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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之后又是矿难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山西省孝义市安信煤矿发生矿难,迄今为止已经造成三十三人死亡。据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是井下炸药库所存放的非法私制炸药自燃引起爆炸,产生有害气体,部分巷道垮塌,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伤亡。深层原因在于该矿火工品管理混乱,非法越界开采,严重超员生产;劳动组织管理混乱,未给工人配备自救器,以掘代采、多头掘进、无风微风作业,违规使用农用三轮车等。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吕梁市市长董洪运在向国务院和调查组作检查的时候承认,该矿难暴露出在煤价普涨下,该矿矿主违纪枉法,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劣行为。同时,暴露出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管理监管不到位和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国家煤炭安监局局长赵铁锤评论说:“该事故性质恶劣,教训极为深刻。”
这段时间,各种灾难接踵而至。在汶川地震的大灾难面前,所有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都变成了微不足道的小新闻。自然事故和人为灾难,一个接一个,交织在一起,层层叠叠,让人震惊,让人恐惧,让人麻木,让人司空见惯,让人习以为常。事故的性质没有不恶劣的,教训没有不深刻的,但事故仍然继续发生。在近年来的媒体上,“矿难”成为一个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与之同时出现的是“安全生产”这个特殊名词。负责此领域的部门“安全生产总局”被提升为一个部级单位,而专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的部门也扩大为“煤炭安监局”。
监察机构的膨胀,并没有遏制矿难的频繁发生。没有这一起起的矿难,似乎便没有人去关心全国煤矿安全方面存在的五百多亿人民币的缺口;尽管一而再、再而三发生大小矿难,死亡矿工的人数也不断突破世界纪录,却仍不足以改变整个行业运作的“潜规则”——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
矿难之中的“瞒”和“骗”
我在独立记录片拍摄者胡杰所拍摄的短片《远山》中,看到了矿工们原始状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一铲煤,一捧血,这就是经济增长背后的真实,难怪小说家刘庆邦将黑色的煤矿称作“血矿”。矿难给那些津津乐道于经济增长的经济学家们敲响了警钟,可惜他们都不愿弯腰去倾听之。除了少数勇敢者之外,大部分记者在矿难中都缺席了:那些逝去的平凡的生命从来都不是报道的重点——大家长期生活在一种轻视乃至蔑视生命的氛围之中,“感动”变成了一种奢侈品。
我在阅读报纸和观看电视的时候,有一个惊人的发现:对每一起大型矿难的报道,重点并不是为逝去的生命致以哀悼(当局从来没有因为某起特大矿难而宣布该日为“全国哀悼日”),也不是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揭露和批评,而是充斥着对领导们“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亲临现场指挥抢险”的赞美——矿难的主角是领导们,矿难反倒成了领导们体现其亲民作风的良机。矿难迅速由“坏事”摇身一变成为“好事”、由“教训”摇身一变成为“经验”。
媒体的无耻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在若干新闻报道中,很少出现遇难矿工的名单,却经常出现“发出重要批示”的和“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行动”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们的名字。领导的名字必须严格按照地位的高低排列下来,所使用的字数及形容词也有不同的等级——如果市长是“慰问”,那么省长就必定是“亲切慰问”,中央领导则必须是“无比亲切的慰问”。至于那些仍然被困在井下的矿工,他们死难的经过则从容省略之——反正他们不是“名人”,除了他们的亲人以外,无人知晓他们的名字。在这些长短不一的报道中,领导们的“指挥若定、运筹帷幄”成为记者们描写的总店,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感受则被不屑一顾——这种有选择性的新闻报道方式,堪称“中国特色”,也形成了新闻界的“潜规则”。当然,记者大都也是可怜的受害者,他们是有苦说不出,他们必须按照宣传部的命令来撰写新闻稿。
近年来,有民间人士呼吁当局为在特大矿难中遇难的矿工降半旗,以体现政府对普通公民生命的尊重,这也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但是,这一建议一直没有引起决策者们的注意,在每年召开的“两会”上,从未正式讨论此议题——中国是一个人满为患的国度,中国更是一个矿难每天都在发生的国度,如果国家为矿难降旗的话,中国的国旗没有一天可以升起来。正如地震无法震出一个“新中国”,矿难也无法用普通公民的血泪洗刷出一个“新中国”。那种来自所谓的“精英群体”的、用弱势群体的生命为“新中国”奠基的想法,与煤矿老板用矿工的生命换取不义之财的做法同样冷酷、同样残忍。
大多数的矿难发生之后,地方官僚的第一反应通常是:如何遮掩或缩小事实,如何对媒体和上级政府展开“公关”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降低死难矿工的人数,因为矿难死亡人数越少,对他们的官位的影响也就越小。至于如何妥善安葬死者和安慰遇难者家属,与他们官位的去留并无直接的关系,便可以暂时放在一边,甚至可以使用暴力手段让死难者家属封口。当然,有时候也可以适当使用金钱收买的办法:在山东新汶矿难中,一直被欺瞒和冷遇的难属们,群情激昂地与当地警察发生冲突。于是,当局承诺发给每个难属发两千元的“慰问金”。两千元便可以买一条人命,人命有多么不值钱!
