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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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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2010 16:5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共同体:氏族公社、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

  人类为了脱离动物状态,从一开始就需要以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是自然形成的人类社会的最初共同体,“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②。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的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终于被按照居住地区来组织国民的国家所代替。

    中国商周时代,社会生产是通过共同体进行的。但是这种共同体究竟是氏族公社,还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或者这三种公社同时并存,史学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论者有时笼统地使用“公社”、“公社成员”这样的概念,而并不细究是什么样的公社和公社成员。但我们知道,不同的公社不仅反映了其原生形态、次生形态和再次生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且它们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差别。

    商代的卜辞常见“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的记载。直到商朝灭亡后,被周人征服的殷民还保留着族的组织。周初分封,鲁公分到了殷民六族,康叔分到了殷民七族③。这些族无疑还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有的学者据此认为,商代虽然已形成了早期奴隶制国家,但氏族公社并未瓦解,直到周灭商时,商族的氏族共同体基本上还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

    根据文献和考古发掘的材料,商代已有比较完备的国家机器,这一点为多数学者所公认。就家庭形式来说,商代显然也已经越过对偶家庭阶段。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认为,“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但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大致可以肯定商代业已形成了父子相继的制度和嫡庶观念,存在着和周代相类似的宗法组织和宗法制度④。宗法制起源于父家长制。可见商人的家庭形式早已达到家长制家庭公社阶段。家长制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⑤。这两点,在商代都是存在的。《尚书·酒诰》说妹土人“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孝的观念,就是父家长制和父权的产物。成王分封鲁公伯禽殷民六族时,“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⑥。“宗氏”和“分族”,有的学者认为即是大宗和小宗,也有的认为是宗族和家族。至于“类丑”,则大都认为是奴隶。商代人殉,既有墓主人的亲属侍妾,也有家内奴隶⑦。上述材料说明,以父权制和家内奴隶制为特征的家族及其所组成的宗族,是商人进行社会生产和政治活动的共同体。尽管它们还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毕竟已经不是原生形态的氏族公社。

    周人在灭商以前,也已经形成了父权制的家族公社。《诗·大雅·公刘》中所描写的公刘,就是一位族长。《史记·周本纪》说古公亶父避薰育戎狄,“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所谓“私属”当指包括在家族中的非自由人。《诗·周颂·载芟》: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喷其馈,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载获济之,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燕畀祖妣,以洽百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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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7:02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我们从共同体、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和国家政体四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模式问题。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国家形式既体现了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又显示了自身固有的历史特点.如果把它的模式简单勾画出来,那就是:

(一)中国原始社会瓦解以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共同体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并存。这两种共同体在商周时代都可以见到。从历史发展的顺序来说,家族公社先行于农村公社,血缘组织解体以后才过渡到地缘组织。但由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起了牢固的维系作用,使得父系血缘组织以家族和宗族的形态长期保存下来。春秋时代,在国人居住的地区,其地方行政系统还有明显的血缘组织的痕迹;在野人居住地区,则是摆脱了血缘关系的地域组织。直到战国时期,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才相继趋于解体,国野之间的界限也随之消失,终于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农村。

(二)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也和许多文明民族一样,是从土地公有经过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发展成为私有的。土地私有化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由共同体成员的份地变为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一是由国家分封和赏赐的田邑变为私人的地产。由于凌驾在所有共同体之上的国君是最高的所有者,所以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这里集中表现为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的份地始终以国家授田的形式出现。所谓井田制,即是和授田有关的土地疆理制度。当公社内部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废除之后,农民的份地也就转化为他们事实上的私有土地。奴隶制国家实行的分封制,赋予大小贵族占有的土地以合法的规定,采邑主可以把田邑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这就使得本来具有禄田性质的采邑也卷入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战国时代由于实行军功赏田制度,加上经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的机会增多,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
(三)中国古代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庶人,即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普通成员。他们是贵族之下、奴隶之上的平民等级,但和奴隶一样属于被统治阶级。庶人虽有基本政治权利,但其劳动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随意行动。被周族征服的方国部落,其庶人则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完全处于被奴役状态,甚至被当作物品用来赏赐。庶人由国家授田,有私有经济,但他们要为奴隶制国家和各级贵族耕种“公田”并提供各种力役。奴隶制国家拥有的大量奴隶,主要用于手工业、畜牧业和山林川泽的开发。私家奴隶除用于家庭手工业和杂役外,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奴隶制获得了充分发展,是古代中国奴隶制的重要特点。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庶人经过斗争,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奴隶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战国时代新兴的贵族和地主,或者依靠封建特权强制贫苦农民为自己服役;或者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取农作物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租;有的则雇佣长工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耕作。这三种新的奴役形式已具有封建制剥削的性质。 .

