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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翻译项目: 德国居留法规 [打印本页]

作者: quain    时间: 17.8.2009 07:48
标题: 翻译项目: 德国居留法规
本帖最后由 quain 于 9.9.2009 14:38 编辑

http://bundesrecht.juris.de/aufenthg_2004/index.html

翻译内容:
目录(奖励40通宝)。
条款,共107条(每一条奖励20通宝)。

如果挑到内容少的条款,请自觉向上或者向下再选取一条或者多条相邻的条款。(既然翻译法律,就应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哈!)

翻译参与成员如有专业内容疑问,可在
http://www.kaiyuan.de/forum/forumdisplay.php?fid=342
发帖提问,法律顾问会在24小时之内给予解答。

约定条款请回帖说明,避免重复翻译!谢谢支持和配合。

18082009:目录、9、16、21翻译已完成;目录校对已完成
20082009: 7、1733翻译已完成


参与成员:
silverphq:§9、§、16, §7, §17, §33
老M:目录
august_unbear:§21

camus:法律顾问、校对


感谢herrschen童鞋的指正,请大家翻译时注意法规条款的表达
§:条例
Absatz:条款
Satz:句子
例如:§ 12 Absatz 1 Satz 4(缩写§12 I 4)即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句
作者: 宸萱    时间: 17.8.2009 09:42
好事~太棒了!!!顶~!
作者: 蓝帝狮    时间: 17.8.2009 09:43
支持一下
作者: 有容乃大    时间: 17.8.2009 10:12
好项目,挺你。
作者: 海雨天风    时间: 17.8.2009 13:46
呵呵 顶一个
作者: xiaopeng    时间: 17.8.2009 13:52
zhi chi XXXXXXXXXXXXXXXX
作者: 老M    时间: 17.8.2009 20:02
那我先拣个简单的,把目录领了吧,争取今天晚上交稿,呵呵~
作者: majia666    时间: 17.8.2009 22:10
准备参加了
作者: 老M    时间: 18.8.2009 00:01
目录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头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发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9a条 欧盟长期居留许可
第9b条 居留时间的计算
第9c条 生活费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头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

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8a条 水平等专业避难人员以就业为目的的居留权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科学研究
第21条 自由职业

第5节

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特殊政治利益情况下的接收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

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头衔
第38a条 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拥有长期居留权人员的居留头衔

第8节

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融合计划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

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49a条 拾得证件数据库
第49b条 拾得证件数据库内容

第5章

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的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撤销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对已被驱逐的外国人的监视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

离境义务的执行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禁止谴送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

责任与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67条 费用责任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

程序规定

第1节

管辖范围

第71条 权限
第71a条 权限与告知
第72条 参与必要
第73条 签证程序中和颁予居留头衔方面时的其它参与必要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1a节
过境遣送
第74a条  外国人的过境遣送

第2节

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

管理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头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

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移民局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89a条 对拾得证件数据库的程序规定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0a条 移民局向居民登记处的通知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1c条对2003/109/EG 方针的内部协定的执行情况
第91d条对2003/114/EG 方针的内部协定的执行情况
第91e条 对临时性保护的登记和内部协定的数据传递的共同规定

第8章

难民,移民和融合的受委托人
第92条  受委托人部门
第93条 任务
第94条 部门权限

第9章

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

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适应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的继续生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性规定
第104a条 旧案例的处理
第104b条 融合子女与避难外国人的居留权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5a条 管理程序的规定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作者: august_unbear    时间: 18.8.2009 06:20
本帖最后由 quain 于 20.8.2009 15:57 编辑

§ 21.

根据herrschen指导修改
作者: august_unbear    时间: 18.8.2009 06:24
建议还得有几个人审阅把关,统一目录和条例中及各条例中的专业名词

比如翻译的目录21是自由职业   我翻译的是独立经营活动   我觉得自由职业是freiberufliche tatigkeit 独立经营活动是selbstandige tatigkeit 也很有可能是我理解有误   需要法律系朋友较正
作者: camus    时间: 18.8.2009 08:11
selbstandig确实翻成“独立”比较妥当,至于selbstandige tatigkeit,个人觉得结合具体条款的规定,“独立经营”比较直接,或“独立活动”比较严谨,因条款中对此“活动”有具体限制。
作者: 有容乃大    时间: 18.8.2009 08:15
建议还得有几个人审阅把关,统一目录和条例中及各条例中的专业名词

比如翻译的目录21是自由职业   我翻译的是独立经营活动   我觉得自由职业是freiberufliche tatigkeit 独立经营活动是selbstandige tatigkeit 也很 ...
august_unbear 发表于 18.8.2009 07:24

赞同。
作者: camus    时间: 18.8.2009 08:15
建议先统一条款Titel及多数高频词,以免歧义。
作者: 老M    时间: 18.8.2009 10:31
本帖最后由 老M 于 18.8.2009 11:38 编辑
建议还得有几个人审阅把关,统一目录和条例中及各条例中的专业名词

比如翻译的目录21是自由职业   我翻译的是独立经营活动   我觉得自由职业是freiberufliche tatigkeit 独立经营活动是selbstandige tatigkeit 也很 ...
august_unbear 发表于 18.8.2009 07:24


