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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ur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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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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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2007 19:43:1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去讨好外国人.不要老是犯这种低级又丢脸的历史性习惯性错误了. ( @* r# t2 S( N1 Q当别人这样讨好外国人的时候你一定背后会骂他. & L) g0 |+ H2 p$ U' z2 P大家都应该有自信!我们比外国人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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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2008 20:45: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3:. q/ H4 [7 ?7 n 5 a" i3 b* Y$ `7 p德方是一家日用化工的中型企业,在多个国家有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 在中国有一个独资企业,主要是生产产品,销售也做,但一直不理想。 b# p7 O$ J) E7 l7 W% x& F 0 [ |9 g" Y1 U( f' c2 n$ ]中方是一家中型私人企业,生产并销售与德方相同和类似的产品,有自己专门负责销售的遍布全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有多年的销售经验和成熟的市场销售渠道。 因为其在市场销售量大且销售渠道广, 德方主动找到中方并希望中方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 D, |/ @- R- N+ g% q" k1 b* n0 |% n8 \6 g# `9 A 当然,德方提出,要销售德方品牌的产品,为了防止互相恶意竞争,中方就必须放弃自己生产并销售同类的产品,这个可以理解,而且,销售德国品牌的产品利润较高,中方即使放弃自己的业务也不损失,所以合作开始几年很顺利,很成功。 " E) A A! L* {8 y' Y # Q# p3 P1 p- b$ T4 ~) @& \市场越来越大,这时,德方向中方的董事长提出一个建议:既然你做市场和销售这么能干,那么我们愿意让你在我们的独资企业全权负责销售,并且给你这个独资企业50%的股份,保证你可以在我们公司工作20年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更长也可以,当你不在我们公司工作的时候,我们公司收回股份。 当然,为了公平起见,我们公司同样要获得你的销售公司的50%的股份。 ' d2 K) T. _# ]) y d/ l# J" Q; j$ E% {" M- k 天上掉馅饼了吗? 没有。 请注意:第一,给中方董事长的股份是有条件(时间)限制的,他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的时候,德方就自动收回股份。第二,德方在中方公司获得的股份不但没有时间限制,而且是以德方公司作为法人持股,所以,基本上是无法再收回了。还有,德方在销售公司持股,势必会掌握销售渠道,这样,中方就会完全失去利用价值。6 j+ i2 w: `- D; f: E3 H 7 w5 B; F' r8 w7 c& F0 A, T中方董事长竟然同意了这样的合作,高高兴兴地和洋人亲密合作了。 不知道他自己是否清楚,他把自己辛苦得来的产业的一半拱手送给了德国人,而且,这送出去的一半,连他的子孙都无法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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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00:46:08 | 只看该作者
好贴,人工顶一下。7 a0 l% Q$ @- J6 v 2 A& U/ Z2 \2 O; i% A2 J+ _% F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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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18:33: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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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1:44: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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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1:54: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卖啃吸 于 3.1.2008 00:46 发表 - L; p( r9 X) J 好贴,人工顶一下。& F/ t ~7 Y; ^9 v) a5 Z( q) _9 t 6 e, v3 D$ z( _& C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oubt:" />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6 ~+ }' t+ S0 B* E6 F w. f 是中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另外50%股份。但是中方是把原来自己的公司全部放弃了,把地皮、厂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了合资公司,才得到了合资公司这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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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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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A1 a# V' H. p' M" h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6 `4 l) _: o5 \3 z/ c, M ! h& E$ E& {% |+ t7 K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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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 U B* k* Q D, n1 O* `+ K& O. ?$ J. u, c- ^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2 Y! n0 ~) E# K$ C" D3 I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 l# a: y' W" q* D( O* A. ]- w 8 m {/ `! o' i5 F4 S0 A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 ]4 \9 x" A$ `- Y2 ]7 x! W/ d4 x 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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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 & T: X/ e7 S, _ % r4 A2 ?6 `& o% w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 w9 V! B: t8 ~. ~+ ^ # S- g; U( V4 s/ p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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