(四)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体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如国君有执政大臣作为辅佐,有卿大夫的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还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古代希腊罗马那种城邦民主制度,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周初封邦建国,周天子和被分封的诸侯之间并非城邦盟主和同盟的关系,而是有君臣的名分。无论是王国或诸侯国,其统治都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国君对群臣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臣民对于国君必须尽忠,不得违抗国君的命令,则已成为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准则。战国时代,王权进一步加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也被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制度所代替。

上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一些特点,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仍然留下了它的痕迹和影响。商周的家族公社解体了,但秦汉以后,封建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却不断递嬗和再生,封建宗法制一直是束缚中国人民的巨大精神枷锁。封建土地国有制继承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余绪,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一起,成为封建社会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社会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农民而不是农奴,但农民的身份地位可以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色层:从实际上的农奴状态一直到人身比较自由的自耕农。与此同时,家庭奴隶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不曾绝迹。至于君主专制制度,更是支配了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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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6:2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和影响,这是符合世界各国早期国家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的。但是中国古代的国家形式又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制度。从周代的情况看,无论是王国或是诸侯国,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周初为了统治广阔的被征服地区,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尽管当时还有一些方国部落仍然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就周天子和被封诸侯的关系来说,并不是城邦盟主与同盟的关系。雅典和斯巴达是依靠自己强大的实力成为同盟的盟主的,当他们的力量衰落之后,其盟主的地位也就动摇了。周天子的地位有所不同。《大盂鼎》铭文:“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匿,匍有四方,唆正厥民。”《尚书·梓材》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被认为是受之“天命”。周初分封诸侯的目的是拱卫王室,即《左传》所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35]。周天子和诸侯之间是有君臣名分的。反映在礼制上,“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36]。诸侯如果举行郊天之祀,便被认为非礼僭越。《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周夷王听信纪侯的谗言,甚至把齐哀公烹了。这种威权对于希腊罗马的城邦盟主来说是不可想像的。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白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37]所谓天下有道、无道,实际上是周天子的权威是否动摇的问题。但即使到了王纲解纽的春秋时代,像齐桓、晋文这些霸主,也还是要打出“尊王”的旗帜。齐桓公率领齐、鲁、宋等国联军伐楚,就责问楚国:“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楚国使者只能说:“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38]

第二,西周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有密切的关系。《诗·大雅·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大雅·板》:“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君统和宗统的统一,使周代的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尚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所谓“君父之命不校”[39],乃是当时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的准则。《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家长制的等级结构中,天子对于诸侯,上级贵族对于下级贵族,大宗对于小宗,都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左传》隐公元年说:“国不堪贰。”闵公二年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说明无论家庭或是国家,都只能有一个尊长,不允许尊卑无别。

第三,战国以前,绝对君权虽尚未确立,但忠君观念早已形成。《国语·晋语》说:“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无叛质。”这些规定君臣关系的原则,显然是君主专制制度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公元前507年,吴国军队攻人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郧。郧公辛的弟弟因为楚平王杀死他们的父亲,要弑杀昭王以报父仇。郧公辛制止他说:“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谁将仇……必犯是,余将杀女。”[40]在郧公辛看来,尽管昭王的父亲平王无道,但“君讨臣,谁敢仇之?”君臣之义比父子之亲更为重要,即使对于有杀父之仇的国君,也得尽臣子的职责。这种忠君观念,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孳生物,同时它又倒过来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

