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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ur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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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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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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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 k( l, `6 @: z) D对案例3有问题:3 H5 s* ]. x2 W9 N; _ - C8 ^7 p: P( p, P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z. o4 o/ C4 w$ { O0 I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2 n5 }/ c8 J0 A, ]5 q: ^. A / d$ z `, X' @6 Q Z2 D6 c% } 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_, O9 [" w+ X) r/ Y# w 1 U2 \. k/ S! ?8 I) k' Z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7 N' W/ V+ f0 E, M% Q& c $ ^( o6 l/ d- J+ @7 ?7 s- \, C 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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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3 q# P2 b8 D- S* P f5 w5 j 对案例1 的争议:" ]9 l7 e. g% \ f9 R3 Y1 H/ d 8 m! ]& K, |: J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c' f: {& u+ T " ?3 Z/ v6 h$ |0 @; D; E 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H* }5 {$ u$ m# P6 g, n * ]% l% E1 V0 w' j 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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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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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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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Q; Z, a+ b- a* A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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