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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mus 于 10.11.2009 22:30 编辑
第二款涉及的两个条款:“本法第三十九条”,“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这样说会比较清楚。
第三款。汉语的语言习惯的确是把重要的放在最后。一……就,只要……就,几乎所有的条件副句都是条件句在前,主句在后。“的”、“地”出现的频率比“得”要高得多,也是明证。所以先次后主的顺序比较符合阅读习惯。翻译时,如果前面的条件太长或者并列结构太多,可以代换。如:“据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
第四款。对不起我没太看明白这段翻译。Interesse是“利益”而非“兴趣”~
第五款的条件是“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而非“要约”。
P.S.:同一法律内部引用时最好注明“本法第XX条”,请翻译的同学留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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