第四,西周王室和春秋列国虽然有卿大夫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也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其性质与希腊罗马的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不同。《左传》襄公十四年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这种贵族辅贰制度固然对专制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也可以说是专制政体的一种补充。无论是西周王室或春秋列国的执政大臣,都不是通过选举而是由国君任命的。国君对执政大臣和卿大夫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也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周穆王要攻打犬戎,祭公谋父力谏,穆王不听。周厉王暴虐,召穆公提醒他:“民不堪命矣!”厉王却倒行逆施,用杀人来“弭谤”,以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41]。根据《左传》记载,春秋时代王室和列国许多军国大计,都由国君决定。晋献公要废太子申生而立庶子奚齐,里克、丕郑、荀息三位大夫商议如何对待。丕郑认为“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主张“必立太子”。荀息却说:“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君立臣从,何贰之有?”结果是荀息的意见占了上风,申生就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骊姬害死。以战争而言,公元前707年周桓王伐郑、前690年楚武王伐随、前656年齐桓公伐蔡、前645年秦穆公伐晋,等等,都是国君个人作出的决定。春秋列国一些重要制度的实施,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宣公“初税亩”,郑子产“作丘赋”,也未见经过贵族会议的讨论。
由于周代贵族的地位和作用与古代希腊罗马的贵族不同,所以中国古代既没有发生类似伯里克理斯(Pericles)为首的民主派和寡头派的斗争,也没有出现如同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和元老院那样的冲突。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虽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而且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力往往受到主观客观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而有别于希腊罗马的城邦民主共和制度。马克思曾经谈到,古代部落共同体的“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42]。中国早期国家的统治方式即属于较为专制的类型。“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43]在人类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使人不成其为人”有着不同的历史内容。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民是有公民权利的“人”,而奴隶则被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不算是“人”。中国的奴隶社会不但不把奴隶看成“人”,就在共同体成员内部,也存在着“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情况。春秋以前的殉人,既有奴隶,也有非奴隶,包括死者的亲属、侍从,甚至还有贵族官吏。秦穆公“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镀虎为殉,皆秦之良也”[44],就是有名的例子。这种残酷的人殉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产物,也是奴隶制国家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见证。

战国时代,由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走向统一的历史条件逐渐成熟,与此同时,王权也进一步得到加强。法家鼓吹的中央集权和尊君的学说,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和各国君主的政治需要。申不害提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⑩韩非主张人主的“权势不可以借人”[46]。这种君主独裁的理论被秦始皇奉为信条,并付诸实践。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了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把古代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称合在一起,号称皇帝。从此以后,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变成了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原始民主的残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就近乎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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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5:42 | 只看该作者
四、国家政体:城邦民主制度还是君主专制制度?

  

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国家的政治体制问题,在我国学者中间引起了广泛的兴趣。有的学者认为在秦朝统一之前,古代中国也和古希腊一样,是一种贵族民主政治的城市国家。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具体途径都不同于古代希腊,因而并不曾形成城邦民主制度,夏商周三代基本上是一种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还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古代既非君主专制政体,也不是民主共和政体,而是带有贵族共和色彩的贵族专制政体。

有关夏代的文献资料很少。偃师二里头出土的文化遗存,虽然已被多数学者认为就是夏文化,但还未能直接印证夏王朝的历史。现有的考古材料,要说清楚夏代的国家体制是比较困难的。考察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方式,只能依靠商周时期特别是周代的史料来作说明。

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是从氏族社会内部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压迫的性质。但由于这种公共权力通常都由氏族制度的机关转变而来,所以早期国家又明显地带有原始民主的残余。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也是如此。

《尚书·洪范》说周武王问政于箕子,箕子建议他要“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洪范》虽是战国时代的作品,但商周时代有的国君在决定军国大计时,征求贵族和自由民的意见,当是事实。盘庚迁殷,曾先后分别召集民众和百官贵族讲话,这种集会就是先前军事民主制的公民大会和贵族议事会的孑遗。当时一些贵族反对迁都,极力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盘庚对他们谆谆劝告:“今予其敷心腹肾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罔罪尔众;尔无共怒;协比谗言予一人。”[30]作为一个国王,这种讲话的口气与后世的封建君主是很不一样的。西周初年,武庚和管叔、蔡叔叛乱,执政称王的周公在动员诸侯和大小官员东征时,强调自己是用大宝龟向天卜问得了吉兆,“予惟小子不敢僭上帝命”,“予不敢不极卒文王图事”,劝说大家顺从天意,帮助他完成这一大业[31]。这种借助于上帝权威的动员方式,也说明周王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绝对权威。王国维曾经指出:商末周初,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逮克殷践奄之后,天子之尊与君臣之分始定[32]。西周王权的加强有一个过程。相传周公制礼作乐,明君臣之分应当就是制礼的一项重要内容。《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周公还政成王时,“北面就臣位,纫匈如畏然”。大概周公是一位致力于加强王权的政治家。

