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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和我的德国丈夫,2011年6月在中国注册结婚。2012年9月我来到德国。我第一次拿到德国的居留签证是从2011年9月到2013年三月我和我的德国丈夫婚姻关系不稳定。他一直我给我施加压力,要求我签署一份离婚协议。
要求分居和离婚,放弃我和我女儿[我和前夫的孩子}一切扶养费。如果我答应他签署文件。他在三月帮助我拿到新的签证。
我请求解答的问题有:
1]这份离婚协议我可以签字吗?如果签字有哪些弊端。
2]如果我签字,三月拿到新的签证以后我和他分居,他去外国人局投诉我,我要和他分居。外国人局是否会收回我的签证?
3]如果我拿到新的签证,我离开他和另一个德国人生活在一起。我的丈夫去外国人局投诉我,外国人局会收回我的签证吗?
4]如果我签署这份文件,拿到德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在德国三年后,把这份离婚文件交给他。这份文件可以公证吗?这要符合德国法律吗?
5]我和德国丈夫离婚前。我在中国有两间分期付款的房产。现在还在分期付款[前夫支付]。和德国人结婚以前我们没有做财产公证。请问他可以要求得到我的财产吗?
幸福的婚姻是相同的,不幸福的婚姻各有不同。我每天服用安眠药。实在是无法忍受他的欺负威胁以及压力了。恳请朋友的帮助。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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