在对上级和媒体的“公关”活动中,“瞒”和“骗”是官员们最常用的两大招数。山西天龙煤矿发生事故之后,地方党政官员与煤矿经营者串通起来,精心编织谎言,企图瞒天过海、逃避事故责任。当时,井下突然发生瓦斯爆炸。经过数小时的抢救,挖出尸体三十八具,救出伤员多人。天龙煤矿股东贺勤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刻伙同南桑峪村村委会副主任李社龙组织策划将伤亡人员转移外地,企图隐瞒事故。他们还指使车队司机分两次将找到的三十八具尸体分别转移到陕西韩城、澄城和河南三门峡。许多尸体就被丢弃在荒野,后来被找到时已高度腐烂。矿主和基层政府官员向上级汇报此次事故,谎称只死亡四人。地方政府官员和矿主形成了相当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以黑社会的方法草菅人命、毁尸灭迹。
哪些官员因矿难而受到惩罚?
“瞒”和“骗”大部分时候都会奏效,不过也有纸包不住火的时候。当弥天大谎被揭穿之后,上级政府对一起矿难开出了一张长长的惩处名单:“河津市市长霍拴孩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赵有发、分管科技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韩绍臣、河津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史全中、副局长谭文魁等被行政撤职;河津市煤炭工业局及下化乡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分别被给予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运城地区煤炭工业局局长丁志良、副局长高安囤、谢肃增分别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运城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李天祥、协助行署专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运城地区行署党组成员、体改委主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运城地区行署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建议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所在党组织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我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地引用这张名单,是想让读者们看到并记住这些丑恶的名字——虽然他们只是罪恶的一部分、甚至并不是直接的“罪魁祸首”,但他们“与罪恶共舞”的选择,造成了数十名矿工死难并曝尸荒野。
矿难给官员们带来的不外是两种命运:一部分官员在抢救行动中表现良好,在媒体上大出风头,仕途得以巩固甚至升迁;另一部分官员因为主管安全生产不力而到批评、处分甚至免职,其升官发财的梦想暂时蒙上一层薄薄的阴影。在诸多重大事故当中,真正受到“实质性”惩罚的,向来只是比较低级的管理人员。而且,其处分程度也相当轻微——大部分官员依然还面不改色、心不跳地坐在原位上。即便有地方党政首脑遭受“行政降级”或“停职审查”的处罚,但等风头一过,他们立刻便“易地为官”了。
迄今为止,只有深圳和重庆两地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规定,该规定将有无重大事故发生作为官员是否引咎辞职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缺乏权力制约和新闻监督的背景下,即使有了“引咎辞职”的制度安排,却没有强制力使之实行,而只能依赖领导干部本人的“良心发现”——而今天的领导干部大都早已良心泯灭。迄今为止,虽然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年年有、月月有乃至日日有,但在发生重大事故的地方,却未听说过有哪个父母官因为受到“良心谴责”而主动辞职的。官职乃是官员的生命,甚至比生命更重要——也许此官职是其花费数十万、数百万买来的,哪能在未捞够本甚至翻若干倍的情况下就轻言放弃呢?为了捍卫乌纱帽,这些“父母官”们不惜恬不知耻地稳坐钓鱼台。如果是一个“天良未泯”的人,根本无法混进“要求严格”的领导干部队伍中去。
由于矿难不断且规模越来越大、死难人数越来越多,受到惩罚的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近年来,贵州省和辽宁省各有一名副省级高官因矿难而被停职检查,并被责令写出深刻的检讨书。有关部门发布类似消息时,似乎有压抑不住的得意感和光荣感,仿佛在向公众炫耀说:我们的惩罚措施有了巨大进步,改变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政治传统——看,连副省长这样的高级官员都遭到惩处了,够严厉了吧?于是,对矿难的报道变成了一场廉价的“公仆秀”。官僚们不以矿难为耻,反以矿难为光荣。诚然,被“惩处”的官员,最高级别到了副省长。但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受到批评和处分的仅仅是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而不是负有更大责任的、正职的省长和省委书记呢?为什么仅仅要求副省长写一份“深刻的检查”就完事,而不是彻底追究其渎职行为甚至立即将其罢免呢?