《周礼·秋官·司寇》说:“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日询立君。”《周礼》是先秦儒家理想的政治蓝图,西周未必真有“致万民而询”的制度。但是除了贵族之外,一般的自由民对于国家大事还有一定的发言权,这从春秋时代国人的活动中也可以看到一些痕迹。《左传》哀公元年:“吴之人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陈怀公对于是否追随吴国这样的大事,不敢轻易决定,要征求国人的意见,说明国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晋惠公被秦国俘虏,为了争取国人拥护,以便回国后继续掌握政权,特别派人回到晋国“朝国人而以君命赏”[33],后来果然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西周末年,厉王暴虐,引起国人暴动,“流王于彘”[34]春秋时代也有一些残暴的国君被愤怒的国人所驱逐。这类政治事件,在一定意义上说来,都是国人维护自己政治权利的斗争。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也是原始民主在阶级社会中的一种折射。《左传》桓公六年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把民众的地位置于神灵、社稷和国君之上的思想,当然不可能是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关系的真实反映,但它表明,原始民主的观念在当时人们的思想中还留下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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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5:08 | 只看该作者
奴隶不但承担了最艰苦的劳动,还经常受到奴隶主的各种虐待,以至于任意杀害。残酷的人殉制度,直到春秋战国之际还可以看到它的残余。殉人虽然不完全是奴隶,但家庭奴隶常遭杀殉则是事实。如陕西宝鸡茹家庄两座西周墓发现殉葬青壮年四人,少年五人,“其中有守门的杂役,有赶车的舆者,有护卫的壮士,有供驱使的儿童”[25]。许多奴隶因为不堪忍受压迫,经常逃亡。奴隶制国家为此制订了专门的法律,禁止窝藏逃亡的奴隶[26]。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的时期。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标志着农村公社定期重新分配耕地制度的废除。从此以后,庶人的份地可以长期占有并且自行安排耕作和休耕了。其他诸侯国的土地关系,先后也都有所变革。由于奴隶主公室的剥削加重,迫使庶人加强了反抗斗争。当时各诸侯国经常发生的“民溃”事件,基本上都是庶人反抗斗争的一种形式。有些新兴贵族在兼并斗争中为了战胜对手,就把争取庶人的支持作为壮大自己力量的重要手段。《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凡克敌有功者,“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庶人和工商原先都是不自由的,现在如果立了军功,就可以获得自由人的身份。到了战国时代,庶人的向背已经被认为是决定统治者安危的重要因素。《荀子·王制》说:“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他由此得出一条结论:“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这时的庶人,其身份地位与后代封建社会的农民可以说没有多大区别了。

在社会关系的激烈变动中,奴隶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前引赵简子誓师“人臣隶圉免”,即允许立军功的奴隶免除奴隶身份。云梦秦简的《军爵律》也规定,官奴隶如果有军功而应授予公士爵位的,不仅自己获得自由,还可以用爵位来赎免妻子的奴隶身份。战国时期的奴隶已经不能随意杀害。秦简有一件法律文书,记载“某里五大夫乙”派家吏捆送女奴报官,请求对她施加黥劓[27]。可见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奴隶主已经不能擅自杀、刑奴隶。

战国时代,“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28]的自耕农在农业劳动者中占多数,但封建制的关系也在迅速发展。当时一些新兴贵族和地主役使劳动者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1)依靠特权强制贫苦农民定期为自己服役。如《商君书·境内》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种有爵者对庶子的役使,带有农奴制徭役劳动的性质。(2)通过出租土地役使租佃农民。董仲舒说,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29]。他对战国时代土地兼并现象的估计有所夸大,但当时已出现土地兼并和“见税什五”的封建租佃制关系则是事实。(3)役使雇工。《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这种雇工表面上看来像是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实际上和主人之间也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是比庶子和租佃农民较为松弛而已。上述三种新的奴役形式,都明显打上了封建剥削的烙印。役使庶子的方式更多地带有旧的剥削制度的痕迹,由于不适应社会生产的发展,在战国后期就逐渐消失了。至于租佃制和雇佣制,则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主要的剥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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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4:49 | 只看该作者
三、阶级关系:对直接生产者身份地位的考察

  

中国在原始社会瓦解之后社会形态的性质,从2O世纪2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前,也经过了奴隶社会阶段。但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经过奴隶社会,原始社会瓦解之后就形成封建社会。还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既非奴隶制,也非封建制,而是亚细亚生产方式。

在肯定中国古代经过奴隶社会阶段的学者中间,对于商周社会陆质的理解也有不同。有的认为商代是奴隶社会,西周是封建社会。有的认为商周都是奴隶社会。还有的学者认为,商代尚是原始社会末期,西周才形成奴隶社会。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商周阶级关系的理解不同,特别是对商周主要农业生产者众人和庶人的身份,认识很不一样。

从方法论上说,关于中国古代阶级关系的争论,涉及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生产者是否必须是奴隶?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主要劳动生产者不是奴隶,就很难成其为奴隶社会。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阶级关系并不像近代这样简单明晰,即便在希腊罗马,奴隶的数量也不构成居民中的多数。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家庭奴隶制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商周社会的主要劳动生产者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农民,他们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但就其被奴役状态而言,却接近于奴隶。 .