非常同意~~呵呵, 其实偶一开始领这个目录的时候就想过,1是相对简单,2是方便其他同学领条款~呵呵,偶翻的时候几次也拿不准。。。
Selbständige Tätigkeit 我翻成自由职业,原因有仨,呵呵 (我理解的可能有错儿,贴出我的想法希望大家多指正~)

1, r/e Selbständige 被字典翻为 自由职业者
2, 网络上解释: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
3, 当时是想有别于第18条有雇佣关系的职业。
当然我理解的可能有错儿,贴出我的想法希望大家多指正~
作者: 老M    时间: 18.8.2009 21:22
谢谢ls滴,学习了~
ps. smiley里面木找到呱唧呱唧~~
作者: 漂在爱琴海    时间: 18.8.2009 21:43
好主意
作者: august_unbear    时间: 18.8.2009 22:11
在德国法定义中Selbständigkeit是包含Freiberuf的大概念。Freiberuf是在§ 18 Einkommensteuergesetz罗列出来的职业,虽然可以独立开业,但它交的不是营业税, 所以基本上只是在税法中有意义。Freiberufler一般都需 ...
herrschen 发表于 18.8.2009 17:55

嗯很专业!!
能者要多劳哦!
作者: august_unbear    时间: 18.8.2009 22:14
建议先统一条款Titel及多数高频词,以免歧义。
camus 发表于 18.8.2009 09:15

赞同!建议由翻译组法律方面元老分管下几个章节,首要统一Titel,然后统一法律专业名词。
作者: quain    时间: 20.8.2009 16:12
积分高于 30000 才可浏览,再看看自己可怜的300多分,放弃了。。。
herrschen 发表于 20.8.2009 16:06

wenn ich zu hause bin, spreche ich mit dir.
作者: superjade    时间: 20.8.2009 19:29
吼吼,活动很好,看不了
作者: quain    时间: 25.8.2009 10:32
决定翻§9,欢迎拍砖
silverphq 发表于 25.8.2009 10:27


this is very useful
作者: sharissly    时间: 26.8.2009 20:20
请教一个问题,比如§ 9 II 3: Satz 1 Nr. 2 und 3 = 第一句的第一第三项
我的理解第一句是第一句话,那这一句话还有第一第三项吗?疑惑中。。。
作者: camus    时间: 27.8.2009 12:27
Satz 1 应该就是指第9条第二款的Satz 1,也就是“Einem Ausländer ist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zu erteilen, wenn ”这句。Nr.2 und 3 就是那句话后面的九个列举中的第二个和第三个。
作者: vivien0928    时间: 27.8.2009 13:26
积分太低。。。想看也看不了。。。
作者: camus    时间: 27.8.2009 23:40
恩,前辈多指教~
作者: ewen    时间: 28.8.2009 09:11
根据 我所知, 德国民法 有中文的翻译, 我以前有, 但是现在还掉了。 silverphg 你可以看看附近有没有借的哦, 这样学就很简单了。
作者: sharissly    时间: 28.8.2009 09:49
根据 我所知, 德国民法 有中文的翻译, 我以前有, 但是现在还掉了。 silverphg 你可以看看附近有没有借的哦, 这样学就很简单了。
ewen 发表于 28.8.2009 10:11
俺也去搞一个
作者: sharissly    时间: 28.8.2009 14:27
师不论长幼啊~
作者: camus    时间: 28.8.2009 21:45
说的是呢,三人行必有我师~
作者: sharissly    时间: 29.8.2009 17:36
也就是说我和三个人一起走,必定有一个是我学生,哈哈~
作者: 素灰    时间: 7.9.2009 12:59
强烈强烈支持斑斑这种利民举动~~~~
强烈强烈支持达人们这样无私奉献的热情~~~
作者: 小混蛋    时间: 16.9.2009 15:45
支持。。就是时候能出来。。
作者: 太湖主人    时间: 25.9.2009 16:26
不学法律的,纯粹顶了!
作者: 同一片天    时间: 27.9.2009 18:16
ding
作者: asia    时间: 28.9.2009 19:37
纯粹顶
作者: disazhi    时间: 8.10.2009 19:11
占个位,试试翻译第3条
作者: disazhi    时间: 8.10.2009 20:22
3护照义务
(1) 外国人必须在持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情况下进入联邦领土或在其逗留,
除非其进入联邦德国享有豁免权。在联邦境内停留期间,履行护照义务可通过
有效的替代证件(见第48条第2款)。
(2) 联邦政府内政部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有权设立例外情况,准许外国人通过联邦德国边境并给予其6个月的居留权。
法律条文好难啊,最后一句吃不准,以前有人指导过我,说我翻译表达上还要提高,希望大家指教!
作者: sharissly    时间: 9.10.2009 21:40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9.11.2009 20:03
本帖最后由 下雨的天空 于 23.11.2009 19:36 编辑

第18条 就业 (In Bearbeitung)

(1) 对外国人的就业许可是取决于德国经济布局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和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的需要。本条目对国际条约不起作用

