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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机场退税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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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08 12:2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在德居留3个月以上、曾办理过resident permit的外国人,其在最后离境日之前的3个月内所购物品(有Taxfree单证)能否在机场退税?(签证最后到期时间即为机票离境时间,即不存在再次返德的可能性)% z* z* X; ~/ N0 c7 ?7 c, N! {0 c) x 坊间传答案有二:一是上述情况可以退税,不论是否居留3个月以上;二是只要居留3个月以上,即办理过Resident permit的,就不能退税。" s( a. { C9 o* T 1 ^# A. T3 ]2 ?6 M+ v7 E 请问,究竟以何为准,最好提供相关法律条文为谢。 9 O& R* b7 P+ m; m" H n注:排除海关人员不按章办事的情形。 ; L( F, G$ g% \% Y# _8 ^. ~/ v& J& G. N% n# _4 W$ X [ 本帖最后由 sword198 于 17.1.2008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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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08 12:43: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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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08 14:23: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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