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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u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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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项目: 德国居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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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8.8.2009 08: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selbstandig确实翻成“独立”比较妥当,至于selbstandige tatigkeit,个人觉得结合具体条款的规定,“独立经营”比较直接,或“独立活动”比较严谨,因条款中对此“活动”有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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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18.8.2009 08: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先统一条款Titel及多数高频词,以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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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7.8.2009 12: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Satz 1 应该就是指第9条第二款的Satz 1,也就是“Einem Ausländer ist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zu erteilen, wenn ”这句。Nr.2 und 3 就是那句话后面的九个列举中的第二个和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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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7.8.2009 23: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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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8.8.2009 21: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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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0.11.2009 19: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mus 于 10.11.2009 22:30 编辑

第二款涉及的两个条款:“本法第三十九条”,“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这样说会比较清楚。
第三款。汉语的语言习惯的确是把重要的放在最后。一……就,只要……就,几乎所有的条件副句都是条件句在前,主句在后。“的”、“地”出现的频率比“得”要高得多,也是明证。所以先次后主的顺序比较符合阅读习惯。翻译时,如果前面的条件太长或者并列结构太多,可以代换。如:“据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
第四款。对不起我没太看明白这段翻译。Interesse是“利益”而非“兴趣”~
第五款的条件是“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而非“要约”。

P.S.:同一法律内部引用时最好注明“本法第XX条”,请翻译的同学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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