西周的主要农业劳动者是庶人,亦即庶民。在青铜器铭文和先秦文献中,庶人的身份和地位显然不同于奴隶。如《牧簋》和《毛公鼎》铭文都记载周王告诫贵族不要虐待庶民,表现了对庶民的关怀。《诗经》中许多篇章也提到庶人和庶民。如《大雅·卷阿》:“蔼蔼王多吉人,维君子命,媚于庶人。”《大雅·抑》:“庶人之愚,亦职维疾。哲人之愚,亦维斯戾”;“惠于朋友,庶民小于”。《小雅·节南山》:“弗躬弗亲,庶民不信。弗问弗仕,勿罔君子。”诗中把庶人、庶民和哲人、君子对比,赞颂吉士爱抚庶人,宣扬施仁爱及于庶民,可见在当时人的眼里,庶人、庶民的身份地位比奴隶要高得多。《尚书·洪范》载:“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周王遇事不决时,需要征求庶人的意见,这也说明庶人是具有基本政治权利的公民。
《尔雅·释诂》:“庶,众也。”庶人、庶民也就是民众。他们的先辈是氏族的一般成员,当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后,就成为贵族之下、奴隶之上的一个平民等级。《礼记·文王世子》说:“亲未绝而列于庶人,贱无能也。”据此,庶人当中也包括一部分原先是贵族宗族的成员,但由于血缘关系疏远或因犯罪而下降为“力于农穑”的平民。庶人通过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从奴隶制国家那里分配到一份地,用以维持全家的生活。作为获得这种份地的必要条件,庶人要为奴隶制国家及其各级贵族提供无偿劳动。《国语·周语》在谈到西周王室的籍田时说:“王耕一拨,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大小贵族采邑的“公田”,也是由庶人“助耕”的。除此之外,庶人还需承担各种力役。 《诗·大雅·灵台》:“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周文王的灵台就是靠庶民的力役筑成的。

西周的社会结构有国野之分。国中除了居住贵族之外,还有甲士和工商。国的周围有郊,郊之外是遂,也就是野,是庶人居住的地区。《汉书·食货志》在追述殷周时代农民的劳动情况时说:“春,令民毕出野,冬则毕人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人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人,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可见庶人的劳动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毫无自由可言。不仅如此,庶人有时还被周王随意赏赐给一些贵族。如《大盂鼎》铭文记载周王对盂说:“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又《宜侯矢簋》记周王对矢赏赐:“锡在宜王人□又七姓。锡奠七伯,厥甿□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

为什么享有基本政治权利的庶人会被周王用来赏赐呢?这与军事征服所产生的奴役状态有关。马克思曾经指出,以部落为基础的所有制,在发生征服的场合,会“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四。上引西周金文中被赏赐的庶人,就是由于本族被周人所征服,因而沦为周人“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而被赏赐的。他们不但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而且本身也变成征服者的重要财产。这种庶人的身份,有些类似于斯巴达的黑劳士(HClots).

如果西周只有处于被奴役状态的庶人,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奴隶,要称它为奴隶社会确实是有困难的。但西周还有许多属于官府和私人的奴隶,这就是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的臣、妾、童、仆、隶、牧、圉等。

《尚书·费誓》记述伯禽征伐徐戎淮夷,在费地誓师,警告士兵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这里所说的“臣妾”,即是私人所有的男女奴。

《周易·旅卦》:“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是说一位旅客买了一批童仆,由于客舍失火,童仆都乘机逃亡。这些童仆显然也是奴隶。《伯克壶》铭:“白大师锡白克仆卅夫。”说明仆也和臣一样,被用来赏赐。

《左传》昭公七年载楚芋尹无宇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在这十个等级当中,皂的身份不甚明确,自隶以下则属奴隶阶级。不同等级的奴隶,不但地位有别,其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同,如圉是养马的奴隶,牧是养牛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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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2:51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我们考察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一个途径:从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发展为个体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这是一种劳动者的土地私有制。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还有第二个途径,即由采邑和赐田转化的私有土地,这是非劳动者的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在分析前资本主义的财产形态时曾经指出,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财产形态,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在古代亚洲一些国家,国君作为“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的代表,常常表现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⑩。西周的财产形态,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是当时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但高踞于所有共同体之上的周天子,又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周天子在王畿之外分封许多诸侯国,同时在王畿之内分封卿大夫采邑。诸侯在封国之内也同样分封卿大夫采邑。这种分封制的性质,在中国史学界长期有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它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结构,另外一些学者把它看成是一种原始的部落殖民制。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值得商榷。

