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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协议与申根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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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4.2011 23:5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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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协议》(德语: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法语:Convention de Schengen),是一项欧洲]国家间的条约协定,其签约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成员国相互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任一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旅游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
《申根协议》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协议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蓝色为申根成员国,浅蓝色为签约国(尚未实行)黄色为有意参加


  最早在1985年6月14日,5个欧洲国家(联邦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卢森堡的一个小城市申根签署《申根协议》。由于欧盟的影响,进入90年代初,又有有5个欧洲国家陆续加入申根,分别为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奥地利。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议正式生效,首先签约的5个国家,取消边境检查。之后北欧5国于1996年12月19日加入申根,分别为丹麦、冰岛、瑞典、挪威和芬兰。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加入《申根协定》,分别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 根据各国达成的安排,欧盟将分步骤吸收10个新成员国加入《申根协定》。这些国家与15个现协定国之间的陆路和海路边卡于2007年12月撤除,而机场边境检查也在2008年3月30日取消,只有塞浦路斯和马耳他要求保留部分边境管制措施。另外,瑞士于2004年举行全民公投,以些微差距通过了《申根协定》,并于同年11月26日签订,决定于2008年实施加入“申根区”,使瑞士和列支敦士登都成为申根区的非欧盟国家。
  罗马尼亚、塞浦路斯和保加利亚分别签订加入申根协议,预计分别会在2011年内正式实施。
  申根区《申根协议》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截至2008年12月12日,公约拥有25个成员国。其中成员国除了瑞士、挪威和冰岛之外均为欧盟国家。
  英国和爱尔兰为有限加入《申根协议》,仅提供警方信息合作,并未取消边境检查(英国与爱尔兰边境例外)。

成员国
国家加入申根协议日期取消边境检查日期不包含领土
比利时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
德国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
法国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法国海外省
卢森堡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
荷兰1990年6月19日1995年3月26日 阿鲁巴
库拉索
以及荷属圣马丁
葡萄牙1991年6月25日1995年3月26日
西班牙1991年6月25日1995年3月26日休达以及梅利利亚
意大利1990年11月17日1997年10月26日
奥地利1995年4月28日1997年12月1日
希腊1992年11月6日2000年3月26日
丹麦1996年12月19日2001年3月25日 格陵兰
法罗群岛
芬兰1996年12月19日2001年3月25日
瑞典1996年12月19日2001年3月25日
冰岛1996年12月19日2001年3月25日
挪威1996年12月19日2001年3月25日 斯瓦尔巴群岛扬马延岛
爱沙尼亚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拉脱维亚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立陶宛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马耳他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波兰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斯洛伐克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斯洛文尼亚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捷克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匈牙利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21日
瑞士2004年10月16日2008年12月12日
有限加入国
国家加入申根协议日期取消边境检查日期备注
爱尔兰2000年5月29日2002年4月1日有限加入,仅提供警方合作,并未取消边境检查(来往英国例外)。
英国2000年5月29日2000年6月2日有限加入,仅提供警方合作,并未取消边境检查(来往爱尔兰例外)。
签约尚未实施国
国家加入申根协议日期取消边境检查日期备注
列支敦士登2008年2月28日2011年底列支敦士登与瑞士两国之间没有边境检查,列支敦士登采用瑞士的入境标准[1]
塞浦路斯2004年5月1日-实施日程需视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问题的解决日程。
保加利亚2007年1月1日2011年10月
罗马尼亚2007年1月1日2011年10月
特殊非成员国
国家取消边境检查日期特殊情况
安道尔1995年3月26日未明确签署,安道尔与其邻国西班牙及法国仅存在松散的边境检查,任何合法进入西班牙或法国的人携带有效证件即可进入安道尔。
摩纳哥1995年3月26日未明确签署,但摩纳哥与其唯一的邻国法国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摩纳哥港口的边境检查亦由法国负责。
圣马力诺1997年10月26日未明确签署,但圣马力诺与其唯一的邻国意大利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
梵蒂冈1997年10月26日未明确签署,但梵蒂冈与其唯一的邻国意大利之间本来就没有边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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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2011 00:01:33 | 只看该作者
申根协定包含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申请原则
  如果只准备前往某一个特定的申根国家(意指申请签证时只能提供前往该国的行程证明),必须向这个国家的驻外机构申请签证;想要在多个申根国家逗留,原则上必须根据提交的行程去停留时间最久的国家(主要停留国家)的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在无法确定主要停留国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首先入境国家的签证。

  根据普遍的经验,申请停留时间最久的国家的签证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很可能导致使领馆直接拒绝接受申请。

申办办法
  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协定名单
  申根协定把申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分为正名单、灰名单和负名单三类:

  1、正名单是指所有申根成员国和其他免办签证的发达国家,共30个国家;

  2、灰名单是指一部分成员国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员国不要求签证的国家,共20个国家,对灰名单国家是否要求申办签证由各成员国自定;

