宣示意识。卞先生招手示意是想招呼服务员要杯饮料,而没有主观法律宣示意识,即:想要签订购买500升葡萄酒合同。因为卞先生没有意识到给拍卖人递交特定的出价,因此他没有与此相关的宣示意识。




如果宣示人能够识别其行为具有意思表达的内涵,那么就须负担宣示责任。卞先生虽说不知身在拍卖场,但是他对身边事物能够轻易识别。拍卖是在有斟酒台、隔离开的酒吧里进行,而且还要支付门票。拍卖人则高声拍卖,唱名拍卖物品,重复竞买人出价并最终对最高出价一锤定音。卞先生身处酒吧多时,位于竞买人之间,本应对场内状况轻而易举知其所然。因此,宣示责任是成立的。




有鉴于此,卞先生招呼服务员,就有欲签订买卖合同的推断要约的意思表达。拍卖人一锤定音,便接受了他可推断的签订合同的宣示。




现在,卞先生必须得要履行合同,或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9条1段由于误会撤销他的意思表达。因为我们在此确认的意思和宣示的分离是法律意义上的错误宣示。卞先生表示了签定买卖合同的意思,但并非发自真心,即并没有真正的购买意识,因为他只是想招呼服务员。这样,撤销意思表达的理由便成立了。卞先生只须根据德国民法典142条表示撤销意思,使其意思无效就行了。但是根据德国民法典122条,撤销意思是以请求赔偿为代价的:卞先生要赔偿由此而生的(拍卖人)信任损失。损失额度为把酒卖给他人的低价和卞先生出价之差。




卞先生此时要仔细斟酌,他是要履行500升葡萄酒的买卖合同呢还是撤销合同意思。




结论: 根据有效合同,拍卖人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433条2段要求卞先生支付500升葡萄酒价格。




卞先生呢,脸也拉得更长了。




(王博士根据原2002年版德国民法典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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