封国和采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⑩的国家,而后者则是带有禄田性质的贵族封邑。《左传》昭公七年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诸侯和周天子一样,都是拥有土地和人民的统治者。从西周到春秋,周天子和诸侯随意赏赐田邑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卿大夫对于采邑,原先只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大簋》铭文记载,周王把越睽的采邑转赐给大,睽不敢违抗,只能说:“余弗敢婪。”有些卿大夫的采邑,还常常由于各种政治原因而被剥夺。但是,既然采邑主对采邑的占有被社会赋予合法的规定,私有制的因素就必然要发生作用。这就是说,尽管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在实际生活中,采邑主也可以根据需要处置自己的田邑,包括用于赏赐、赔偿和交换。在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
赔偿的例子,如《曶鼎》记载匡季因为抢了曶的十秭禾,被曶告到东宫那里,结果用“田七田,人五夫”赔偿,才了结这场官司。

交换的例子,如《格伯簋》:“格伯授良马乘于佣生,厥贮卅田,则析。”又《卫蚕》:“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才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

采邑可以用来赏赐和赔偿,在学者之间大体上没有不同意见。至于用来交换,则有不同看法。上引《卫盉》是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卫四器之一。铭文发表之后,曾引起了热烈的讨论②。分歧的焦点在于对“贮”字的解释。多数学者倾向于已故学者杨树达对《格伯簋》的考释,把“贮”读为“贾”,可作价格、交易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与《卫盉》同时出土的《九年卫鼎》铭文记载:裘卫给了矩一辆车和一套车马饰,给了矩姜帛二两。作为报答,矩把自己的采邑林百里赠送给裘卫。由于林百里有一片林地属于颜家,裘卫又送给颜家一批礼物,才得以接受这个采邑。这说明当时已经出现采邑和采邑之内的林地分属于不同主人的现象。田邑可以转让,表明土地已经开始私有化,这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二个途径.应该指出的是,《格伯簋》和裘卫诸器所反映的土地交换,还带有互相馈赠的性质,并不属于商业性的土地买卖。《卫盉》和《五祀卫鼎》的土地交换是在执政大臣的干预下完成的,邦君厉本来打算“贮五田”,而井伯等人只许他转让裘卫四田,这也说明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古老传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代,大小采邑主争夺田邑的事件屡见不鲜。《左传》中有不少“取其室”、“分其室”、“兼其室”的记载。“室”作为家庭财产的代称,包括田邑、财货、器用、牲畜和臣妾。而田邑一项,除了分封的采邑之外,还包括一部分采邑主利用奴隶劳动垦辟的私田。《管子·问篇》:“执官都者其位事几何年矣?所辟草莱有益于家邑者几何矣?”可见当时有不少贵族官吏开辟私田以益家邑。这部分私田,从一开始就具有私有地产的性质,并且无需承担贡赋的义务。后来“私肥于公”,奴隶主公室终于不得不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于公私田地一律实行履亩而税。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及春秋战国之际一些诸侯的赋税制度改革,都反映了土地关系 春秋末期,还出现了不同于采邑的赏田。《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里所赏的“士田十万”,已经不以井田为单位计算,也不具有禄田的性质,它为战国时代的军功赏田开了先河。军功赏田制度不仅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大大增加了土地财富,而且也为一些平民跻身大土地所有者的行列提供了机会。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22]国家根据爵秩等级,分别赏给不同数量的田宅。但有些军功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实际上远远超过军功爵制度的规定。《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在领兵出征之前,乘机向秦始皇“请美田宅园地甚众”,以“为子孙业”,可见军功贵族的赏田也是可以传之子孙作为世业的。

除军功赏田之外,又有非军功的赏田。《史记·赵世家》记载,赵简子赐医者扁鹊田四万亩,赵烈侯赐歌者枪、石二人田各万亩。医者、歌者得赐田,这在从前是完全不可能的。赐田摆脱了身份性限制,这也是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原来属于国家掌握的土地,现在只要统治者一时高兴,就可以随意赏赐给各色人等。我们在后代封建社会所经常看到的国有土地通过帝王赏赐而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的历史现象,实际上已滥觞于此。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土地关系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演变过程。农村公社的份地变为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这是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由国家分封和赏赐的田邑变为私人的地产,这是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种途径。前者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后者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下令“使黔首自实田”[23],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做是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化过程的完成。因为从此以后,私人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国家登记并缴纳赋税,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而土地买卖也就在这基础上日益发展起来.的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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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2:00 | 只看该作者
在说清楚井田制和授田制的关系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阐明的是:中国古代的授田制与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又有什么关系?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田律》,表明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国家还在向农民授田。论者很容易把战国的授田制和西周的授田制混为一谈。其实,它们之间已经有了重大的变化。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按照何休的说法,在实行井田制的条件下,授田农民每隔三年要重新分配一次份地,以保证“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