  3、负名单国家是指必须申办签证的国家,共130个;其中包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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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2011 00:03:41 | 只看该作者
签证种类  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直接申报签证  到这15个申根国,凡是申请以短期停留为目的而得到的签证,都是多次出入的申根签证。3个月之内(不包括3个月)都算短期。一般从哪个国家入境或者在哪个国家停留时间最长,就向哪个国家的使馆申请申根签证。如果不是去一个国家,同时还要去好几个申根国,那么就在申请申根签证的同时递给所要去的这些申根国的邀请信,使馆会根据你在这些国家一共所需停留的时间,给你相应的允许停留天数。你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允许停留时间),在这15个国家中穿梭往返,一路绿灯。例如,虽然你在德国使馆申请并得到申根签证,但你第一个入境国不一定是德国,你可以选择这15个国家中任何一个国家入境和停留。 间接申根签证  就是过去那种只对某一个国家入境有效的签证。到这15个申根国,凡是申请长期居住而得到了签证,都属这种。3个月以后(包括3个月)都算长期。长期D类签证都不直接给申根签证,申请到哪个国家的签证,就只能从颁发签证国入境,而到了那个国家后的一周左右时间内办理这个国家的长期居住手续,然后凭这个国家的长期居住卡即可在申根国自由出入,享受申根待遇。
  C类(TypeC):最常见的短期申根签证,允许有效期内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境。
  D类(TypeD):此类签证原则上只允许进入签证中注明的国家,但是也会允许在必要情况下于入境之前从另一个申根国家(于5日之内)过境。
  D+C类(TypeD+C):此类签证结合了C类和D类的基本特征,一方面属于单个国家的签证,同时也可以进入其它申根国家。
  B类(TypeB):过境签证。
  是否一定要从签发签证的国家进入/离开申根范围?可以只去其它申根国家而不去签发签证的国家吗?持一个申根国家签发的申根签证,原则上可以在任意一个申根国家出入境。实际行程中不去签发签证的国家原则上没有问题,因为申请签证时提交的行程一般情况下不具约束力,但不排除再次向该国申请申根签证时由此可能产生麻烦的可能性。

申根签证保险
申根签证保险也可称为旅游医疗保险。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根据申根协议,必须在申办签证时就提供医疗保险。在入境申根国前所有申请人必须购买并出示医疗保险,否则后果是被禁止入境。签证保险中旅游医疗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含损失赔偿至少3万欧元,即30万人民币。
  2.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说购买保险时出行日期以及回国日期两天都应涵盖。
  3.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4.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签证答疑
申根签证是否就是“欧盟签证”?
  申根国家和欧盟国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有不少国家同属这两个概念的范围,但是也有不少例外,例如属于申根国家的挪威和冰岛不属欧盟,属于欧盟的英国和爱尔兰不实施申根协定。
  而目前欧盟的27个成员国,要么实施申根协议规定的签证政策,要么实施本国独立的签证政策,并没有一种统一的、所有欧盟国家都接受的签证。所以,所谓“欧盟签证”是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概念。
  我的申根签证是一次有效的。这是否意味着我只能去一个申根国家?很多人有个错误的观念,以为持某个国家签发的单次有效的申根签证,就只能去这个国家而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其实,因为申根签证是在整个申根范围内有效,所以除了有国家限制的D类签证,只要不出申根范围,凭一次有效的签证就可以在各个申根国家之间任意来往,签证也依然有效。
  举例而言:持一次有效的申根签证,可以在法国入境,然后去德国、奥地利和意大利,再从希腊出境;或者在法国和德国之间反复来往,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凭同一签证在入境之后去英国或者捷克等非申根国家,签证就失效了,不能再凭此签证重新进入申根国家。
  所以,一次有效的申根签证对于那些全部行程都在申根国家范围的游客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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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2011 00:05:20 | 只看该作者
  申根签证上的duration of stay是什么意思?
  Duration of stay一栏中的天数,只是有效期内允许停留的总天数,而非每次入境后可以停留的天数,无论签证是一次还是多次有效。
  例如1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的多次签证,duration of stay如果注明30天,就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入境,无论入境1次,2次还是更多次,每次入境停留的天数相加后不能超过30天,绝不是每次入境后可以停留30天。另外,3月31日有效期满,签证失效。这时,无论停留天数是否满30天,都必须及时离境,否则作为逾期停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我申请了某国申根国家的留学签证,但是在其驻华使领馆签发的签证上注明了是D类。这是否意味着我在该国的整个学习期间不能去其它申根国家?
  留学生在国内获得D类签证是申根国家的普遍作法。持此签证的学生在抵达目的国后,需于签证有效期内前往当地主管外国人居留的机构申请居留。而凭获得的申根居留就可以前往其它所有申根国家了。
  捷克等9个欧盟新成员国,2007年11月21日正式加入申根区。2008年12月12日,瑞士称为申根成员,至此申根成员国扩大到25国。


