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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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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5.2007 13:22:00 | 只看该作者
被剥夺的农民<br /><br />中共在执政后,用了不到十年的时间就把所有人的私人财产剥夺一空。全社会的财产集中在执政党手中,每个人的生活资源也就由执政党完全控制了,正像托洛斯基所说的那样:服从者得食,不服从者不得食。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部社会财产的国家化是中共的理想,这理想与其说是全部社会财产归全民所有,不如说是归中共一党所有。公有制与其说是每个人都有了财产的所有权,不如说每个人都失去了最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毛泽东时代,国家就等于中共,中共就等于毛泽东个人。对全民财产的绝对控制,一方面可以形成个人对执政党的全面依附,另一方面可以供执政党及其领袖个人随心所欲地处置、分配和挥霍。这种挥霍还不止是特权阶层的个人生活的腐败,更可怕是为了满足执政集团和独裁者个人的野心和狂想,执政者可以完全不顾人民的意愿和死活,而用全民的财产进行荒谬的劳民伤财的社会实验。 <br /><br />   毛泽东曾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问题。而对于视土地为命根子的农民来说,最严重的问题绝非接受洗脑教育,而是被强制剥夺了祖祖辈辈生活于其上的土地。 <br /><br /><br />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80%以上。在中国,任何革命或改革的成功都必须得到农民的支持。在国共争夺政权的斗争中,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中共看到了这一点,依靠「打土豪,分田地」的杀福济贫的方式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用「农村包围城市」的办法夺取了政权。中共的阴谋在于,它用抢来的土地收买了农民,让农民帮助它取得了政权之后,立刻就翻脸不认人,把分给农民的土地全部剥夺。 <br /><br />   在中共执政之前的地方割据之时,和在1947─48年被中共占领的东北,中共就开始了以暴力抢劫的方式进行的土地改革,当时的「土地法」已经明文规定无条件地没收地主的一切财产。中共执政后,由于掌握了全部的国家机器,从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和新的「土地改革法」就更是无所顾忌了。「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改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如登记财产,划分阶级成分,土地和财产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占农村总人口40%的人被强行剥夺了个人财产,其中只有极少数所谓的「恶霸地主」,而大多数人都是靠个人的勤劳致富的。几代人辛苦积累的土地和财产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许多地方的中共干部只为了占有别人的房子,就利用职权把不够标准的人家强行划为地主成分(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第二章第一节)。由此可见,滥用权力的腐败并不是今天才有的现象,即便在中共执政之初的所谓最理想主义的纯洁年代,不受监督的权力已经开始被滥用了。 <br /><br />   如果中共真的想废除国民党政权时期的官僚资本和土地垄断,把一些人靠强取豪夺占有的土地和财产公平分配给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像五十年代初,国民党在台湾进行的土地改革就通过真正的赎买政策),即便在重新分配过程中有某些过激行为和腐败现象出现,也是可以为之进行辩护的,至少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关键在于,中共进行土改,实行土地的平均分配,只是它为夺取政权和执政之初巩固政权的权宜之计,一旦中共坐稳了江山,它就开始全面的剥夺和垄断。 <br /><br />   土改刚刚结束的1953年,中共就正式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生产互助合作的决定》,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1956年合作化已经基本完成。紧接著的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经过反反覆覆的折腾,到1960 年已经基本完成。至此,中共把分给农民的土地全部收回,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再无一寸土地属于农民。到文革时期的「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甚至连仅剩下的调剂农民生活的少得可怜得自留地也被剥夺。在此期间,由于大跃进的悲剧,为了安抚民意,中共间或地实行过「包产到户」等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政策,但是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讲,农民的手中仍然没有一寸土地。这种先收买后剥夺的阴谋,只能证明中共是据全民土地为己有的垄断者和独裁者。 <br /><br />   全部剥夺农民的土地还不算,为了赶英超美的战略,中共不惜以牺牲全国人民、特别占总人口80%的农民的利益,强行发展重工业、军事工业和核武器。同时为了政权的稳固就必须首先要稳定城市,而稳定城市的政策就是以剥削没有任何国家福利优惠的农村来养活享有各种福利优惠的城里人。从1952年1978年,城乡之间的工农业产值的「剪刀差」为7140亿元,相当于几年的国民生产总值。 <br /><br />   这种对农民极端不公正的歧视性政策,在改革开放的邓小平时代仍然没有实质改变。现在的城乡差别之大,农民被歧视被盘剥之重,已经成为跛足改革必须面对的巨大危机之一。 <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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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5.2007 14:57: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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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007 05:26: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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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2007 22:17: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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