这种授田制表明,尽管农民的份地具有私有制的因素,但公有制的因素仍然是主要的。由于何休是汉魏时人,他的说法有无根据曾引起一些学者的怀疑。但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发现的竹简《田法》,却证实了战国以前的确存在过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授田制度。据《田法》记载:

州、乡以地次授田于野……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令皆受地美恶口均之数也。⑩

“三岁而壹更赋田”,即是三岁更换份地的制度。农村基层组织的耕地分上、中、下三等,分别授给各家农民耕种。第一个三年耕上田的农民,在第二个三年换耕中田,在第三个三年换耕下田,这样依次轮换,每隔十年左右轮一遍,每个农户都要分别耕种上田、中田、下田,所以说“十岁而民毕易田”。这种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制度,正是古代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征。《田法》所载,有可能是记述前代制度,也有可能是战国时代这种制度还在部分地区实行。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公有制因素虽然是主要的,但由于份地的个体经营会带来动产积累的差别,时间久了以后,定期重新分配份地的制度必然遭到破坏。《汉书·食货志》曾谈到古代一种“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的授田制。也就是说,国家向农民授田之后,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由各家根据土地之肥瘠,自行调整份地的种植和休耕。清代学者惠士奇正确指出,这种制度即是春秋时代晋国作爰田和战国时代商鞅在秦国制辕田的实际内容⒃.在爱田制下,农民对于份地已经有了稳固的占有权。前引《周礼》三等授田制,没有提到定期重新分配,应当也是属于这个历史阶段。这种“自爱其处”的授田制,比之“三年一换土易居”的授田制,私有制的因素增加了,但它显然更能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

云梦秦简发现以后,有的学者根据《田律》和《魏户律》有关授田的记载,认为秦代土地仍属国家所有而尚未成为私有财产。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只看到了授田制的形式,而忽视了它的历史变化。秦简《法律答问》规定:“盗徙封,赎耐。”封指田界。秦律禁止私自移动田界,违犯者要判处赎耐的刑罚,可见农民的份地受到国家的严格保护,不许他人随意侵犯。《法律答问》还规定,农民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国家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国家就承认它是“民田”。这些规定表明,战国时期的授田制比起爰田制来,私有化过程又前进了一步。《商君书·徕民》建议招徕三晋之民垦荒,“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说明秦国授田农民的土地是可以世代相传的,否则国家规定其三世可享受免除赋役的优待也就没有意义了。值得注意的是,秦简抄录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不许商贾、旅店主人和赘婿立户,也就是剥夺了他们受田的权利。但是西汉的贾谊曾经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⑩既然赘婿不能受田,为什么许多贫苦农民的子弟还要出赘呢?可见秦国尽管实行授田制,但实际上国家并不能保证所有立户的农民都获得田宅,在这种情况下,贫苦农民的子弟就只好出赘了。

《商君书·错法》说:“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贫富分化和兼并现象的产生,是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必然结果。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赵襄子时,“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如果说这还只是房屋和园圃的买卖,那么后来赵括以“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⑩,则明显已发展到耕地的买卖。这种情况说明,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制已经相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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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1:35 | 只看该作者
二、土地所有制:从公有到私有的两种途径

  

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的历史表明,土地从公有到私有,通常要经过或长或短的中间阶段。这个中间阶段,就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因素并存的共同体土地所有制.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学者中间认识是不一致的。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但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只是一种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或便于征收赋税的田制,不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还有的学者则根本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

有关井田制的记载,最早见于《孟子》。除《孟子》之外,《周礼》、《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书都有关于井田制的资料。有的学者认为所有这些记载都是附会《孟子》、辗转以讹传讹。我们觉得这种说法很难令人信服。因为《周礼》这部书包含着许多战国以前的史料,已为大多数学者们所公认。据杨向奎教授考证,此书乃是战国初期齐国人的作品⑩。何况还有一些先秦文献,也都提到了井田。如《国语·齐语》载管仲说:“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治郑,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可见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这并不是孟子的空想。只是由于孟子生活的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所以他语焉不详;又由于他添加了一些理想的成分,这就使得后人聚讼纷纭而不得其解。