申根签证所需的办理材料与要点  1、护照 :2寸照片2张 ,护照必须提供所有签证记录的复印件。2、签证申请表:去对方领事馆网站上下载
护照

3、往返机票订票单:只要可以购买国际机票的售票处或者机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签证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或三十万人民币以上,需覆盖旅行全程的。可找找保险公司或者网上购买。
  5、 出国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包括申请者姓名、职务、工资, 在国外旅游时间的证明。 并注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加盖公章和出具证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签字,英文翻译件。
  6、在申根国家居住和接待证明:有的国家可以接受网站订房证明,有的国家只接受酒店传真件证明,可以先在网站上查清楚。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内容都需要翻译。
  8、个人经济担保:工资、无冻结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或车辆购买等。需要原件和翻译件。
  9、身份证:需要原件及翻译件。
  10、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复印件。均要A4纸张,并按照以上顺序整理递交。


购买申根签证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申根国家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出示一份已购买的境外旅行保险,使领馆以此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申根签证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一、申根签证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相当于30万人民币),且应附带全球紧急救援功能。
  申根国家对中国出境去该地区的人员要求办理不低于3万欧元的医疗救援保险。这是因为国外的很多国家都享有很好的国家医疗资源,而在中国远没有形成这样的国家福利体系,很多人在不可预知的风险面前家破人亡,惨不可述!从另一方面讲,对于一个家庭一旦失去家庭支柱,其他人员的命运将就此改变!所以为这个支柱加固加牢,就是为自己的幸福生活多加了一份保证!从这个角度来说,出国保险不仅是使馆要求,更是对家人的一份爱一份责任!
  境外旅行保险很重要的一项是紧急援助服务。保险公司与各国际救援公司或组织联手推出的紧急援助服务,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的有效的救助。出境者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拨打专门电话即可获得无偿救助。无论是出境者遇到意外、遗失钱包,还是护照丢失或者咨询当地情况等都可以致电救援热线,一些大的国际保险集团都会供汉语或中英双语服务。
  二、申根签证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保险期间一定要涵盖包括收尾2天的出行天数,前后要尽量多留出几天的时间。出行的时段如果是在夏季旅游旺季、9月出国留学旺季、圣诞节节假日期间的话,出国签证保险一定要尽量早的购买,以便给之后预留更多的时间来办理申请签证等其他事情。
  据悉,各国使馆并没有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只是对险种及其保障部分有一定的要求。出境者尽量购买一些知名保险公司的出国签证保险,这样比较容易拿到去申根国家的签证。


中介办理签证有哪些不利影响?  很多领事馆都不提倡寻求中介办理,因为一些中介在办理的过程中会谎报一些不真实的情况,在申请受理的过程中被发现,造成申请人永久性拒签。


办理签证注意事项  误区一:换本新护照就可抹去过去的记录。有人出国留学签证被拒之后,以为换本新护照就没了拒签记录,其实不然,所申办的新护照上会说明这本护照是根据第一本转发的。当签证官看到这一类护照,或查明过去的记录,会认为这是一种隐瞒过去真实经历的不诚实行为,通常不会发给签证。 误区二:“活护照”肯定好用。人们普遍认为,在申请英、美等国家的留学签证之前,如果有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第三国的成功出入境记录,就把自己的护照做“活”了,“活护照”对日后再申请日、韩等国的签证肯定会有帮助。可是,英、美这样的国家是不会以他国的签证作参考的。 误区三:已经留学在外,却想在国外办第三国的中途转学签证。如果没有充分的、真实的理由,在他国申请第三国签证的做法会令人费解,基本都不会成功,因为按照西方国家的主要签证法规,通常应回到本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留学签证。 误区四:留学计划不合理。以为只要有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就能签证。那么,你对自身的留学计划有足够的认识吗?你的留学计划合乎常规逻辑吗?只要有一点说明不好,签证官就会认为,你的留学态度不认真,留学目的不明确,你没有留学的必要性。 误区五:随意转换申请国家。申请人有别的国家的拒签记录,在短期内又申请他国的签证,明显说明你留学的目的是出国,而不是学习,这种不严肃的出国态度,对签证没有任何好处。 误区六:套用以往的或他国的签证经验来办理签证。通常签证政策半年左右一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签证政策。有的人把亲戚和朋友过去办签证的情况搬过来,结果往往会被拒签。 误区七:自己先试一试的态度。在对申请国的签证政策没有完全了解时,就去签证,结果因资料准备不够完整、充分而遭拒签。第一次被拒签后,再次申请将比第一次要难得多得多。 误区八:有过三次的拒签记录,这样的拒签历史对今后的任何签证都将产生灾难性的影响,申请人的拒签记录原则上不应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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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1 12:56: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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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1 13:56: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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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1 15:05: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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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011 17:28: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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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8.2012 13:51:16 | 只看该作者
zhuzhu95 发表于 1.5.2011 17:28
真是好贴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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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13 13:08: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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