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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之代理银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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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6.10.2007 18:4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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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z  P3 v8 \9 a2 [! X7 ?收款银行之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of Beneficiary's Bank收款人开户银行Beneficiary's Bank 有什么不一样,1 t$ h7 y  V3 L1 R0 b, f. i$ }: l

2 A* x# w/ j- \& p+ e我要从中国往德国电汇,但是这个表不会填写,请问高人, 我在汉堡开的户,现在在克腾上学,我想把钱从中国转账到我的银行卡里,我应该怎么填写,
1 D6 z8 `) H0 A+ e3 X5 }: }6 c6 P0 {" m/ h
谢谢!!!
2#
发表于 17.10.2007 07:31:36 | 只看该作者
由于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应用广泛,单位、个人使用票据的数量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往往都拥有很多票据。通常情况下,持票人把票据交给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因此,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委托的开户银行在收到持票人委托的银行送来的收款凭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发出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对持票人的付款提示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付款人通知自己的开户银行,经票据结算系统将票据金额划入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法律规定,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根据付款人的同意,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付款人与委托收款银行、委托付款银行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没有付款人的同意,委托付款银行是不能将款划入收款银行的。因此,通过银行或票据结算系统进行票据结算的,付款人对持票人的身份和票据本身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
/ `9 l2 M5 Q" }4 D' e    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及票面审查无误的,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所谓“足额付款”,是指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如数全部付款,而不能部分付款。票据法做这样的规定,就是针对有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占压委托人的资金,使持票人应收款项迟迟不能到账,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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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7.10.2007 15:58: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lf 于 16.10.2007 19:44 发表
1 K& g- c/ ?8 v求救!!!!!7 P4 J) J9 I1 [9 V$ ^. X2 ~1 i' q, }0 h

/ U8 C3 x7 }! Z9 v( M/ _5 {  s) b收款银行之代理银行Correspondent of Beneficiary's Bank 和 收款人开户银行Beneficiary's Bank 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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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从中国往德国电汇,但是这个表不会填写,请问高人, 我在汉堡开的户,现在在克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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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_5 x+ ?0 g5 U8 C- V你需要填:  收款人开户银行Beneficiary's Bank 即 汉堡银行的 BLZ 和 KONTO 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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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3 k7 i1 R9 R' `- C. W% P[ 本帖最后由 Eyes on me 于 17.10.2007 1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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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8.10.2007 15:18: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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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知道了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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