从现有史料看来,井田制应是中国古代一种土地疆理制度,它本身并不是共同体土地所有制,但与共同体的授田制度确实有密切关系。井田之得名,正如前代学者所指出,与沟洫制度有关。《论语·学而》皇侃疏:“名为井者,因夫间有遂,水纵横相通成井字也。”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说:“屋三为井,井之名命于疆别九夫,二纵二横如井字也。”在大片的土地上用沟洫道路划分成规整的田区,正像井字形,因而名为井田。大小田区之间,有一定的编制。《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这种九夫为井的制度,还见于《周礼·地官·小司徒》和《考工记·匠人》。但《周礼·地官·遂人》却有另一种以十夫为单位的沟洫制度:“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途。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不论是以九夫为井或是十夫有沟,都只适用于平原地区,所以《汉书·食货志》在追述井田制时说:“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

划分井田不仅是古代农业生产排水和灌溉的需要,还与授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关。井田的基本单位是“亩百为夫”,夫本指有家室的劳动力,由于一夫授田的基本数额是百亩,所以百亩之地也称一“夫”,有时则称一“田”。在实际授田时,因为土地肥饶硗确不同,有的需要休耕,有的无需休耕,所以又有百亩、二百亩、三百亩之别。在《周礼》的《大司徒》和《遂人》职文中,分别记载了乡遂的两种授田标准。《大司徒》云: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而《遂人》则是: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 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据《小司徒》职文:“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可见六乡居民是在井田疆理的基础上实行授田的。由于《遂人》的沟洫制度是“十夫有沟”而不是“九夫为井”,因此有的前代学者曾认为井田制只实行于都鄙采地。其实,如果不拘泥于沟洫道路是否成为井字形,则应当承认,不论是“九夫为井”或“十夫有沟”,对于授田时统计土地面积和分配都是十分方便的。

井田既是计算授田面积的单位,也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力役的单位。《国语·鲁语》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 《周礼·小司徒》和《大司马》则记载了上地、中地和下地授田农户应提供力役的人数。正因为授田农民有提供赋税力役的义务,所以当国家把井田赏赐给各级贵族和官吏时,它也就具有禄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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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1:08 | 只看该作者
作为农村共同体的邑、里,规模有多大呢?  《周礼·遂人》说二十五家为一里;《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一邑三十六家;《论语·公冶长》有“十室之邑”;《孟子·滕文公》说“乡田同井”,一井八家。大体说来,一邑或一里通常在八家至二三十家之间。这种农村共同体是一定的劳动力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因而常常被周天子和各级贵族用来作为赏赐、馈赠和交换的财产单位。如《大簋》铭文:“王令善(膳) 鬲从田日十又三邑。”春秋时代,大小贵族争夺土地和劳动力,也常常以邑、里为计算单位。如齐国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⑩、鲁国“竖牛取东鄙三十邑,以与南遗”⑩。

    《商君书·赏刑篇》说,武王伐纣,“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阵者,里有书社”。周初是否有“书社”之称,还很难确定。但春秋战国时代“社”和“书社”作为一种基层地域组织,无疑也是存在的。《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同书哀公十五年:“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管子·小称》、《荀子·仲尼》、《吕氏春秋·离俗览》也都有社和书社的记载。

    有的学者认为,邑、里、社只是一种基层行政单位,不能说成是农村公社.这里涉及农村共同体和基层行政单位的联系和区别问题。作为一种地域组织,春秋以前的邑、里、社也具有基层行政单位的某些职能,但它们与秦汉以后的地方基层行政单位乡里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因为前者所具备的一些经济职能,如共同体内各家的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等,都是后者所没有的。本文第二节对此将做专门论述。

    无论是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长,终归都要趋于解体和消亡的。家族公社的历史比农村公社要古老一些,它的解体比后者也要早一些。《管子·问》篇载:“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说明春秋时代贫富分化已经使得一些贫苦的乡人失去了和本族的联系。有的余子父母虽在,“不养而出离”别居,这也正是家长制大家庭趋于解体的迹象。除了经济原因之外,政治纷争也是促使一些家族和宗族解体乃至灭亡的重要因素。文献记载表明,在当时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中,“逐其族”、“灭其族”、“分其室”、“兼其室”这类事件是层出不穷的。晋国有名的栾、却、胥、原、狐、续、庆、伯八个家族,都是由于政治原因而“降在皂隶”。有的家族在财产被瓜分或兼并之后,即使它们的一些成员还幸存下来,由于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已被剥夺,作为一个家族共同体也就趋于瓦解了。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春秋时代也已遭到破坏。到了战国初年,东方各国农村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已是一家一户的个体家庭,亦即李悝和孟子所说的“治田百亩”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只有秦国比较落后。商鞅变法时,“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⑩。说明变法之前,秦国还普遍存在着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的家长制大家庭.直到商鞅变法,才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制这种大家庭分解为个体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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