(2) 外国公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授予以就业为目的居留衔。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居留衔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雇佣无须经联邦就业局的允许。联邦就业局应限制对此居留衔的批准。

(3)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此居留衔是通过政府协议规定的;或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对此居留衔的批准是被允许的。

(4)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有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能对某一专业内的某一职位予以颁发,此专业应是被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所承认的。在个别合理的情况下,一个就业居留衔可会给予批准,当这一就业符合一个公众的,特别是一个区域的,经济的,或者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利益

(5)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第十九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要约存在的时候, 就业居留许可才能予以颁发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9.11.2009 20:06
法律条款真的很难翻译,很绕口,审译(法律)专家请多多提意见!谢谢!
作者: Marsliang    时间: 9.11.2009 20:46
第18条 就业

(5) 根据第二款和第十九条,一个就业居留许可会给予批准,当一个实际的工作岗位要约存在。
下雨的天空 发表于 9.11.2009 20:03


这样翻或许顺口一点,不过是不是不够专业,而是太口头化了呢?
(5)根据根据第二款和第十九条,只有当出示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时,才能颁发居留。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9.11.2009 20:58
回复 66# Marsliang

这个问题我也想了很久,在前面几条的翻译里,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如果把条件从句放在句子的开始,从中文的角度听起来,就比较顺。

但放到这种法律条款里,会不会要求把对结果的陈诉放在句子的前面来表示强调呢?

这个问题让我也犹豫了很久。
作者: Marsliang    时间: 9.11.2009 21:18
我从来没看过中国法律条文的陈述。最好看看再说。

中文和外语不同的地方之一,就是外语可以把主要的东西先说了,再来补充。比如主句表明意思,从句补充条件或结果,或者用介词补充。
作者: alibal    时间: 10.11.2009 09:30
我不敢跟大家一起翻译这个项目就是怕自己会耽误别人……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10.11.2009 17:17
本帖最后由 下雨的天空 于 10.11.2009 17:26 编辑

回复 68# Marsliang


    同意,专家们能给我们指指路吗?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10.11.2009 17:21
而且还有一个小小的建议,能不能把已经翻译好的条款编辑到一块,这比较有利于后来的翻译跟前面翻译在语言风格或词语使用上保持一致。
作者: camus    时间: 10.11.2009 19:38
本帖最后由 camus 于 10.11.2009 22:30 编辑

第二款涉及的两个条款:“本法第三十九条”,“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这样说会比较清楚。
第三款。汉语的语言习惯的确是把重要的放在最后。一……就,只要……就,几乎所有的条件副句都是条件句在前,主句在后。“的”、“地”出现的频率比“得”要高得多,也是明证。所以先次后主的顺序比较符合阅读习惯。翻译时,如果前面的条件太长或者并列结构太多,可以代换。如:“据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
第四款。对不起我没太看明白这段翻译。Interesse是“利益”而非“兴趣”~
第五款的条件是“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而非“要约”。

P.S.:同一法律内部引用时最好注明“本法第XX条”,请翻译的同学留心。
作者: Marsliang    时间: 11.11.2009 00:06
回复  Marsliang


    同意,专家们能给我们指指路吗?
下雨的天空 发表于 10.11.2009 17:17



我是砖家。我觉得你翻译的相当好了,看过你翻译的文章,很喜欢。翻译不是一件容易的活,我的语文很差,想翻也翻不了。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29.11.2009 18:51
本帖最后由 下雨的天空 于 29.11.2009 18:53 编辑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1)高水平专业外国公民,在以下这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被授予落户许可。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落户许可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落户许可无须经联邦就业局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并且这一受领合理保障了德国联邦共和国生活水平的一体化和确保了其生活费用无须依靠政府的援助。州政府可以决定,对于落户许可的授予需要的是,根据本条第一句的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同意,还是其授权机构的同意。

(2)根据本条第一句,高水平专业人员特指为:
1. 拥有特殊技术知识的科学家;
2. 位居显着职位的教职人员或者位居显着职位的科技人员;
3.专家或拥有特殊专业经验的行政人员,这类人员的工资至少要到达能满足一般养老保险的收入水平。
作者: 下雨的天空    时间: 2.12.2009 20:20
第18条 就业

(1) 对外国人的就业许可是取决于德国经济布局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和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的需要。本条目对国际条约不起作用

(2) 外国公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授予以就业为目的居留衔。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居留衔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雇佣无须经联邦就业局的允许。联邦就业局应限制对此居留衔的批准。

(3)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此居留衔是通过政府协议规定的;或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对此居留衔的批准是被允许的。

(4)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有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能对某一专业内的某一职位予以颁发,此专业应是被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所承认的。在个别合理的情况下,一个就业居留衔可会给予批准,当这一就业符合一个公众的,特别是一个区域的,经济的,或者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利益

(5)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第十九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要约存在的时候, 就业居留许可才能予以颁发
作者: 开O元    时间: 13.12.2009 14:07
马克
作者: 51scott    时间: 26.12.2009 03:29
恩 很崇拜楼主 啦
作者: yk3    时间: 27.12.200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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