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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设国家秘密时限,绝密级不超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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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2010 09:4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绝密也会大白天下———只要你耐心地登上三十年,今日的绝密就会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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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 T0 M- z/ q# x2 v# V0 X- Z5 q时隔半年多,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月24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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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多次参与保密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此给予很高评价,认为二审草案相对一审草案有很大进步。. C$ b+ ]0 z7 ?

9 w: m) N9 I! Z5 V/ u4 T保密人员脱密期不得泄密$ ~! f3 O6 A! c: p3 k; y/ B

2 ~8 O" L* a' M9 _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认为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一些部门和公众也表达了对这点的期待。二审草案对此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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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 x7 b; G& q) ?$ l& z0 i8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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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_, \, a. N修订草案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 C- _' b4 i

, d* f: b; t9 h( w# l  i7 m. e. y; Y秘密期限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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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订涉及的关键问题即为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此次二审草案上收了定密权,并对不同密级的秘密确定了保密期限,此规定有望结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终身”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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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 o  L( {: e8 }) b5 A4 F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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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2010 10:18:03 | 只看该作者
有生之年,可以看见6-4的真实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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