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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馆最低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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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2.2003 21:33:35 | 只看该作者
中餐馆最低工资问题

中餐馆的劳动权益不应该被忽视
中餐馆的工资问题是许多在德华人都感到头痛的。钱跃君仍然就一封信解答这个实际问题。

餐馆来信

...

我们是H城的一家中餐馆。两年前从国内聘请了一位厨师,容许工作三年。由於目前德国经济不好,也影响了餐馆的生意。厨师因此缩短了一些工作时间,月工资和报的税也相应减少。读了您2001年8月的法律文章"工作一年後可无条件延长劳工许可後,现在有两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一、聘请来德三年的厨师是否也包括在您所说的范围内?

二、过去德国劳工局要求聘请来德的厨师月工资至少2900马克,否则不给延长劳工许可。现在又涨到了1510欧元。

三、如不包括在内,我们的厨师八月中旬劳工许可到期,要去延长第三年劳工许可。如果劳工局因此找麻烦,是否有补救办法?

...

李*



工作一年後可无条件延长劳工许可

根据社会法§285 Abs.1 SGB III,如果雇佣某外国人

一、不会对德国劳工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二、找不到其他有同等技术的德国人可以接受该工作位置,

三、对该外国人的待遇不能低於从事同样工作的德国人的待遇,

则可以发放劳工许可。

Die Arbeitserlaubnis kann erteilt werden, wenn

1. sich durch die Beschaeftigung von Auslaendern nachteilige Auswirkungen auf den Arbeitsmarkt, insbesondere hinsichtlich der Beschaeftigungsstruktur, der Regionen und der Wirtschaftszweige, nicht ergeben,

2. fuer die Beschaeftigung deutsche Arbeitnehmer sowie Auslaender, die diesen hinsichtlich der Arbeitsaufnahme rechtlich gleichgestellt sind, nicht zur Verfuegung stehen, und

3. der Auslaender nicht zu unguenstigeren Arbeitsbedingungen als vergleichbare deutsche Arbeitnehmer beschaeftigt wird.

这也是德国在劳工市场最重要的外国人政策,说白了,一方面接受外国人来德就业为德国社会创作财富,但外国人又不能夺了德国人的饭碗。这在该外国人来德之前可以作这样的审核,但审核通过了,该外国人千里迢迢来到德国。结果在第二年劳工许可延长时,按照该法律又得重新审理。那如果审理不通过,是否意味着又将把该外国人驱离德国? 雇员与雇主都没有一个基本的保障,无法作一个长远的打算。於是在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新修改"劳工许可条例对此作了修正。根据该条例之§1 Abs.2 ArGV,如果该外国人已经在德工作一年以上,且将继续在原雇主那里从事同样的工作,则可以无条件获得劳工许可的延长。

最多三年的劳工许可

以上这条款当然也适用於中餐馆厨师情况。唯一例外的是,中餐馆厨师的聘用是根据§4 Abs.6 ASAV (Anwerbestoppausnahmeverordnung)发放的,根据该条款,该厨师最多可以获得三年的劳工许可:

Die Arbeitserlaubnis kann Spezialitaetenkoechen fuer die Beschaeftigung in Spezialitaetenrestaurants, wenn sie ihre fachliche Qualifikation durch eine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e Kochausbildung nachweisen und Staatsangehoerige des Landes sind, auf dessen Kueche des Restaurant spezialisiert ist, bis zu einer Geltungsdauer von drei Jahren erteilt werden.

鉴於这一点,新修改的劳工许可条例§1 Abs.2 ArGV的结尾时附上了一句:ASAV所定义的最高在德工作年限不变:

Die hoechstgrenzen fuer die Geltungsdauer von Arbeitserlaubnissen nach der ASAV oder aufgrund einer zwischenstaatlichen Vereinbarung bleiben unberuehrt.

即尽管新修改的劳工许可在对外国人劳工许可方面的政策放松了不少,但中餐馆厨师只有在三年内可以受惠於新条例,但最多还是只能工作三年。

最低工资问题

在上述社会法§285 Abs.1 SGB III中提到的第三点"对该外国人的待遇不能低於从事同样工作的德国人的待遇,针对的背景是:有些雇主故意把工资压得很低(这是雇主的权利),通常的德国人当然不愿来,於是正好可以到发展中国家去引入廉价劳动力。这实际上是在破坏德国的劳工市场,同时也是一种对雇员不道德的剥削行为。为了杜绝有人钻这样的空子,所以就定下了这一条款。

那怎样才算是"不能低於从事同样工作的德国人待遇,或同样职位下"德国人待遇又是多少?在市场经济下,工资的多少是雇主与雇员共同商议的结果,同样的工作、但在不同的企业即使在德国人中其工资差别也是很大的,至少无法定义出一个确切的"德国人待遇工资额。

德国除了建立雇主与雇员双方的个人劳资合同外(Arbeitsvertrag),还经常有雇主与一批劳工签的集体合同(Tarifvertrag),例如雇主统一与本公司劳工所签的劳资合同(Firmentarifvertrag),由一批公司老板所组成的雇主协会(Arbeitsgeberverband)与由这些公司工作的劳工所组成的工会(Gewerkschaft)所签的劳资合同(Verbandstarifvertrag),或由某行业的雇主协会与该行业的工会所签下的劳资合同(Manteltarifvertrag)。在这些统一的劳资合同中,根据本公司或本行业的劳资情况而定下了对什麽类型的工作、工作经验多少年该支付多少工资。

对中餐馆业来说,因为老板没有参加这些同业雇主协会、雇员没有参加同业工会,所以这些同业工会所签下的劳资合同(Tarifvertrag),原则上不适用於中餐馆情况。但这些同业领域的劳资合同仍不失对同业领域其它企业或饭店等的参考价值。所以劳工局就以这些同业领域劳资合同所定下的工资数额,来判断某中餐馆所支付给厨师的工资是否低於"德国人待遇,例如在北德地区现在的饭店厨师的毛工资大约在1500欧元左右。如果哪位外国人厨师的工资低於该线,就违背§285Abs.1SGBIII中提到的第三点"对该外国人的待遇不能低於从事同样工作的德国人的待遇,从而不能给予延长劳动许可。

全日工资与部分工作工资

同业领域的劳资合同是指全日工作的工资。对於部分时间工作,如由於企业运行原因而从每天八小时工作减少到每天六小时工作,则月工资数额也将相应从1500欧元降到1125欧元。即这时的工资尽管低於正常情况下的1500欧元,但仍不能算是低於"德国人待遇,即法律形式上,劳工局无权因此而拒绝延长劳工许可。但因为现实中不少人钻这样的空子,明明工作八小时、只支付1125欧元,而对劳工局谎称只工作六小时。於是劳工局也只能层层防范,在办理延长手续中设立种种障碍,最後使你几乎没有希望办成,而只能依旧是老老实实地至少支付1500欧元。

原载《德国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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