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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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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K, L) s* y7 I+ f0 R 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R- G5 r3 H6 ~2 s U 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 W. q0 }. D$ e9 t3 A, O ! ~/ s. D2 J# x; ~8 q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 - ?4 N# O. d: g1 U+ n" v' _ ^ 3 M* S* P3 ]& @3 e7 n9 n2 A[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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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5 h7 U) ^2 [/ O% ?3 s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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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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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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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 s7 I9 T( n! E8 Q, K1 b; } 对案例1 的争议: ; S) ?" t4 z$ J e! s3 M6 Q" P- {2 J( [0 T/ o9 L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1 z$ F0 Y/ L8 q% q 6 g f0 s8 n- D% V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F% k% S9 |3 C ~6 I 6 E. Y6 w3 ]- q- E4 J 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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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8 ~" g$ `+ f, `2 H+ m) N0 J. d% ~! {对案例3有问题:% t2 g& n% q- D; c9 f% F , y) D: ]' S2 V/ h z; u1 o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C7 V$ a6 ^" O0 X$ t! H& w9 |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5 G. U* r) z" h% T - Y- n2 T" p& ]# q5 A+ C& m2 G 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7 ^: z3 s+ J# \4 V1 G; O- n # ~7 i9 E$ P7 C: |! }/ e, P$ ~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 _& w7 p9 E; r9 X" t- w m: c1 X! b9 J9 B, K/ `# s. G! U3 X 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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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 * j. B" w. z ? * Q6 {" A! o; ~3 p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 R" Y4 U2 {9 Y5 ?- z/ D ! r$ c- u5 B6 ~- H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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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6 p0 [$ E/ {" v* j& u9 T 9 w. k, [- c, {$ n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h( @' _. l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j% |/ m5 F7 r7 X8 i- d 1 t5 s2 a' L6 | b. a; t. w8 r$ ^ 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1 H o" ?1 j1 J3 z7 d7 W0 g) ]. W+ w1 N8 T% ~6 `- E- g0 }: L$ B 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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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 z; u6 y2 t f6 [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u/ _& m- I/ N) p - b5 M C* X! ^# s" G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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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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