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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谈谈中国法治和德国法治的一点差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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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5.2010 08: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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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段时间在江苏法官学院培训,虽然很累,但也结识了不少优秀青年,感受到山外有山的真谛。前面的一些法官老师讲的都很不错,只是时间安排的太紧,几乎没有一个老师把自己的课讲完的。这里要小小的鄙视一下法官学院,难道你们就不能多安排点时间给我们吗,譬如台湾的法官检察官培训机构,学习的时间是一年,实习的时间也是一年,而我们大陆的学习时间是30天,实习时间是十个月,你当我们都是天才啊,出去立马就能办案的?

最后这两天是和德国法官进行交流,给我们上课的是来自海德堡的德国女法官——伊芙琳博士,她主要给我们讲解的是德国法官判案的两大技巧——归入法和分析法,她用她德国口音很重的英语给我们授课,当然是有翻译的,否则还不把我们听的云山雾罩的,授课时间不长,但却获益匪浅。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之一,早在100多年前就颁布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反观我们,一部民法典是千呼万唤还不出来,可见差距之大。首先,我觉得德国法官审理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严谨,我们的法官审案完全是凭借自己的经验,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操作程序,而德国法官审案,有一套非常实用类似于公式的操作规程,比如归入法的三段法——先确定请求权,看请求权能否成立,然后是看请求权有没有变更,最后再看请求权能不能强制执行,事实上台湾早已经借鉴了德国的这种审理模式,在王泽鉴的著作中多有论述。我们号称最为先进的社会主义法系——实际上大部分是抄袭了大陆法系的理论成果,因为苏俄法系已经垮掉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审理模式,虽然调解是我们的一个宝,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无以伦比的优越性,但我们也不能只靠调解吃饭吧,何况有很多年轻法官对调解并不在行,还是应该以判决为诉讼的基础。德国的法官是没有调解一说的,当然他们也不排斥诉前调解,但进入诉讼程序后,他们基本上就是立足判决了。我们司法界以前一直有个很不好的倾向,就是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定义为“客观事实”,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官有义务把是事情的真相搞清楚,所以鼓励你像马锡五一样去村间田头调查取证啊,了解情况啊,直到现在还有很多老法官喜欢亲自出马去调查取证,热衷于自己收集证据。这在德国是不可想象的,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无需也不可以自己去收集证据,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对“法律事实”做出判决。这样的好处在于,当案子成几何倍数增长时,你可以专注于审判,而不用像中国法官一样累死累活的满世界去帮当事人收集证据。现在很多律师鉴于中国民事诉讼法里面有申请法院调查的权利,特别喜欢申请让法院去调取证据,我觉得这个倾向在以后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中应该纠正,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次,德国法官写的判决书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他们是严格根据法律条文来撰写文书,先引用条文,然后再针对条文进行说理,层次分明,论据论点结论结合紧密。而我们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则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最后笼统的引用一下法律条文,也不知道哪条说理对应哪条法律条文,看的当事人——尤其是不懂法的当事人——往往稀里糊涂、一头雾水。而且相比德国法律,我们国家立法机构的立法也过于粗糙。大陆法系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判例不能作为我们审案的依据,法官也不能造法,问题是既然我们属于成文法国家,为什么法律制定的不能像人家那样详细一点?一部《侵权责任法》才九十二条,编写的实在是太粗糙了。法律出来以后,最高院还得出解释,出完解释还得出批复,各个高院中院还得出意见、纪要,为什么在立法的时候不能尽量把法律条文写的详细一点,规定的完备一点?少一点法官自己的解释,案件审理起来不可以更规范吗。

最后要感慨一下的是待遇问题,在大部分国家,法官是一份崇高的职业,薪水不菲,助手都有好几个,在中国就可怜了,一个法官只有一个小书记员,一年要审理300多个案子,几乎是全年不休,拿的薪水呢,竟然比一般的公务员还少。为什么呢,因为法院没有车贴,所以比之一般的公务员一年要少5000多块(级别越高,损失越多),而且法院的纪律也越来越严格,一旦违纪严惩不贷。前几天省考,十大冷门报考岗位(每个岗位只有一个人报名),有六个是法院的,还有一个是检察院,热门就是些工商、地税、民政之类的岗位。而且法院的门槛特别高,要求硕士,要求过司法考试,进去以后工作还辛苦,收入还菲薄,遇到胡搅蛮缠的当事人,简直就痛苦的想撞墙。在中国,要想实现法治化,司法不独立、法官地位低下的确是个很大的障碍,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受制于地方政府,到头来只能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这就是中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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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5.2010 09:13:14 | 只看该作者
取长补短吧。其实中国的会计制度也很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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