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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Hauptmieter und Untermiete 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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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1.8.2010 15:1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来经常有人短信谈这问题!

1. Heizperiode,据我所知,在德国没有法律规定,一般室外温度低(Wiki说德国是15°C),房东包括2房东必须保障 Heizanlage in Betrieb。也有在租约中约定,一般为10月1日到4月30日供暖。

2。所谓佣金 (Provision),我没有明白为什么2房东要收佣金。佣金是Das Entgelt für eine vermittlerische Tätigkeit.
另外收佣金是该交税

高人进来说说看法。
游侠老兄务必请进。
2#
发表于 14.8.2010 16:51:30 | 只看该作者
1. 问题在哪里啊?

2. 如果事先说好,没有什么对或是错的
   对方是否交税应该是他自己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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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9.8.2010 10:23:25 | 只看该作者
1. Heizperiode,据我所知,在德国没有法律规定,一般室外温度低(Wiki说德国是15°C),房东包括2房东必须保障 Heizanlage in Betrieb。也有在租约中约定,一般为10月1日到4月30日供暖。

你说的对,德国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作为房客,如果室外温度很低,而室内供暖系统完全人为停止,由此造成的房东的损失是要房客负责的。比如回中国三个月,正好是最冷的时候,你把供暖系统完全关掉,而水管却没有放空,这时由于结冰造成水管破裂,这个损失就由房客负责了,有责任保险的可以让保险公司赔偿。

2。所谓佣金 (Provision),我没有明白为什么2房东要收佣金。佣金是Das Entgelt für eine vermittlerische Tätigkeit. 另外收佣金是该交税

2房东首先要有1房东的许可才可以转租(一般在Mievertrag里写有没有untervermietlung的权利),provision是一个愿大,一个愿挨,但这是一笔Einkommen,按照税法规定缴不缴税,交多少税和你Vermietlung的Umfang有关,如果常做这种Vermietlung,还要有Gewer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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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9.2010 07:46:39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主

1。 如你所说,没有法定,但是有习惯的时间。从法律角度,根据以往判决,室内(比如18)或室外温度(比如14)是标准。房东有供暖义务。房客的义务是避免房子损失。

2。如果是佣金,那么,法律上是说不通的。自己的房子,或托管的房子,是不可以收佣金的。如果是私人交易,那么,法律一般是不管的。除非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比如欺诈。个人观点,这是一种诈骗行为。不过,是否可以打官司要回钱来,我不知道。

不是律师,只是说说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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