中央下令提交的检讨书,最后都没有下文,至少没有在媒体上公布出来——也许能读到其检讨书的,仅仅是更高级别的领导,难属和普通公众都没有资格阅读。我不知道两名副省长的检讨书是否具备“秘密”的性质,但他们以一份薄薄的检讨书,便可以轻易抹去数百条遇难矿工的生命吗?
在处理矿难责任人的过程中,一般只有党纪、政纪的介入,法律始终处于缺位的状态。无论怎样伤亡惨重的矿难,官僚们所受到的处理大多只是党纪和政纪处分而已,很少高级官员因为渎职、玩忽职守而被移交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
矿难真的无法遏制吗?
当矿难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矿工的生命便被明码标价了。在某些矿难中,作为大型国企的矿务局,发给死难者的赔偿金分作两个不同“等级”:如果是拥有城市户口、属于“居民”和“正式工人”身份的死者,其家属可以获得五万元左右的补偿;那些“农民兄弟”就只好委屈了,最多只能得到三万元左右的补偿。人的生命的价值,原来可以用这种方法来计算——你是一等公民,他是次等公民,大家的命便可以卖出不同的价钱来!
在上级政府的眼中,地方官员的主要政绩是经济的发展,是GDP的增长。在一些产煤的省区,煤矿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撑,如果真要下决心整治煤矿,那么GDP便会一落千丈。所以,为了提高煤矿产量,为了繁荣地方经济,忽视安全生产、牺牲矿工生命,乃是一种“权宜之计”。司马迁说过,有的人的生命重如泰山,有的人的生命轻如鸿毛,矿工的生命便属于后者。当前中国能源方面缺口越来越大、煤价不断攀升的时候,用最少的钱在最短时间内挖出最多的煤来,成为每一个投资者的首选。在此种算计方式当中,矿工的生命成为轻中之轻,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于是,中国的煤炭便成了“血煤”。
即使出了重大责任事故,官员们仍然毫无内疚之心,官照样当、酒照样喝、高尔夫球照样打、漂亮女人照样包养。至于行政处分、党内警告、深刻检查等,不过是腐败分子们屡试不爽的“遮羞布”罢了。当风声过后,他们很快东山再起且青云直上。假如“行政处分”和“党内警告”真的有用、假如官员们写的检查真的“深刻”而“沉痛”,那么一次事故之后就不会有第二次,至少不会接二连三、一次比一次更加惨痛了。
矿难屡屡发生,是否真的不可遏制呢?在我看来,是不为也,非不能也。矿井上面的黑暗和矿井下面黑暗,许多官员心知肚明。只不过,在煤矿价格猛涨的大背景下,他们既需要利用煤矿开采带动地方整体的经济发展,更需要从中捞取大笔的不义之财。官员们在享有诸多既得利益之后,更加在乎官职和收益。他们对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的阙如,向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故发生之后也竭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深知,即便事故真的发生了,他们本人所受的惩罚也十分有限,因为上级官员也是受益者链条上的一环。
终结矿难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关键看当局有没有这样的勇气。首先,中央政府应当建立起一套将矿难与官员的升降联系起来的人事任免制度。中央将矿难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查中的“一票否决”因素:只要发生一起大型矿难,该省市区的党政一把手立即就地免职,并不得易地为官。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对山西等产煤大省,可以轮流调动同级官员前来主政,将其遏制矿难的成果作为其升迁的重要标准。如此这般,矿难迭起的现状必将得到改观。
其次,除了党纪和政纪之外,法律不可缺位,司法机关理应独立介入矿难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之中。对于在矿难中负有重大责任的、且有触犯法律的行为的地方党政官员,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渎职罪、受贿罪等。如果司法部门能够摆脱党政机关的干涉和制约,必然能震慑在煤炭开采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地方官员,从而遏制矿难的蔓延和扩大。
第三,新闻媒体应当自由报道矿难的真相,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如果新闻媒体能够充当起“第四种权力”的使命来,能够将真相大白于天下,那么那些在黑暗中勾结在一起的官僚和奸商们,便再也无法肆无忌惮地践踏矿工的生命了,而遇难者家属也不会在威胁之下三缄其口了。
然而,迄今为止,我还看不到当局在以上三个方面试图有所作为的迹象。每一次的矿难之后,我都悲哀地发现,由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联合实施了对死难者的第二次卑鄙而残酷的谋杀。如果不把矿难当作我们每一个人的悲剧和耻辱,如果依然文过饰非地从矿难中寻找歌颂党和政府的资源,那么矿难的终结永远是不切实际的梦想。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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